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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新余市职业院校学费补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3 10:36:4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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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新余市职业院校学费补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新余市职业院校学费补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余府办发〔2009〕1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财政局、市教育局拟定的《新余市职业院校学费补助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四日


新余市职业院校学费补助管理办法



市财政局 市教育局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大做强本市职业教育,规范政府扶持资金管理,提高扶持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职业教育发展的意见》(余府发〔2008〕24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补助对象,是指户籍在本市辖区内的初、高中(应、历届)毕业生就读本市职业院校,从2009年起取得江西省职业院校毕业证书的学生。



第三条 符合前条规定的初、高中毕业生就读本市职业学校,每生每年补助学费1300元,其中,初中毕业生每生补助2年,高中毕业生每生补助1年。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补助资金,根据学生户籍,按照市与县(区)5:5比例负担,由市与县(区)财政预算安排。县(区)财政负担部分由市财政通过财政结算统一办理。



第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初、高中毕业生就读本市职业院校后,填写《新余市初、高中毕业生就读新余市职业学校学费补助申请表》,各职业院校汇总报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备案。



第六条 学生毕业取得毕业证书后,由职业院校统计新余籍毕业生人数,并提交学生户口本、身份证、毕业证复印件,分别报市财政局、市教育局。经市财政、教育部门审核后,通过“助学专户”一次性发放到学生助学金《圆梦卡》上。



第七条 市财政、审计、教育部门应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学费补助资金专款专用。对弄虚作假骗取、套取学费补助的单位与个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财政局、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南宁市关于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若干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若干办法的通知


南府发〔2004〕11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南宁市关于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若干办法》已经2004年11月10日市人民政府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南宁市关于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若干办法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农民增收的政策精神,加强对我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的组织、引导、管理、服务,加快我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现制定如下若干办法。

  一、目标任务

  根据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劳动力资源状况,确定每年新增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的目标任务。

  二、采取有效措施,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

  (一)建立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政府推动机制。各级政府、各部门要严格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1号)的要求,取消农民进城务工就业各种限制,支持、鼓励企业自主合法使用农民工;除了国家有关规定收费项目外,有关部门要废除一切不合理的收费项目;要取消专为进城务工农民设置的登记项目,实行暂住证一证管理,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保留的涉及农民跨地区就业和进城务工的手续要进一步简化;取消对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的职业工种限制等,坚持“平等就业”、“公平对待”的原则,保障农民工正当的就业权利,对农民工就业与城镇居民就业一视同仁。市、县劳动保障部门和农业部门要密切配合,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用工信息的采集、筛选,农业部门负责农村富余劳动力资源的调查、造册,通过现场招聘会使供需双方见面集中大批量地输出或直接联系用人单位个别、小批量地输出,促进农村劳动力的有效输出。

  (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要实现三个转变。第一,促进农村劳动力跨地区就业,要从以数量扩张为主,转变为数量和素质并重,在工作中做到就业与培训有机结合;第二,促进劳动力跨地区流动有序化,要从行政管理为主,转变为引导服务与市场监管并重;第三,劳动力输入地与输出地的劳务协作,要从一个层次单一内容的合作,转变为全方位多层次的对接。

  (三)加强和完善公共就业服务网络。按照“现代化、科学化、规范化”的要求,尽快建立自治区、市、县(区)、乡镇(街道)、村五级联网的劳动力供需信息系统网络,力争用1至3年时间,建立健全纵向到乡镇、村委,横向到本市各主管部门、企业,乃至国内主要大中城市的全方位覆盖的劳动力信息网络系统。要完善、强化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的各项服务职能,建立健全农村劳动力就业登记、求职登记、就业统计、失业统计、培训以及转移就业、返乡就业管理档案制度,实行动态管理。

  (四)建立劳务工作派出机构,加强跟踪管理服务。劳动力输出地较集中的地区,由市劳动保障部门统一设立劳务工作派出机构,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劳务工作派出机构主要协调并配合输入地劳动保障部门对来自本地区的劳务人员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处理劳务纠纷,开展维权工作,为输出的劳务人员提供政策咨询和相关服务。

  (五)积极开展灵活多样的农民就业培训。市、县(区)各有关部门要把加强对农民工的培训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坚持以就业为导向,就业引导培训,根据劳动力市场的需求,制定培训计划,依靠我市的培训资源,对转移就业的农民逐步开展技术技能培训。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农业、教育等部门,统筹制定促进转移就业的培训计划,并以乡镇人民政府为,认真组织实施。搞好就业服务与职业培训的衔接,“以输出带培训,以培训促输出”。培训经费实行政府补贴、社会筹集的办法。2005年市人民政府将资助培训1万名农民工。市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不同工种、不同培训时间等制定具体的补助标准。农村劳动力实行社会化培训,申请培训补贴的培训单位,必须具备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职业培训资格。

  (六)完善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政策。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取消人口和劳动力流动的各种限制,实现城乡居民身份平等,为农民进城就业提供公平的就业和生活环境;调整教育政策,切实解决农民工子女入学难的问题,实现农民工子女在入托、入学方面与城镇居民子女平等待遇。建立和完善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的制度。建筑安装业、制造业、服务业等使用农民工的用工单位,要按现行规定,为农民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对我市农民外出务工的人员,在外地依法缴纳了社会保险费返回我市就业的,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工作,使其能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七)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认真贯彻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合同,切实保障外出就业的农村劳动力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转包、租赁、互换或其他方式流转的权利和利益,及时查处和纠正损害外出农村劳动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权和收益权的行为;督促用人单位遵照《劳动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加大对农民工劳动合同纠纷的监察处理力度,重点解决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的问题,加强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加强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同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社会中介机构职业介绍行为,制定社会职业中介机构收费价位指导线,打击和杜绝乱招、乱收费现象。

  (八)加强组织领导,保证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市人民政府领导主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工作情况,督查县、区组织农民转移就业的各项工作,协调解决具体问题,制订或调整相关的政策和措施。工作任务完成得好的,给予表彰,不完成工作任务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198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执行情况、199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198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执行情况、199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

  (1990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经过审议并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查报告,决定批准国务院提出的199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批准国务委员兼国家计划委员会主任邹家华所作的《关于198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1990年计划草案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