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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德州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和联合整治道路交通秩序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10 18:11:3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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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德州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和联合整治道路交通秩序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德政办字〔2008〕73号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德州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和联合整治道路交通秩序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市治超和联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的《德州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和联合整治道路交通秩序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遵照执行。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德州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和联合整治道路交通秩序目标责任考核办法

  为督促各县(市、区)落实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和联合整治道路交通秩序(以下简称治超和联合整治)责任书,明确考核的具体方式,细化量化目标考核责任,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主体
  市治超和联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代表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治超和联合整治领导小组组长代表县(市、区)政府签订目标责任书。
   二、考核组织
  对各县(市、区)的量化考核,由市治超和联合整治领导小组统一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协同配合。交通部门主要负责考核超限超载率、国省县道好路率、超限超载检测站建设使用、交通与公安部门联合执法、执法人员上岗率、县乡村路限高限宽设施安装、公路桥梁保护、货物运输源头派驻监管、违法车辆数据信息登记抄告、治超和联合整治专项经费落实等情况。公安部门主要负责考核道路交通事故和人员伤亡、车辆超限超载驾驶员扣分、车辆登记参数更正和抄告、大货车长时间占用最左车道、车辆违法占用应急车道、治理环境和高速公路畅通、高速公路应急处理机制建立落实等情况。经委主要负责考核对列入国家发改委《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内的车辆生产企业是否从事违规生产和倒卖合格证。工商部门主要负责考核无照经营或超范围经营拼装、改装汽车及查处情况。安监、质监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考核危化品充装单位、监督管理并落实危化品超限超载车辆卸载基地情况。物价部门主要负责考核停车卸货场车辆卸驳载、货物保管、停车收费标准的监督执行情况。法制部门主要负责考核治超和联合整治方面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情况。纠风机构主要负责考核相关执法部门的执法执纪和媒体曝光情况。
  上述量化考核情况由市治超和联合整治办公室汇总,提交市治超和联合整治领导小组审核确定。
  三、考核方式
  考核工作采取定量与定性相结合、日常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明查与暗访相结合、全面检查与典型调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市治超和联合整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于9月28日、12月20日前将量化考核书面情况送市治超和联合整治办公室,市治超和联合整治办公室汇总后,连同分析情况报市治超和联合整治领导小组。市治超和联合整治领导小组根据考核结果,对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治超工作实行年度考核。
  附件:德州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和联合整治道路交通秩序工作考核评分标准



民政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切实解决城市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危险房屋修建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 国家计委 财政部


民政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切实解决城市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危险房屋修建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国家计委、财政部



各省、市、自治区民政厅(局)、计委、财政厅(局):
民政部门举办的城市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和优抚事业单位(包括社会福利院、 儿童福利院、精神病院、收容遣送站、安置农场、火葬场、革命残废军人休养院、复员军人慢性病疗养院、光荣院等)的房屋,大部份是解放初期接收“慈善”、 宗教团体的旧房、庙宇和祠堂,有少部份虽是解
放后修建的,也是因陋就简,质量很差。这些房屋因年久失修,破烂不堪,危房逐年增多,许多面临倒塌危险。有的地方己经发生塌房压死人的事故。这是一个严重问题,必须引起各地高度重视。为了切实解决城市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和优抚事业单位危房修建问题,保障无家可归、无依无靠
、无生活来源的孤老残幼、精神病人、长期流浪乞讨人员、革命残废军人、孤老烈属等收养、安置对象和职工的生命安全,以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特作如下通知,望各地认真研究执行。
一、各地民政部门对所属城市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和优抚事业单位的房屋,要组织力量在近期内进行一次检查。对确实危险的房屋,要及时采取措施,抓紧修缮。
二、根据国家计委、国家建委、财政部一九七八年四月二十二日计计(78)234 号文件关于基本建设投资和各项费用划分的规定,城市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和优抚事业单位的原有房屋维修,不属于基本建设,也不属于零星土建工程,其费用由民政事业费开支。超过二万元的房屋维修费,也
应由民政事业费开支。各地财政部门在核定民政事业费时,要考虑城市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和优抚事业单位维修房屋所需的经费,并列入民政事业费预算;对当前急需维修的经费(包括因灾倒塌房屋的维修经费),酌情给予增拨。
城市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和优抚事业单位的房屋维修,必须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各各地民政部门要统筹安排,根据地方财力,做好修缮的经费预算,分别轻重缓急,分期分批地进行。不要搞无经费预算或超经费预算的修缮。
三、对于城市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和优抚事业单位必须新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各地计委要根据国家计委、民政部一九八○年六月二十二日民发(1980)44号文件的规定,列入地方基建计划,在施工排队中尽可能予以优先照顾。
四、城市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和优抚事业单位维修房屋所需的木材、水泥、钢材等建筑材料发生困难时,各地计委、物资部门要给予照顾,尽量帮助解决。



1981年10月10日

广州市继续工程教育基地管理办法

广东省广州市政府


广州市继续工程教育基地管理办法
广州市政府


(一九九一年八月二十三日广州市人民政府同意)

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关于进一步调动科技人员积极性,加速我市经济发展的议案实施方案》,加强对继续工程教育的管理,落实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工程教育的培训任务,逐步实现继续工程教育培训基地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继续工程教育基地实行分级管理,分专业和档次承担继续工程教育培训任务。市级继续工程教育基地首先是对高级在职科技人员进行知识更新、知识补充、提高业务素质的培训机构。市继续工程教育基地亦可承担现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而向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过渡的培训任
务。
第三条 广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下称市科委)是本市市级继续工程教育基地的认定部门,负责统筹和协调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工程教育基地,有计划地分期分批对现有承担继续工程教育任务的教学、培训机构进行资格认定,对区、县、局(总公司)继续工程教育进行业务指导。
第四条 市继续工程教育基地的办班计划须经审定后,方可实施。凡属自然科学专业的办班计划由市科委审定,属社会科学专业的办班计划由市人事局审定,并抄送给市科委备案。学习班结束时,应按有关培训规定在学员的《继续工程教育证书》盖章认可。
第五条 市继续工程教育基地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必要的教学场地和基本设施(含必要的实验设备)。
(二)拥有相对稳定的、较为齐全的、具备实际任课能力和经验的兼职及专职教师队伍,并能聘请本地区专家主讲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工程教育课程。
(三)具有一年以上、累计五百课时以上、开办过一个以上已具高级职称的继续工程教育班(或课程)的经验。
(四)具有从事教学组织工作的专职人员和管理机构。
(五)承担我市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工程教育培训任务,每年办班不能少于三百课时。
第六条 连续三年未能完成培训任务的,应取消基地资格。
第七条 市继续工程教育基地认定的基本程序:
(一)具备市继续工程教育基地条件的广州地区教学、培训机构,须填写《广州市继续工程教育基地申报表》,由其管理部门加具意见后按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归口管理,分别报市科委或市人事局。
(二)市科委会同市人事局组织市有关专家,对申报的基地进行资格审查,并确认其培训的专业范围和方向。
(三)经认定的市继续工程教育基地,由市科委和人事局分批公布认定结果和颁发《广州市继续工程教育基地证书》。
第八条 各系统、各行业和各区、县的继续工程教育基地由其主管部门认定,按自然科学或社会科学归口管理分别报市科委、市人事局备案。各系统、各行业和各区、县认定的继续工程教育基地,原则上以培训中、初级专业技术人员为主,具体培训任务可按认定部门批准的管理范围确
定。
第九条 我市各级继续工程教育管理部门,可以借助业经省或中央各部委认定的继续工程教育基地进行继续工程教育培训,也可以通过双边协定,委托非基地的培训机构开办继续工程教育培训班。
第十条 继续工程教育基地内部管理:
(一)被认定的各类基地不改变原来的隶属关系,其业务接受认定部门的指导。各级继续工程教育管理部门有责任对各自认定的继续工程教育基地进行定期检查、评比、表彰和奖励先进单位和个人,并向上一级继续工程教育管理部门报告基地工作情况。
(二)各级继续工程教育管理部门可以对认定的继续工程教育基地选聘并派出由专家组成的“基地工作指导小组”,协助进行业务指导和咨询。
(三)各级继续工程教育管理部门如需对已认定的继续工程教育基地及其专业培训方向进行调整,应向原批准部门报批。
(四)市科委、市人事局对市继续工程教育基地内部管理每年进行审议、评比,并对初、中级继续工程教育基地的工作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一条 凡举办继续工程教育班的教学、培训机构必须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其办班资格不予承认。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科委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1991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