重庆市主要农作物引种管理办法
重庆市农业局
重庆市主要农作物引种管理办法(渝规审发[2005]2)
2005年01月05日
此规范性文件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符合《重庆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审查登记办法》的规定,决定予以登记。
渝规审发[2005]2号
重庆市主要农作物引种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种子法》的有关规定和《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引种,是指相邻省审定通过的属于我市同一适宜生态区的主要农作物品种,经过引种试验证明适宜我市同一适宜生态区种植,并经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予以公告后进行推广。
第三条 市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品种审定委员会)为引种申请受理单位。
市经作站受托负责组织柑桔引种试验;市种子站受托负责组织除柑桔外其他主要农作物的引种试验。
第四条 申请引种试验,应在该作物播种前两个月向受理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原审定证书或公告复印件和试验用种子。
第五条 申请引种试验的品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相邻省审定通过的属于我市同一适宜生态区的主要农作物品种;
(二)产量、品质、抗性、适应性、稳定性、一致性等品种特性达到我市同类作物引种认定标准;
(三)无突出的缺点和缺陷。
第六条 我市同类作物引种认定标准,由市品种审定委员会制定。
第七条 引种试验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由引种试验组织单位统一安排引种试验。
引种试验田间排列采取间比法,试验周期为两年。
第一年引种试验每品种应当安排6个以上的试验点,每品种每点试验面积0.05亩,不设重复。适应性好、产量达到我市同类作物引种认定标准、成对T测验显著的品种,进入第二年试验。
第二年引种试验每品种试验点不少于10个,试验重复不少于2次,每小区面积不少于0.1亩。
柑桔引种试验布局、面积、田间排列方法、周期等由市品种审定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八条 涉及品质评价的优质或有特殊用途的品种应由引种受理单位统一组织抽样送法定单位检验测定。
第九条 市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试验品种对应的专业委员会的成员对品种的适应性、稳定性、丰产性、抗逆性等品种特征特性进行鉴评。
试验结束,市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汇总试验结果并组织三分之二以上专业委员会委员参加的会议,根据认定标准,采用无计名投票表决,赞成票数超过三分之二以上的品种,由专业委员会形成初步认定意见及推荐种植区域意见提交市品种审定委员会审议;审议同意的,报市农业局认定;未通过的品种,由受理单位在15日内通知申请者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条 认定通过的品种,由市品种审定委员会编号,市农业局公告,公告公布的品种名称为该品种原审定名称。
第十一条 认定通过的品种,在使用过程中,如发现有不可克服的缺点,由原专业委员会提出停止推广的建议,经品种审定委员会审核同意后,由市农业局公告。
第十二条 国家审定通过适用范围包括我市相邻省但未包括我市生态区域的玉米品种的引种申请、试验、认定等活动,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2年12月11日重庆市农业局发布的《重庆市主要农作物引种(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治市政府系统门户网站建设和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长治市人民政府
长治市政府系统门户网站建设和管理试行办法
长政发[2005]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长治市政府系统门户网站建设和管理试行办法》已经长治市人民政府2004年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一月三十一日
长治市政府系统门户网站建设和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长治市政府系统门户网站的建设和管理,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000]292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政府系统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的通知》(晋政办函[2003]4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电子政务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县两级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及事业单位建立的政府性质的网站。
第三条 长治市政府系统门户网站是指以市政府门户网站为中心网站,以各县市区政府网站和市政府各部门网站为子网站的网站群。
第四条 长治市政府系统门户网站以宣传长治,为社会提供信息服务和办事服务,推动全市电子政务应用为宗旨。
第五条 长治市信息中心(长治市政务信息网络管理中心,下同)是长治市政府系统门户网站的管理机构,负责市政府门户网站的建设、运行和管理;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各子网站的建设和管理。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应当明确各自网站建设、维护和管理的机构及专职人员,并报市信息中心备案。
第六条 市政府各部门原则上不独立建站,应利用市政府门户网站资源以虚拟主机或主机托管的方式建站。已独立建立的部门网站,要通过数据集成的方式与市政府门户网站实现信息共享。市政府各部门下属单位网站和县市区政府各部门及乡镇网站,通过域名链接的方式纳入市政府系统门户网站群。
第七条 根据《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市政府系统门户网站的域名由市信息中心统一确定注册。
第八条 市政府门户网站的徽标为市徽,是市政府门户网站的网上标志。各子网站必须在显著位置放置市政府门户网站的徽标,与市政府门户网站进行链接。市政府门户网站徽标的使用与管理,由市信息中心负责。
第九条 各级各部门凡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并对社会稳定无妨害的信息都应当组织上网。
上网信息主要包括:
(一)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办事条件、办事依据和办事结果;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
(三)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工作目标及完成情况,重点工程、重要社会公益事业的建设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文件;
(五)重要政务、社会活动情况;
(六)重点决策和重大突发性事件预报、发生处理情况;
(七)本地自然、地理、经济、政治、文化、历史、社会事业等信息;
(八)本地区、本部门特色信息。
第十条 各网站禁止发布传播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二)损害民族团结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利益的;
(四)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五)传播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恐怖、暴力或教唆犯罪的;
(七)侮辱或诽谤他人的;
(八)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 市政府门户网站的信息维护以市信息中心为主,各部门共同参与。
(一)市信息中心独立开发或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开发信息资源;
(二)通过数据集成和网络抓取等方式采用子网站及外部网站信息;
(三)通过在线投稿机制,直接接受各种信息;
(四)对特定栏目,委托有关部门(单位)维护;
(五)对子网站特色栏目直接链接;
(六)市政府系统门户网站群的信息资源,各网站共享共用。
第十二条 各部门要建立严格的信息审核发布机制,实行分工协作,分级负责,严格把关,主管领导对本单位上网信息负全责。
第十三条 市政府门户网站是市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提供网上办事的统一平台。
第十四条 有行政许可职能的部门,应将许可事项的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收费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上网公布,并提供网上表格下载。
第十五条 推行网上行政许可申请,按照先易后难、逐步推进的原则,首先选择一批业务事项实行网上预审,最终达到所有行政审批事项的网上预审。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事项的内容予以说明和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和解释,并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十六条 行政效能监察部门和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要加强对网上许可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并接受网上许可问题的投诉。对所投诉问题,要责成或转交有关部门、单位处理。
第十七条 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利用市政府门户网站应用系统的各项互动功能,结合各自业务实际,开展面向社会的各种互动应用,为公众提供便捷服务,实现政府与市民的零距离接触,树立亲民、开放的政府形象。
第十八条 实行统一的电子信箱系统,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部门的公共信箱由市信息中心统一确定注册,公务员个人信箱由各单位统一组织向市信息中心申请,市信息中心负责审核和注册。
第十九条 市政府门户网站设咨询和投诉栏目,该栏目由相关部门的公用信箱组成。各公用信箱接受的咨询和投诉,属本部门负责的由本部门处理答复,不属于本部门负责的应转交相关部门。
第二十条 各部门可根据自身需要确定网上论坛主题,开展网上讨论;确定网上调查专题,制定问卷或调查表,开展网上调查。网上论坛和网上调查由各部门自行管理维护。
第二十一条 各级各部门要提高网站安全意识,建立健全网络信息安全组织领导机构和各项管理制度。各网站在建设管理中要加强安全技术和手段的应用,对信息系统的安全进行实时监控,对操作系统、数据库系统和应用系统进行安全加固。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系统门户网站成员单位要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加强网上互动内容的监管,确保信息安全。
第二十三条 网站管理员、维护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将用户名、密码透露给他人,密码要定期修改。
第二十四条 各网站要建立完备的网站运行操作电子日志,详尽记录每人每次进入系统后台的每项操作,电子日志要保留2个月以上。
第二十五条 各网站违反本办法的,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