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支持园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宝鸡人民政府办公室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支持园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宝政办发 〔2010〕8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宝鸡市支持园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九月三十日
宝鸡市支持园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实施园区突进工程,规范园区建设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园区构建融资平台,解决园区建设资金困难,根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宝鸡高新区、蔡家坡开发区,以及渭滨姜谭、金台金河、陈仓科技、陈仓周原、凤翔长青、扶风绛帐、眉县科技、岐山建材、千阳建陶、凤县凤州、陇县等省级重点县域工业园区。
第三条 宝鸡市支持园区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县域经济的实施意见》和《关于支持“两区多园”突破发展的意见》精神,由市级财政每年列支5000万元支持“两区多园”发展,并随着市级财力的增长而逐年增加,用于园区建设项目贷款贴息,由市工信局和市财政局按规定用途统一安排和管理的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的使用,由市工信局和市财政局依据本规定对园区申报的项目组织专人审核,报市政府审定后执行。
第二章 资金使用的原则和范围
第四条 使用原则:专项资金重点用于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贷款贴息,以及园区重点产业项目的贷款利息补贴;专项资金使用必须符合国家和省、市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区域发展政策,符合园区发展规划和园区建设的有关规定;专项资金使用必须公开、公正、公平,坚持多贷多贴。
第五条 使用范围: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园区的道路、供排水管网、路灯、供电、垃圾处理、污水处理、园区绿化等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和园区整体规划的标准化厂房建设贷款,园区重点产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贷款。经审查符合条件,对当年实际新增贷款给予贴息。
第三章 资金的申请
第六条 申请专项资金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报基础设施和标准化厂房建设贷款贴息的园区,必须以园区开发公司为贷款主体。园区开发公司必须具备法人资格,有经营管理自主权,实行独立核算,在银行开立基本账户,遵守国家政策法规,财务制度健全。以园区管委会委托其它公司的贷款不予贴息;
(二)申报重点产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贷款贴息项目,必须是在园区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产业项目类型符合园区规划的主导产业,为龙头骨干企业配套加工项目,项目建设企业为贷款主体。其它企业的贷款不予贴息;
(三)园区产业定位明确、主导产业突出;
(四)园区管理机构健全,服务体系完善,运作规范;
(五)项目用地已纳入建设用地规划,办理了有关土地使用手续;
(六)申报的建设项目和规划相一致,项目已实施或正在实施。
第七条 贴息额度及期限。予以贴息的资金必须是上年七月一日至当年六月三十日新增的且已投入项目建设的贷款。
(一) 基础设施和标准化厂房建设项目贴息额度,根据项目贷款余额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二) 产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贷款项目贴息额度,根据项目贷款余额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50%计算,单个项目补贴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八条 申请专项资金,应逐级申报。每年七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为专项资金申报时间。各县、区在工业园区范围内公开组织项目专项资金的申报工作。凡符合专项资金申报条件的项目,园区开发公司或企业向所在县、区工信局和财政局提出申请,经所在县、区工信局会同财政部门初审后,报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宝鸡高新区和蔡家坡开发区直接上报。由市工信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核确定贴息方案,报市政府审定后,再由市工信局和市财政局共同下达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市、县、区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拨付。
第九条 申报专项资金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1、园区建设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申请报告。
2、宝鸡市工业园区建设贷款贴息资金申请表(见附表)。
3、园区建设项目申请建设资金贷款时向银行提供的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报告。
4、项目建设资金贷款合同复印件、银行贷款资金入账单据及付息凭证。
5、园区开发公司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第四章 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 市、县财政局和工信局要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的管理和监督,建立严格的项目和资金审核制度,严把项目申报关。园区申请贴息部分的贷款及补贴的利息必须用于园区项目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 市、县工信局负责监督项目的落实,各级财政局负责资金的拨付,确保专项资金及时拨付到项目单位;各项目单位要严格项目资金管理,认真遵守国家有关财经纪律和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确保专款专用,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贴息资金到位3个月后,由市工信局会同市财政局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项目单位应在项目建成1个月内向市、县、区工信局和同级财政部门报送项目建设情况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汇报材料。
第十三条 对申报材料弄虚作假,骗取和挪用专项资金的,将追回已安排的专项资金,以后年度不再安排该专项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工信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宝政办发〔2009〕99号《关于宝鸡市县域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贷款贴息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实施。
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洛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商洛市人民政府
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洛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的通知
商政发〔2012〕1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商丹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业机构:
《商洛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九日
商洛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以下简称“预警信号”)的发布与传播,有效防御和减轻灾害性天气对人民生命财产和国家、集体财产造成的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布与传播预警信号,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预警信号发布属社会公益行为,无偿使用媒体资源。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预警信号,是指市、县区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为有效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面向社会公众发布的预警信息。
本市预警信号分为暴雨、暴雪、高温、寒潮、大雾、雷电、大风、冰雹、霜冻、干旱、霾、道路结冰等十二类。
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由名称、图标和含义三部分构成。预警信号的级别依据气象灾害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和发展态势划分为四个等级:Ⅳ级(一般)、Ⅲ级(较重)、Ⅱ级(严重)、Ⅰ级(特别严重),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第五条 市、县区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辖区内预警信号发布、解除与传播的管理工作。
文广、交通、建设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充分利用媒体和信息传播资源,配合气象部门做好有关工作。
县区气象站应当在市气象台的指导下发布本地区预警信号。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预警信号。
第六条 市、县区气象台站监测、预测有气象灾害发生时,应当及时通过广播、电视、电子屏幕、手机短信、咨询电话、互联网等具备实时传播能力的媒体和信息服务单位发布预警信号,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更新或者解除预警信号,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通报有关防灾减灾主管部门。
第七条 各传播媒体和信息服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播发预警信号。
传播媒体和信息服务单位播发预警信号时,应当使用当地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的预警信号,不得转播、转载其他来源的预警信号。
第八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电子屏幕管理部门收到气象台站发布的预警信号后,应当及时对外播发。
其他具备实时传播能力的媒体和信息服务单位在收到气象台发布的预警信号后,应当及时对外播发。
第九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电子屏幕管理部门播发预警信号的频率不得少于每小时2次,并应当随预警信号级别的提高相应提高播发频率,其中对暴雨、雷电、大风、冰雹的橙色、红色预警信号,其播发频率不得低于每小时4次。
第十条 传播媒体和信息服务单位播发预警信号时,应当使用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预警信号名称、图标,正确说明其含义及相关防御指南,并完整准确地播发气象台站提供的其它预警信息,同时说明发布预警信号的气象台站名称和发布时间。
第十一条 气象、文广等有关部门以及传播媒体和信息服务单位,应当加强气象灾害防御科普知识的宣传,加强预警信号及其含义、相关防御指南的宣传,增强社会公众对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识别能力、运用能力和防范意识。
第十二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把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纳入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管理渠道,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报系统、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系统的基础设施建设,提高预警水平和防御能力。参照预警信号防御指南,修订和实施本地区本部门的气象灾害防御预案,避免或者减少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十三条 气象台站经监测和预测,认定产生气象灾害的天气已经或者即将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更新或者解除预警信号。
第十四条 媒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的规定,由气象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
(一)拒绝传播预警信号;
(二)延迟传播预警信号;
(三)更改和删减预警信号的内容;
(四)传播虚假、过时和非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提供的预警信号。
第十五条 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预警信号专用传播设施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的规定,由气象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2年5月20日起施行,至2017年5月19日废止。2007年7月1日施行的《商洛市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于2012年5月20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