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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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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试行办法

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政府


沧州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试行办法


沧政发[2005]27号 2005年7月19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维护和保障我市农村居民的基本生活权益,推进我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步伐,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和完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是指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农村居民,与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依法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应遵循保障居民基本生活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实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国家保障与政策优惠、社会救助、劳动自救相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市、县两级政府是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责任主体。
市、县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及辖有农业户口居民的街道办事处,负责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组织实施工作; 村民委员会和社区居委会配合管理审批机关做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筹集、拨付和监督管理工作;劳动、卫生、统计、审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 保障对象的确定
第五条 凡我市行政区域内,持有本市农业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均可申请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无当地常驻户口的人员不享受当地农村低保待遇(不含已迁往学校的大中专在校学生)。
第六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的赡养和扶(抚)养关系、户口在一起并长期共同生活的成员。
第七条 在农村定居的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混合家庭,符合条件的,可分别申请享受农村低保、城市低保待遇。
第八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分别按下列规定享受:
(一)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和扶(抚)养人,或虽有法定赡养、扶(抚)养人,但其无赡养、扶(抚)养能力的,按当地农村低保标准全额享受;
(二)有一定收入的,按家庭人均收入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差额享受:
(三)保障对象中的优抚对象、重病人、残疾人、特困独生子女、80岁以上老人,正在接受教育的未成年人,在本人正常享受农村低保待遇基础上加发10%-30%的低保金。
第九条 农村低保标准,要根据当地维持农村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须的衣、食、住费用,适当考虑用电、取暖、未成年人义务教育等所需费用确定。我市现阶段农村低保标准为年人均600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也可以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农村保障标准。保障标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波动等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第三章 家庭收入的核实与计算
第十条 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主要包括农林牧渔、建筑、运输、加工、服务业等经营收入;劳务收入;退休金、各种保险金、补偿金、受灾户领取的救济款(物);特许权使用收入、租赁收入、馈赠和继承收入;赡养费和扶(抚)养费等。
家庭年人均收入计算公式为:
家庭年人均收入=家庭上年度收入总和÷家庭人口数
第十一条 以下内容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优抚对象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抚恤金、优待金等;
(二)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特殊贡献,由政府给予的奖金及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享受的荣誉津贴;
(三)为解决在校学生就学困难,由政府和社会给予的补助金:
(四)因意外伤亡获得的护理费、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等;
(五)独生子女费;
(六)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享受的医疗费;
(七)农村贫困家庭大病救助费;
(八)其他按规定不应计入的收入。
第十二条 家庭成员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且有劳动能力(在校学生除外),在外务工,如不能出具相关的收入证明按上年度当地行业平均工资标准或上年度当地人均收入计算其收入。
第十三条赡养费和扶(抚)养费的计算方法:
(一)有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按照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数额计算;
(二)无协议、裁决或判决的,赡养、扶(抚)养义务人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视为无赡养、扶(抚)养能力;
(三)赡养、扶(抚)养义务人家庭人均月收入超出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50%的,视为有赡养、扶(抚)养能力;并把受养人员计算为家庭人口,按照超出部分的总和除以家庭总人口数,计付赡养、扶(抚)养费;
(四)实际支付赡养费、扶(抚)养费高于上述规定的,按实际给付额计算。
第十四条 因土地被征用而获得一次性补偿金的农村居民,原则上不能享受农村低保待遇;但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生活特别困难的,可申请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四章 保障待遇的申请和审批
第十五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申请:凡申请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沧州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同时提交居民户口本、居民身份证、收入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贫困户所在村的村民委员会负责向乡 (镇)政府出具申请低保待遇贫困户的收入及其他证明。
(二)受理:村民委员会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实际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提请村民代表会议评议,经评议符合低保条件的申请对象,在村务公开栏公示7日以上,符合条件的,在《沧州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同时将所有相关证明材料报乡(镇)政府。不符合低保条件的,要在其《沧州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后备案,并将所有证明材料退还申请者本人,同时要做好解释工作。
(三)审核:乡(镇)农村低保评审小组要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人基本情况和相关证明的审核和报批工作,对符合条件的要在《沧州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并填写《沧州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人员家庭情况调查表》,同时将相关证明材料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经评审不符合低保条件的,要在其《沧州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上签署意见,登记后将《沧州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及其所有证明材料退回村委会,做好解释和答复工作。
(四)审批:县(市、区)民政局要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乡(镇)政府报批的农村低保对象材料的审核,符合低保条件的,核定其享受低保待遇标准,并委托村委会再次公示3日。经公示无异议的,填写《沧州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发放《沧州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不符合低保条件的,要在其《沧州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上签署意见,登记后将《沧州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及其所有证明材料退回乡(镇)政府。
第十六条管理审批机关应当建立保障对象档案,对保障对象实行动态管理。管理审批机关要根据保障对象家庭收入变化情况,及时办理停发、减发、增发保障金手续。
第十七条保障对象在执行同一农村低保标准的本县(市、区)行政区域内迁移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办理保障待遇迁移手续,不再履行申请审批手续;跨县(市、区)迁移的,持县(市、区)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到迁入地重新履行申请手续,管理审批机关应简化审批程序。
第五章 保障资金的筹集、发放及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由以下渠道解决:
(一)财政预算资金:农村低保所需资金主要由市、县(市、区)财政承担,市级对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
(二)农村低保资金财政专户所形成的利息收入:
(三)社会捐赠资金;
(四)福利彩票基金
(五)按规定可用于农村低保的其他资金。
第十九条 农村低保资金必须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不得挤占和挪用。
第二十条 各级民政部门负责编制年度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需求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年度预算。
第二十一条 农业、劳动和社会保障、教育、卫生、文化、税务、国土资源、建设、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对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在就业、就学、就医、住房、从事个体经营等方面,给予必要的照顾和政策扶持。
第二十二条 各级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强化农村低保工作,实行网络化管理。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农村低保工作量为同级民政部门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并纳入财政年度预算。
第二十三条 管理审批机关应当公开农村低保政策、办事程序、保障对象和保障金发放情况,并设立举报箱和投诉电话,受理农村居民的举报、投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二十四条 农村低保补助金实行社会化发放,每季度或半年发放一次。对行动不便的低保对象,可由乡镇政府送达或委托邮局发放。
第二十五条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农村居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追回其冒领的保障金和终止享受低保待遇;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发生变化或家庭人口减少,不按规定向管理机关履行告知义务,继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第二十六条 从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相关部门给予批评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对符合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对象,无正当理由拒不审批,或者无故拖延审批的:
(二)对不符合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对象,擅自批准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贪污、挪用、扣压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四)有其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二十七条 对为申请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对象出具假证明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要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沧州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能源部关于印发《电力工程设计收费工日定额》的通知

能源部


能源部关于印发《电力工程设计收费工日定额》的通知
能源部


根据建设部《关于请组织编制设计工日定额的通知》([88]建设体字第9号)以及其它有关文件的精神,我部电力规划设计管理局组织编制了《电力工程设计收费工日定额》,已经建设部审查,并按照建设部《关于改进和调整部分勘察设计不合理收费办法和标准的通知》(建设[
1991]150号)要求,做了局部修改,现决定正式颁发,自1991年10月1日起试行。设计工日单价目前按每工日85元计算。
电力工程设计收费标准一律以本文为准,其它标准停止执行。有关实施办法由电力规划设计管理局另行制定。

附1:电力工程设计收费工日定额

(1991年10月)

总 说 明
一、电力工程设计收费工日定额是根据建设部的统一标准编制,由能源部颁发的新的电力工程设计收费标准。
设计收费额=收费定额工日×设计工日单价。
二、本收费工日定额包括电力工业大、中、小型火力发电厂、送电线路、变电工程设计收费工日定额和前期工作收费工日定额。不包括勘测收费工日定额。
在上述工程中有关的通讯工程、铁路、公路交通工程、航运工程以及单项民用建筑工程部分,其设计收费执行相应行业的定额标准。
电力工业中核电站、直流输变电、电缆输电、地下发、送、变电工程设计收费工日定额尚未制定,在工程中根据实际工作量具体商定。
三、火力发电工程、送电工程、变电工程的设计工作范围包括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和配合现场施工直到竣工验收的全过程。初步设计阶段主要包括设计准备、方案研究、文件编制、概算、成品审核、出版、参加初设审查及审查后的修改等工作。施工图设计包括落实设备资料,签订设
备技术协议等设计准备工作,司令图设计及鸣放验收、施工详图设计、成品审核、文件出版,设计交底、工地现场服务、参加试运行及竣工验收、设计回访、工程归档等。
不包括编制设备、施工或全工程招标文件及参加相应的评标、议标工作,国外设备、图纸文件的翻译等技术服务工作。
四、火力发电工程、送电工程、变电工程的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成品文件的深度与质量应符合能源部电力规划设计管理局现行文件规定,不得任意简化,如因工程需要,要求增加内容深度时,经审批单位同意,其收费工日可适当增加,但幅度不得超过本工日定额的20%

五、本收费工日定额是按采用国产设备的条件下制定的,如主设备和主要辅机设备采用国外设备时,可参照国内同等或相近容量的工日定额计算,并适当增加工日,增加工日数不超过总工日定额的20%。
六、为工程设计所进行的科学实验和新技术开发工作以及技术专利、专有技术应用,按有关规定另行收费。
七、本定额不包括非标准设备设计工日定额,非标准设备设计收费标准及范围另行制定。
八、设计单位由于所承担任务的需要而出国时,除制装费由设计单位支付外,其他出国费用(包括外汇额度)均应由委托单位支付,如设计单位本身为了提高水平而出国学习考察时,其出国费用由设计单位自理。
九、编制施工图预算按收费总工日定额的10%计算。
十、需要进行七度地震设防的项目,设计收费总工日定额乘以1.025 ̄1.05系数,需要进行八度地震设防的项目,可乘以1.05 ̄1.1系数。
十一、需要进行特殊地基(湿陷性黄土、膨胀土、软土流沙、岩溶等)处理的项目,收费总工日乘以1.025系数。
十二、发电厂、变电所在采暖区的收费总工日乘以1.02系数。
十三、十类、十一类工资地区的设计单位承担设计任务,或其它地区的设计单位承担十类、十一类工资地区的设计任务时,工日定额乘1.1系数。承担西藏地区的任务工日定额乘1.2的系数。
十四、本定额未包括的零星生产技术改造和其他零星工程的收费工日,根据技术条件复杂情况可按工程总投资(以主管部门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为准)每万元2 ̄4工日计取,不再采用其它调整系数。
十五、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占全部工作量的比例一般为:初步设计30%,施工图设计70%。只委托做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时,按上述比例另乘以1.1系数计算收费工日。
十六、本收费工日定额中考虑了各种影响设计工作量因素的调整系数,如果在同一项目中有两种以上因素同时存在,则该项目总的调整系数应为各单项调整系数小数点以后的数字之和再加1,但总的调整系数最高值不得大于1.5。
十七、设计费按设计进度分期拨付。设计合同生效后,委托方应向设计单位预付设计费的20%作为定金;初步设计完成后付30%,施工图完成后付50%。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的规定,设计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设计费。
十八、本收费工日定额适用于部属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属设计单位,其它设计单位的设计收费按本收费工日定额的80%计取。
十九、设计单位提供的设计文件份数:
----------------------------------
| | 初步设计 | 施工图设计 | |
|项目 |-----------|------------|总预|
| |整套|总论|设备|概算|土建|安装|加工 |预算|算书|
| |设计|部分|清册|书 |部分|部分|订货图| | |
|----|--|--|--|--|--|--|---|--|--|
|发电工程|18|8 |2 |2 |12|10|8 |8 |3 |
|----|--|--|--|--|--|--|---|--|--|
|送电工程|18| |2 |2 |8 |8 |8 |8 |3 |
|----|--|--|--|--|--|--|---|--|--|
|变电工程|18|5 |2 |2 |8 |7 |8 |8 |3 |
|----|--|--|--|--|--|--|---|--|--|
|通讯工程|18| |2 |2 |8 |8 |8 |8 |3 |
----------------------------------
注:
1.可行性研究报告18分。
2.上述提供的设计文件,不包括设计中采用和国家各部和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颁发的标准构配件图纸。
3.大型发电、送电、变电工程设计文件增加份数:
初步设计整套设计6份,总论部分、设备清册、概算书各2份。
施工图设计土建部分、安装部分各2份。
4.上述提供的设计文件份数为总份数,委托单位如确实需要增加文件份
数时,则另收工本费。

前期工作收费工日定额
一、电力系统设计收费工日定额
表1
-----------------------------------
|系统容量|5000 |5000 ̄|10000 ̄|30000 ̄|
|(兆瓦)|以下 |10000|30000 |50000 |
|----|--------|-----|------|------|
|工日定额|800 ̄2000|2000 ̄|4000 ̄ |10000 ̄|
|(工日)| |4000 |10000 |14000 |
-----------------------------------
注:
1.本表为电力系统设计一次部分的收费工日定额,系统容量系指规划期
达到的系统总容量。
2.电力系统规划收费工日定额按本标准的65%计算。
3.电力系统设计或规划二次部分的收费工日定额按一次部分的不同比
例计取:继电保护为40%,安全自动装置为20%,远动及自动化为20%,
系统调频为15%,通讯为40%。
二、电站接入系统收费工日定额
表2
-------------------------------
|电站规划|250|250 |500 |1000|2000 |
|容 量| |  ̄ |  ̄ |  ̄ |  ̄ |
|(兆瓦)|以下 |500 |1000|2000|4000 |
|----|---|----|----|----|-----|
|工日定额| |200 ̄|400 ̄|800 ̄|1500 ̄|
| |200| | | | |
|(工日)| |400 |800 |1500|2800 |
-------------------------------
注:
1.本表为系统一次部分的定额,系统二次部分按表一注3的比例计取。
2.本表为水电站接入系统设计工日定额,火电站接入系统设计工日定
额,按本标准的80%计算。
3.如单独做变电站接入系统设计,工日定额另议。
三、联网可行性研究收费工日定额
220 ̄330千伏联网可行性研究 1200 ̄1800 工日
500千伏联网可行性研究 3600 工日
注:以上为系统一次部分的定额,系统二次部分按表一注3的比例计
取。
四、发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收费工日定额
表3
--------------------------------------------------------
|容 量|< |50 |100 |200 |400 |600 |900 |1200|1800|2400 |
| |50 |至 |至 |至 |至 |至 |至 |至 |至 |以 |
|(兆瓦)| |100 |200 |400 |600 |900 |1200|1800|2400|上 |
|----|---|----|----|----|----|----|----|----|----|-----|
|工日定额|550|880 |1320|2150|3410|4540|5940|7090|8250|9500 |
| |至 |至 |至 |至 |至 |至 |至 |至 |至 |至 |
|(工日)|880|1320|2150|3410|4540|5940|7090|8250|9500|11000|
--------------------------------------------------------
注:
1.本表所列容量:新建工程为规划容量,扩建工程为本期容量,如在电
厂规划容量以外,工日定额增加20% ̄50%。
2.本定额为凝汽式机组电厂可行性研究工日定额,如为供热电厂工日定
额增加20%。
3.初步可行性研究收费工日定额为可行性研究的50%。
4.本工日定额不包括环保测试及评价工作。
五、变电工程选所收费工日定额
表4
----------------------------
|电压等级 |110 |220 |330 |500 |
|(千 伏)| | | | |
|-----|----|----|----|-----|
|工日定额 |200 ̄|350 ̄|500 ̄|1200 ̄|
|(工日) |250 |450 |600 |1400 |
----------------------------
注:变电所如不单独提出选所报告,其工作合并在初步设计进行时,按
上表50%计取。

火力发电工程收费工日定额
1.火力发电工程的设计范围包括总体设计,全部生产及辅助生产系统,附属设施工程的设计,以及厂前区生活福利建筑的总体规划。不包括铁路专用线,厂区围墙50米以外的公路线,与地区联络的微波、光纤通讯和其它通讯设施,以及大型专用水库,专用码头,厂外防洪设施,河
道治理,厂外热网管道,生活福利建筑等的设计。
2.单机容量1.5 ̄50兆瓦机组火力发电工程收费工日定额为综合工日定额。
单机容量100 ̄600兆瓦机组火力发电厂工程收费工日定额由总体工程、锅炉工程、汽轮发电机工程、输煤工程、除灰工程、供水工程、化学水处理工程和其它工程收费工日定额等八部分组成。
3.本定额是按新建工程制定的。
单机容量为1.5 ̄50兆瓦机组扩建工程,需根据扩建机组容量和型号是否与前期相同,以及公用系统扩建范围的大小,按新建工程工日定额的60% ̄95%计取。当扩建工程仅有汽轮发电机房而无锅炉房时按扩建工程工日定额的50%计算;当无汽轮发电机房仅有锅炉房时按扩
建工程工日定额的70%计算。
单机容量100 ̄600兆瓦机组扩建工程,可根据扩建范围和技术条件复杂程度计取:
总体、锅炉、汽轮发电机工程部分及升压站,供热电厂厂区热网管道部分工日定额按新建工程的85% ̄95%计取;
输煤、除灰、供水和化学水处理工程部分及主网控楼工程部分工日定额按新建工程的50% ̄100%计取;
其它辅助生产工程,厂区附属工程部分可根据具体情况按新建工程的40% ̄80%计取;
实际为一厂二站的扩建工程按新建工程收费工日定额计算。
4.一次设计两种不同容量机组时,应以最大容量机组的收费工日定额与其它容量机组收费工日定额的60%相加计算。
5.本收费工日定额中凡以机组或锅炉台数划分档次,当一次设计超过四台时,按四台计算收费工日后,每增加一台增加工日10%。
6.特别技术要求调整系数。
(1)电厂采用微机或计算机监控,根据技术复杂情况收费总工日乘1.03 ̄1.05系数。
(2)出电气电缆敷设剖面图时,收费总工日乘1.015系数。
(3)出热控电缆敷设剖面图时,收费总工日乘1.01系数。
一、1.5 ̄50兆瓦机组发电工程收费工日定额
单位:工日/兆瓦
------------------------
|机组容量| 本期设计机组台数 |
| |-----------------|
|(兆瓦)|一台 |二台 |三台 |四台 |
|----|----|----|---|---|
|1.5 |1905|1120|844|711|
|----|----|----|---|---|
|3 |1586|933 |703|593|
|----|----|----|---|---|
|6 |1222|719 |542|456|
|----|----|----|---|---|
|12 |991 |583 |439|371|
|----|----|----|---|---|
|25 |774 |455 |343|290|
|----|----|----|---|---|
|50 |562 |351 |264|224|
------------------------
注:
1.1.5 ̄50兆瓦机组收费工日定额,为综合收费工日定额,上表所列工日
为新建工程全部设计收费工日。
2.本表系指凝汽式机组,如为背压供热机组收费工日定额增加30%,如
为抽汽式供热机组收费工日定额增加40% ̄50%,如为凝汽式机组供热
收费工日定额增加10%。
3.输煤增加混煤设施时收费工日增加1.5%,增设干煤棚时收费工日增
加1%。
4.如果在一次设计中同时出现水力除灰和干除灰二种除灰方式收费工
日增加2%。
5.汽轮发电机、锅炉采用新产品或变动较大的改型产品时,收费工日乘
1.02 ̄1.05系数。
6.当锅炉混烧天然气时,收费工日乘1.01系数。
7.当锅炉采用屋内布置时,收费工日乘1.03系数。
8.厂区为阶梯布置时收费工日乘1.02系数。
9.灰场为海滩等较复杂灰场、灰渣筑坝,特别困难取水工程,大型污水
处理站,废水处理,收费工日定额另行商议。
二、100 ̄600兆瓦机组发电工程收费工日定额
(一)总体工程收费工日定额
单位:工日/兆瓦
--------------------------
|机组容量| 本期设计机组台数 |
| |-------------------|
|(兆瓦)|一台 |二台 |三台 |四台 |
|----|----|----|----|----|
|100 |34.9|21.0|16.1|13.5|
|----|----|----|----|----|
|125 |33.4|20.1|15.4|12.9|
|----|----|----|----|----|
|200 |25.2|15.2|11.7| 9.8|
|----|----|----|----|----|
|300 |23.2|14.0|10.7| 9.0|
|----|----|----|----|----|
|600 |15.9| 9.6| 7.4| 6.2|
--------------------------
注:
1.总体工程设计包括:总平面布置与交通运输,厂区总体设计(厂区照
明、厂区上下水、排水、厂区绿化规划等),生产组织,安全生产,环
保治理措施,总概算汇总及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大纲,与铁道、公路、
通讯、煤矿、城市规划等部门的协调工作等。
2.本定额为凝汽机组收费工日定额,供热机组收费工日按同容量机组工
日定额增加20%计算。
3.厂区布置为阶梯布置时乘1.1 ̄1.2系数。
(二)锅炉工程收费工日定额
单位:工日/吨/时
---------------------------
|锅炉容量 | 本期设计锅炉台数 |
| |-------------------|
|(吨/时)|一台 |二台 |三台 |四台 |
|-----|----|----|----|----|
|410 |22.8|13.7|10.5|8.8 |
|-----|----|----|----|----|
|670 |22.1|13.3|10.1|8.4 |
|-----|----|----|----|----|
|970 |20.9|12.6| 9.6|8.1 |
---------------------------
续表
---------------------------
|锅炉容量 | 本期设计锅炉台数 |
| |-------------------|
|(吨/时)|一台 |二台 |三台 |四台 |
|-----|----|----|----|----|
|2000 |15.8|9.5 |7.2 |6.1 |
---------------------------
注:
1.锅炉工程设计包括:锅炉本体、制粉系统、燃煤系统及其配套工程的
工艺设计以及除氧煤仓间框架至烟囱的全部土建工程设计。
2.锅炉为变化较大的改型产品或新产品时工日定额乘1.05 ̄1.1系数。
3.锅炉采用屋内式布置时工日定额乘1.1系数。
4.锅炉采用紧身罩封闭式布置时,工日定额乘1.05系数。
5.除氧煤仓间框架采用钢结构或外包钢时工日定额乘1.07系数。
(三)汽轮发电机工程收费工日定额
单位:工日/兆瓦
--------------------------
|机组容量| 本期设计机组台数 |
| |-------------------|
|(兆瓦)|一台 |二台 |三台 |四台 |
|----|----|----|----|----|
|100 |93.5|56.3|43.2|36.3|
|----|----|----|----|----|
|125 |89.6|54.0|41.4|34.8|
|----|----|----|----|----|
|200 |73.7|44.4|34.0|28.6|
|----|----|----|----|----|
|300 |67.3|40.7|31.2|26.2|
|----|----|----|----|----|
|600 |52.3|31.5|24.2|20.3|
--------------------------
注:
1.汽轮发电机工程设计包括:汽轮发电机本体、给水系统、汽水系统、汽
轮发电机房内循环水系统及其配套工程的工艺设计以及汽轮发电机基
座、汽轮发电机房控制室和A列柱外框间全部土建工程设计。
2.本定额为凝汽机组收费工日定额,供热机组收费工日定额增加30%。
3.汽轮发电机为变化较大的改型产品或新产品时乘1.05 ̄1.1系数。
4.汽机房采用钢结构或外包钢时乘1.03系数。
(四)输煤工程收费工日定额
--------------------------------
|锅炉燃 |50 |80 |120|200|380|700 |
|煤 量 |  ̄ |  ̄ |  ̄ |  ̄ |  ̄ |  ̄ |
|(吨/时)|80 |120|200|380|700|1000|
|-----|---|---|---|---|---|----|
|工日/ |70 ̄|60 ̄|50 ̄|40 ̄|30 ̄|20 ̄ |
|吨/时 |60 |50 |40 |30 |20 |16 |
--------------------------------
注:
1.输煤工程设计包括厂内卸煤储煤工程以及煤场到主厂房煤仓间的输
煤工程的全部工艺设计,建构筑物工程设计和配套工程设计。
2.输煤工程中增加混煤设施时,工日定额增加15%。
3.输煤工程中增加干煤棚设施时,工日定额增加10%。
4.输煤工程中增加解冻及机械破冻设施时,工日定额增加25%。
5.输煤工程中采用二种及以上卸煤设施时工日定额增加25%。
(五)除灰工程收费工日定额
除灰工程设计内容包括:厂内除灰系统、厂外除灰系统和灰场、灰坝工程以及相应的配套工程的工艺设计和除灰工程的全部建构筑物工程设计,还包括使用厂用电供电时至灰场的供电系统的设计。
A.除灰系统收费工日定额
单位:工日/吨/时
---------------------------
|锅炉容量 | 本期设计锅炉台数 |
| |-------------------|
|(吨/时)|一台 |二台 |三台 |四台 |
|-----|----|----|----|----|
|410 |6.85|4.13|3.17|2.66|
|-----|----|----|----|----|
|670 |6.36|3.83|2.94|2.47|
|-----|----|----|----|----|
|970 |5.79|3.49|2.68|2.25|
---------------------------
续表
---------------------------
|锅炉容量 | 本期设计锅炉台数 |
| |-------------------|
|(吨/时)|一台 |二台 |三台 |四台 |
|-----|----|----|----|----|
|2000 |3.47|2.09|1.60|1.35|
---------------------------
注:
1.本定额是按水力除灰或干除灰一种除灰方式考虑的,如在一次设计中
同时出现水力除灰和干除灰二种除灰方式,工日定额增加30 ̄40%。
2.如采用高浓度输送系统工日定额增加35%。
3.如水力除灰中采用磨渣系统工日定额增加25%。
4.如水力除灰中需进行灰水处理时工日定额增加10%。
B.灰场及灰坝工程收费工日定额
单位:工日/吨/时
---------------------------
|锅炉容量 | 本期设计锅炉台数 |
| |-------------------|
|(吨/时)|一台 |二台 |三台 |四台 |
|-----|----|----|----|----|
|410 |1.23|0.74|0.57|0.48|
|-----|----|----|----|----|
|670 |1.05|0.63|0.48|0.41|
|-----|----|----|----|----|
|970 |0.83|0.50|0.39|0.32|
|-----|----|----|----|----|
|2000 |0.61|0.37|0.28|0.24|
---------------------------
注:
1.本定额是按平地或山谷灰场考虑的,如灰场为海滩等较复杂灰场,工
日定额乘1.2 ̄1.4系数。
2.灰场灰坝高超过30米时工日定额乘1.1 ̄1.15系数。
3.采用灰渣筑坝时收费工日另行商议。
(六)供水工程收费工日定额
单位:工日/兆瓦
----------------------------------------------
|机组容量| 一次循环 | 二次循环 |
| |-------------------|-------------------|
|(兆瓦)| 本期设计机组台数 | 本期设计机组台数 |
| |-------------------|-------------------|
| |一台 |二台 |三台 |四台 |一台 |二台 |三台 |四台 |
|----|----|----|----|----|----|----|----|----|
|100 |43.0|25.9|19.9|16.7|46.1|27.8|21.3|17.9|
|----|----|----|----|----|----|----|----|----|
|125 |39.5|23.8|18.2|15.3|43.3|26.1|20.0|16.8|
|----|----|----|----|----|----|----|----|----|
|200 |32.5|19.8|15.2|12.8|36.2|21.8|16.7|14.0|
|----|----|----|----|----|----|----|----|----|
|300 |29.7|17.9|13.7|11.5|32.9|19.8|15.2|12.8|
|----|----|----|----|----|----|----|----|----|
|600 |18.9|11.4| 8.7| 7.3|22.1|13.3|10.2| 8.6|
----------------------------------------------
注:
1.供水工程设计内容包括:厂区循环水系统、厂外取水系统和补给水系
统的设计及配套工程的设计,以及全部供水工程的建构筑物设计和使
用厂用电供电的水源地供电工程设计。
2.二次循环是按取地下水考虑的,如取地表水则根据水位变化情况,工
日定额乘1.07 ̄1.15系数。
3.一次循环系统如厂内增加升压泵房工日定额增加10%。
4.一次循环系统如增设沉沙池时工日定额增加10%。
5.一次循环取水水位变化在10米 ̄20米时工日定额乘1.1系数,在20
米 ̄30米时工日定额乘1.2系数。如取水水位变化超过30米按特殊
困难取水工程另议。
6.特殊困难取水工程,如取海水、河床不稳定的长江、黄河和已建成的
水库取水等收费工日另议。
7.如需进行尾能回收的工程收费工日另行商议。
8.循环水进行特殊处理(石灰处理)的工程收费工日另议。
(七)化学水处理工程收费工日定额
化学水处理工程设计内容包括:
水处理系统和相应的配套工程工艺设计以及土建构筑物工程
设计,还包括从水处理车间至主厂房的软水输送管线设计等。
单位:工日
------------------------------
|锅炉补充水处 | 选 用 系 统 |
| |--------------------|
|理 容 量 | Ⅰ | Ⅱ | Ⅲ | Ⅳ |
|-------|----|----|----|-----|
|≤50吨/时 |2600| | | |
|-------|----|----|----|-----|
|≤80吨/时 |2900|3000|3200|3600 |
|-------|----|----|----|-----|
|≤100吨/时|3800|4100|4400|4700 |
|-------|----|----|----|-----|
|≤150吨/时|5000|5400|5700|6200 |
|-------|----|----|----|-----|
|≤200吨/时|6200|6800|7300|7700 |
|-------|----|----|----|-----|
|≤500吨/时|7300|9000|9600|10300|
------------------------------
注:选用系统中:
Ⅰ为氢钠离子交换软化处理或一级除盐系统。
Ⅱ为过滤一级除盐加混床系统。
Ⅲ为带石灰凝聚沉淀过滤一级除盐加混床系统。
Ⅳ为电渗析(或反渗透)加一级除盐加混床系统。
(八)其它工程收费工日定额
A.主(网)控楼工程收费工日定额
单位:工日/兆瓦
--------------------------
|机组容量| 本期设计机组台数 |
| |-------------------|
|(兆瓦)|一台 |二台 |三台 |四台 |
|----|----|----|----|----|
|100 |17.4|10.5|8.0 |6.8 |
|----|----|----|----|----|
|125 |16.8|10.1|7.7 |6.5 |
|----|----|----|----|----|
|200 |14.9| 9.0|6.9 |5.8 |
|----|----|----|----|----|
|300 |12.9| 7.8|6.0 |5.0 |
|----|----|----|----|----|
|600 |10.0| 6.0|4.6 |3.9 |
--------------------------
B.启动锅炉房工程收费工日定额
单位:工日
-----------------------------
|机组容量|100|125|200 |300 |600 |
|(兆瓦)| | | | | |
|----|---|---|----|----|----|
|工 日|750|900|1500|2100|2700|
-----------------------------
注:机组容量为新建电厂第一台机组容量。
C.升压站工程收费工日定额:
单位:工日/兆瓦
--------------------------
|机组容量| 本期设计机组台数 |
| |-------------------|
|(兆瓦)|一台 |二台 |三台 |四台 |
|----|----|----|----|----|
|100 |17.4|10.5|8.0 |6.8 |
|----|----|----|----|----|
|125 |16.4| 9.9|7.6 |6.4 |
|----|----|----|----|----|
|200 |14.1| 8.5|6.5 |5.5 |
|----|----|----|----|----|
|300 |11.5| 6.9|5.3 |4.4 |
|----|----|----|----|----|
|600 | 7.3| 4.4|3.4 |2.8 |
--------------------------
注:
1.升压站工程设计工日定额是按110 ̄330千伏升压站考虑的,如为
500千伏升压站可参照本标准中变电工程收费工日定额,升压站在厂内
按60%计取,升压站在厂外按80% ̄100%计取,主网控楼工日定额不
再重复计取。
2.海拨高度超过1000米时收费工日乘1.1系数。
3.二级及以上污秽区收费工日乘1.05系数。
4.配电装置采用屋内布置时,参考变电工程收费工日定额调整系数。
D.供热电厂厂区热网管道工程收费工日定额
单位:工日/兆瓦
--------------------------
|机组容量| 本期设计机组台数 |
| |-------------------|
|(兆瓦)|一台 |二台 |三台 |四台 |
|----|----|----|----|----|
|100 |18.8|11.3|8.7 |7.3 |
|----|----|----|----|----|
|200 |12.5| 7.5|5.8 |4.9 |
--------------------------
注:本定额不包括厂区加热站收费工日
E.其它辅助生产工程收费工日定额
单位:工日/兆瓦
--------------------------
|机组容量| 本期设计机组台数 |
| |-------------------|
|(兆瓦)|一台 |二台 |三台 |四台 |
|----|----|----|----|----|
|100 |62.6|37.8|28.9|24.3|
|----|----|----|----|----|
|125 |61.5|37.4|28.6|24.1|
|----|----|----|----|----|
|200 |47.0|28.3|21.6|18.2|
|----|----|----|----|----|
|300 |42.6|25.7|19.6|16.5|
|----|----|----|----|----|
|600 |24.2|14.6|11.2| 9.4|
--------------------------
注:
1.其它辅助生产工程设计包括:中心修配厂、制氢站、制氧站、空压机
室、一般污水处理、污水泵房、燃油系统、油处理室及露天油库、机
炉维修楼、电气维修楼、生产试验楼等的工艺设计、配套工程及土建
工程设计。
2.大型污水处理站、废水处理站定额参照市政工程收费工日定额另行计
算。
F.厂区附属工程收费工日定额
单位:工日/兆瓦
--------------------------
|机组容量| 本期设计机组台数 |
| |-------------------|
|(兆瓦)|一台 |二台 |三台 |四台 |
|----|----|----|----|----|
|100 |38.9|23.5|18.0|15.1|
|----|----|----|----|----|
|125 |38.1|23.0|17.6|14.8|
|----|----|----|----|----|
|200 |31.2|18.8|14.5|12.1|
|----|----|----|----|----|
|300 |25.4|15.3|11.7| 9.9|
|----|----|----|----|----|
|600 |16.1| 9.7| 7.4| 6.2|
--------------------------

注:厂区附属工程设计包括:生产办公楼、行政办公楼、危险品库、酸碱
库、材料库、棚库、汽车库、汽车油库及加油站、消防车库、职工浴室、
值班休息室、自行车棚、警卫传达室等,建构筑物及相应的配套工程
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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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土地复垦实施办法

山西省人民政府


山西省土地复垦实施办法
山西省政府
令第66号


第一条 为实施国务院发布的《土地复垦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因下列情况造成土地破坏的,都必须依照《土地复垦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本办法进行复垦:
(一)因挖土、控沙、采石、采矿直接破坏的土地;
(二)因地下采掘采空引起或可能引起地表塌陷的土地;
(三)工矿企业排放废弃物、废弃建筑物和城市垃圾场压占的土地;
(四)废弃的水利工程用地、铁路用地、公路用地、宅基地及停办和迁移的企业用地;
(五)工业排污造成严重污染不能耕种的土地;
(六)因生产建设造成严重沙化、盐渍化、水土流失的土地;
(七)其他生产建设造成破坏的土地。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复垦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其具体职责是:
(一)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复垦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审批建设项目中复垦设计方案和复垦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监督实施;
(三)对本行政区域内需复垦的土地进行调查和登记;
(四)会同有关部门对造成破坏的土地进行鉴定;
(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土地复垦标准并组织复垦验收;
(六)确定复垦后土地的权属;
(七)负责土地复垦费用的管理及复垦工程安排。
各级计划管理部门负责土地复垦的综合协调工作。各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业土地复垦规划的制定与协调。
第四条 实施土地复垦工程经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后,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由造成土地破坏的单位或个人自行复垦;
(二)由造成土地破坏的单位或个人承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复垦;
(三)由造成土地破坏的单位或个人缴纳土地复垦费,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复垦。
第五条 单位或个人自行复垦的,必须申报土地复垦设计方案,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审批权限报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承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进行复垦,应在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主持下,签订承包协议。
第六条 采矿、发电等企业,不能自行复垦的,根据土地破坏的面积、程度以及复垦的标准缴纳土地复垦费,具体标准见附表。
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压占、挖损等造成基本农田破坏的,被破坏的土地除按本规定缴纳土地复垦费外,还须按《山西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规定缴纳基本农田建设基金。未划入基本农田的土地,根据破坏的面积每667平方米征收1500元。
大型企业由省土地管理部门征收;中型企业由所在的地、市土地管理部门征收;小型企业和个体工商企业者由县级土地管理部门征收。
土地复垦费实行财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统一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具体筹措、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土地管理局制定。
第七条 土地复垦设计方案按照下列规定进行报批:
(一)大型企业由省土地管理部门审批;
(二)中型企业由地(市)土地管理部门审批;
(三)小型企业和个体工商业者由县级土地管理部门审批。
第八条 《规定》实施前被破坏的土地,无法确定责任单位或个人的,由当地县级土地管理部门组织有复垦能力的单位或个人复垦,并在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依照谁复垦、谁使用、谁受益的原则,确定土地使用权,颁发土地使用证。
第九条 凡有复垦任务的新建项目,在报计划部门立项以前,应按照《规定》,编制土地复垦设计方案和土地复垦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报土地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以土地作为投资的建设项目,有复垦任务的,必须在投资协议中规定土地复垦的条款。
第十条 有复垦任务的生产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筹足复垦资金。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土地造成破坏的,除负责土地复垦外,还应向遭受损失的单位或个人支付土地损失补偿费。
土地损失补偿费的标准,依照《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办理。
地面附着物的损失补偿办法,依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生产建设单位压占集体所有的土地,压占后能够恢复原用途的,可以不实行征用,但应依法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并负责赔偿压占期间给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造成的经济损失。
生产建设单位已征用压占的土地,经复垦能达到邻近集体所有土地质量的,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与邻近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互换。
第十三条 复垦后的土地需要确定使用权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颁发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
变更复垦后的土地使用权的,必须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向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由县级人民政府更换土地证。
第十四条 复垦后的土地用于农业生产的,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减免农业税,承包期内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复垦后的土地用于非农业生产的,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征土地使用税。
第十五条 复垦后的集体,土地应归还原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原集体所有土地所依附的农业人口己全部转为非农业人口的,复垦后的土地归国家所有。
复垦后的土地使用权属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前和变更后的用地单位或个人到县级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权属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 复垦后的土地由承担复垦任务的单位或个人提出书面验收申请,经批准土地复垦设计方案的土地管理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七条 对土地复垦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各级人民政府或土地管理部门应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十八条 对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或者不按本规定缴纳土地复垦费的单位或个人,土地管理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土地管理部门可以依照《规定》予以处罚。
土地使用者拒不复垦被其破坏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收回其土地使用权。
第十九条 负责土地复垦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收受贿赂或贪污、挪用土地复垦专项资金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土地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土地复垦费的征收标准
单位:元/吨、立方米、千瓦时
┏━━━━━━━━━┯━━━━━━━━┯━━━━━━┓
┃ 矿 种 │生 产 方 式 │ 收费标准 ┃
┠─────────┼──┬─────┼──────┨
┃ │ │竖井 │ 0.6 ┃
┃ │井采├─────┼──────┨
┃ 采 煤 │ │平井 │ 0.4 ┃
┃ ├──┴─────┼──────┨
┃ │露天开采 │ 0.6 ┃
┠──┬──────┼────────┼──────┨
┃采矿│黑色 │ │ 0.2 ┃
┃采石├──────┼────────┼──────┨
┃ │有色(采石)│ │ 0.3 ┃
┠──┴──────┼────────┼──────┨
┃ │ 土丘、山地 │ 0.1 ┃
┃ ├────────┼──────┨
┃ 挖沙取土 │平地下挖1─2米│ 0.1 ┃
┃ ├────────┼──────┨
┃ │平地下挖2米以上│ 0.2 ┃
┠─────────┼────────┼──────┨
┃ 发 电 │ 燃煤发电 │0.002 ┃
┠─────────┼────────┼──────┨
┃ 其 它 │ │ 0.5 ┃
┗━━━━━━━━━┷━━━━━━━━┷━━━━━━┛



1995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