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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市电网建设和发展的若干意见

时间:2024-07-03 20:15:1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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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市电网建设和发展的若干意见

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我市电网建设和发展的若干意见

梅市府〔2009〕4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市电网基础设施建设,保障电力安全、稳定输送和供应,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用电需要,促进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电网建设和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电网是特殊的公益性基础设施,承担着电力输送、保障电力供应的重要任务,直接关系到电力供应的安全稳定和电力工业的发展,对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保障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随着全市经济社会的持续快速发展,电力需求日益增长,电网建设过程中征地拆迁难、变电站站址和线路路径落实难、电网项目前期工作滞后等问题日益显现。同时,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的高杆植物、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构建筑物对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和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电力设施屡遭盗窃和破坏也严重影响了供电秩序和人民生活秩序。因此,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供电部门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促进梅州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电网建设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把加快电网建设和发展作为当前和今后相当长一个时期内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进一步增强加快电网建设和发展的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自觉增强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及时协调解决我市电网建设中遇到的问题,努力营造电网建设的良好环境,加快推进我市电网建设和发展。

二、协调解决电网建设中的突出问题,对电网建设项目实行“绿色通道”的工作制度

对电网建设项目一律纳入市、县(市、区)、镇(办事处)各级政府工作的绿色通道,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为电网建设项目办理行政审批手续时应特事特办,从建设责任、规划设计、工程用地、项目审批、工程招标、征地补偿等多方面提供便捷、高效、优质的服务,全力支持电网建设。凡属电网建设涉及的用地问题,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尽快办理,凡属电网基础设施建设的核准工作一律开绿灯,凡属电力供应和电网建设中遇到的问题第一时间协调解决。市及各县(市、区)政府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的电网建设协调领导小组,按照属地原则,负责解决电网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市电网建设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工作小组,工作小组由市经贸局牵头,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建设等部门和电网建设单位相关负责人组成,负责日常协调工作。各级电网建设协调领导小组要通过建立定期联席会议制度,协调电网项目建设中工作小组不能解决的问题,并就联席会议达成的决议进行督办。市政府将对各县(市、区)政府实行项目建设责任制和专人跟踪负责制。凡属在本辖区范围内的输变电工程和征地拆迁、补偿以及涉及线路路径等各项工作,由各县(市、区)政府负总责。电网建设项目任务完成情况列入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年度工作考核内容。对不能按时交付施工而耽误电网建设、影响按时竣工供电的,将视具体情况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三、积极做好电网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

(一)合理确定梅州电网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梅州电网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应符合有关政策法规规定,征收集体农用地(耕地、园地、林地、养殖水面)补偿的区域和标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应符合《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和《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地区分类表》规定。各县(市)人民政府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地区科学合理的征地补偿标准,但不得低于《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规定的补偿标准。征收集体其他土地的补偿标准按现行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电网建设项目征地涉及建筑物、构筑物拆迁的,市政府对补偿标准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市政府未规定的,按其在同区域内的重置价予以补偿;对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物不予补偿。属于拆迁城镇房屋的,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规定执行。电网建设施工涉及林木砍伐、林地补偿的,按有关法律规定执行。通过合理确定电网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妥善解决好电网建设征地拆迁中的矛盾,依法保障群众和供电部门的合法权益,充分调动广大群众支持电网项目建设的积极性,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大力加强电网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的组织协调工作。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抓紧抓好电网建设项目(含过境线路)的征地拆迁工作。各县(市、区)政府要落实责任,加大对35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征地拆迁工作的协调和组织实施工作力度,并对本行政区域内电网建设的外部环境负责。电网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等各项手续,并积极落实各项相关工作。对在电网规划、建设过程中,在变电站和架空电力线路的杆、塔基础及线行用地范围内“抢建”、“抢种”,以及无理阻挠干扰电网建设施工的现象,当地政府要及时采取措施,依法严肃处理。经批准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电网建设单位,要按有关规定足额支付相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及其他相关的税费,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不得搭车收取其他不符合规定的费用。

(三)加强对电网建设项目征地补偿费的管理。电网建设单位支付的各项补偿费用必须专款专用。属于单位的款项由被征地、被用地单位按规定使用,属于个人的款项要及时足额发放到个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四、进一步加强梅州电网规划管理

(一)将电网规划纳入城乡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电网规划建设应遵循与城乡规划协调发展,节约用地和保护环境,与电力负荷的增长幅度相适应或适度超前,保证供电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的原则。做好电网规划与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规划的衔接,各县(市、区)要将电网规划纳入城乡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做好与公路、铁路等交通基础设施规划的衔接协调。在编制城乡规划时,供电部门负责同步编制电网规划,负责提出变电站定址及电力线路走廊要求,实现电网规划与其他规划有机衔接和同步实施,做到电网建设用地及早规划和科学规划。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当根据电网建设规划,科学合理安排变电站、输电线路走廊及电缆通道用地。对目前城乡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尚未安排的电网建设用地,由供电部门和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主管部门进行安排,结合电网规划布局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选点,保证电网建设用地。

(二)切实维护电网规划的严肃性。各县(市、区)要对纳入规划的电网建设项目给予大力支持,对已纳入到各级规划的变电站建设用地和输电线路走廊进行规划控制,不得对规划选定的变电站站址和线路路径随意变动;确需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已预留的变电站建设用地的,要征求供电部门意见,由双方协商解决。现有的各级规划中未考虑电网建设用地的,在进行规划修编、修改和调整时应根据电网规划布局安排电网建设用地,确保电力建设需要。

(三)加快电网建设项目的审批工作。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电网项目建设的支持和协调力度,对列入电网规划的电网建设项目应及时办理相关的审批手续,缩短审批时间。各有关部门要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大力简化电网建设项目的专项审批手续,在规定的审批期限内对电网建设项目提出审批意见,不得额外附加以其他部门意见作为审批的先决条件,切实提高行政效率。城乡规划部门要尽量简化变电站站址、输电线路路径规划审查工作,及时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出具对变电站站址、输电线路路径的审查意见,所批复站址用地应不占用或尽量少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站址、线路路径要注意避让一级水源保护区、生态保护区、自然风景区、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等敏感区域。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法及时做好电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等工作,努力保障电网建设项目的用地需求。对尚未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电网建设项目用地,在供电部门按规定完善相关手续的前提下,国土资源部门要优先办理用地预审意见或初审意见,并依法及时办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修改手续。环保、水利部门要加快电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的审批工作力度,及时出具审批或预审意见。

五、建立加快电网建设的激励机制

市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电网建设,电网建设项目与市政、林业、公路、水利等部门存在重大问题时,由市电网建设协调领导小组会议协调,依法解决,各有关部门必须服从。涉及部门协调解决的电力工程建设问题,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解决,不得推诿、拖延,甚至阻挠施工。市将根据各县(市、区)电网工程年度建设完成情况,建立电网工程建设激励机制,以鼓励各县(市、区)加大对电网建设的支持力度、加快推进电网基础设施建设,保障梅州市电力安全和生产生活用电需要。输变电工程年度建设完成情况考核由年度输变电基建计划投产规模完成情况、年度输变电工程前期计划完成情况、年度输变电基建计划投资完成情况综合起来进行。根据电网工程建设的考评结果,除了在电源项目、配电网投资、省网供电指标等方面进行奖惩外,市政府还将对连续两年考核优良的县(市、区)进行通报表扬,对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进行通报批评。

六、妥善处理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的高杆植物和危及安全的构建筑物

建立和完善市、县(市、区)二级相关部门和供电部门紧密合作的政企长效机制,建立和完善联合执法机制,依法清理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的速生桉树等高杆植物和危及线路安全的构建筑物。对目前影响架空电力线路安全稳定运行的速生桉树等高杆植物和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构建筑物,需要砍伐、修剪或拆除的,由供电部门收集资料后向当地电力主管部门报告,电力主管部门应将情况告知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通知有关部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组织砍伐或拆除。执行部门砍伐或拆除完毕后向电力主管部门汇报,电力主管部门组织进行验收,并将处理情况等资料备案。具体的处理办法另行制定下发。

七、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工作指导,建立和完善执法机制。各级政府要督促乡镇、办事处保护电力设施建立长效机制,充分发挥居委会、村委会治保人员的作用,并发动群众,及时发现、掌握、举报和处置电力设施被破坏的情况。公安机关要严厉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集中力量侦办危害性大,影响恶劣的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重点案件。把保护电力设施安全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围,集中整治影响电网建设和生产秩序的突出治安问题。供电部门要保持和公安部门的信息交流的畅通,一旦发现电力设施被盗、被破坏,应第一时间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对破坏电力设施的案件要坚决予以打击。规范废品回收点管理,工商部门应明确规定其经营范围,依法登记。公安机关要对辖区内的废品回收点进行检查,发现违规者要及时处理,以便从源头上堵死销赃渠道。

积极做好电网建设的宣传工作。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及供电部门要充分发挥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作用,大力宣传保护电力设施的法律法规,积极普及有关电磁辐射的科学知识,消除群众不必要的担忧,积极宣传正确的用电知识,加强舆论引导,营造人人关心支持电网建设、爱护电力设施的良好社会氛围。



附件:

1.梅州市电网建设绿色通道实施方案

2.梅州市电网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办法

3.梅州市加快电网工程建设激励办法



        梅州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九日


  附件1



梅州市电网建设绿色通道实施方案



为加快我市电网建设步伐,满足我市经济支柱产业电源基地的电力外送需求,把我市电网建设成结构合理、技术先进、安全可靠、适度超前的现代化电网,市政府决定对电网建设项目实行“绿色通道”的工作制度,协调解决电网建设中的突出问题,确保电网建设顺利进行。现就建立梅州电网建设“绿色通道”的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电网建设项目一律纳入市、县(市、区)、镇(办事处)各级政府工作的绿色通道

  (一)电网建设项目绿色通道是指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为电网建设项目办理行政审批等手续时采取特事特办,提供便捷、高效、优质的服务。凡属电网建设涉及的用地问题,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尽快办理,凡属电网基础设施建设的核准工作一律开绿灯,凡属电力供应和电网建设中遇到的问题第一时间协调解决。

  (二)市及各县(市、区)政府组织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的电网建设协调领导小组,按照属地原则,负责解决电网项目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市电网建设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工作小组,工作小组由市经贸局牵头,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建设等部门和供电部门派相关负责人组成,负责日常协调工作。各级电网建设协调领导小组通过建立定期联席会议制度,协调电网项目建设中工作小组不能解决的问题,并就联席会议达成的决议进行督办。

  (三)市政府相关部门和县(市、区)、镇(办事处)政府要积极参与电网建设规划选址和电力线路路径方案确定。

  (四)切实落实《广东省电力建设若干规定》,各级政府和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主要领导亲自抓,支持电网建设。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组织电网建设的征地、拆迁、补偿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电网建设外部环境负责。凡因协助不力,拖延工程的征地、拆迁、青苗赔偿等工作,致使场地不能按时交付施工而耽误变电站和线路建设,影响及时供电的,追究相关县(市、区)、镇(办事处)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责任。供电部门积极配合电网建设项目所在地政府共同做好征地、拆迁、补偿等工作。

1.将电网建设与电源项目、配电网投资、省网供电指标的安排相挂钩,对电网建设支持力度大、电网建设外部环境好、电网工程建设顺利的县(市、区),市有关部门和电网企业要对其电源项目、配电网投资额度的规划和计划安排上予以倾斜支持,并适当增加该地区的供电指标。

2.对于工作力度不够、电网建设阻力大、电网建设外部环境不好,导致电网工程建设进度滞后的地区,要适当减少该地区配电网投资额度和供电指标,延缓该地区的配电网工程建设与改造进度,限制该地区的用电增容报装。

  (五)变电站所需用地如属国有土地,由当地政府及职能部门负责收回土地,收回土地的费用由供电部门承担,报当地政府批准后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如变电站用地需要使用集体土地,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以及涉及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等相关手续,由当地政府及职能部门负责办理,供电部门协助并按照规定缴交有关税费。

二、对梅州市电力管网专项规划中的站址进行提前控制和对线路走廊预控

(一)凡是列入梅州电力管网专项规划中具有坐标且经过相关政府部门审查同意后的变电站站址,城乡规划和国土资源等相关政府部门都应视为有效站址,在办理有关行政审批手续时应予以一文一事成批办理,对于条件具备的输变电工程项目,应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同时,城乡规划和国土资源等政府有关部门也应对相应的线路走廊范围提前进行有效控制,除与重大公共利益发生冲突外,原则上电网项目站址走廊规划一旦确定,不再更改;

(二)在办理用地手续的过程中,市发改局应对梅州市电力管网专项规划中的变电站站址核准工作予以成批办理,而不用逐项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凡是发改局已核准的项目,并经由政府相关部门和供电部门共同现场踏勘确认的变电站站址,有关资料齐备后城乡规划局可先行出具选址意见书、用地方案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环保局应及时办理环评审批手续,相应的项目环评、水保等经有关部门审批同意后,项目方可动工建设;
  (四)在获得规划许可和用地预审后,供电部门可以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先行用地审批手续。

(五)电力线路预留规划通道。

1.架空电力线路:规划预留500kV高压走廊为60米,220kV高压安全走廊为45米;110kV高压安全走廊为35米;35及10kV高压安全走廊为20米。架空电力线路在城区部分,为体现节约用地原则,以上线路可结合规划道路设置,在满足规划的前提下,适当减小高压走廊宽度。

2.电力电缆线路:地下电缆为2.5米宽的区域;江河电缆一般不小于200米(中、小河流一般不小于100米)的水域。

三、定期了解、及时解决电网建设项目遇到的问题

  (一)供电部门定期向各级电网建设协调领导小组提交电网项目工作进度和存在问题的报告,便于政府和各部门及时发现问题,尽快协调解决。

  (二)省建设厅和广东电网公司批复的、经有关县(市、区)书面同意的电网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在下达工程概算后,原则上不作修改。如因特殊原因,当地政府再要求修改电网建设项目原有设计方案,须经市电网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及原审批单位同意,且由此增加的工程费用,由提出修改的当地政府与供电部门双方协商,以修改方主要负责的原则解决。

  (三)供电部门要按照年度电网建设计划,认真组织施工,在确保安全施工和工程质量的前提下,按时完成各电网建设项目,为地方经济发展提供充足、可靠的电力供应。

  四、规范电网建设补偿工作

  (一)电网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等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等法律法规及当地政府的相关文件执行。各县(市、区)制定的补偿标准不得低于征地补偿保护标准。

  (二)电网建设项目按规定缴纳省物价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收费,未经省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一律免除。

  (三)架空电力线路不实行征地,不办理土地使用权证。

  (四)电力线路路径由供电部门提供设计图纸,由县(市、区)确认,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实施。一经批准,不得随意更改。对于在电力线路路径用地范围内抢建的建筑物、抢种的农作物以及其它违章建筑,一律不予补偿,并限期恢复原状。

  (五)供电部门提供齐全的路径图、塔位详细资料等相关材料后,对不需要实施征地或拆迁的电网建设项目,县(市、区)政府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补偿工作,交付用地给供电部门施工。需要实施征地或拆迁的,可适当延长期限。

  (六)对涉及林地的电网建设项目,林业部门应积极配合电网建设。

  五、快速办理电网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一)凡符合我市城乡发展规划及电力专项规划的电网建设用地,通过电网建设绿色通道办理各项手续。

  (二)对于存在征地或拆迁等问题的电网建设用地,在申报资料齐全的情况下,由县(市、区)负责在供电部门提出征地委托书后30个工作日内落实。因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等原因需要经国家或省批准的除外。

  六、提前开展电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

  (一)将电网规划纳入城乡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做好与公路、铁路、航道等交通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的衔接协调,实现电网规划与其他专项规划有机衔接和同步实施。供电部门应在城乡发展规划和各专项规划的基础上编制电力专项规划,提前一年将电力专项规划上报市政府。变电站、电力线路用地由市、县(市、区)、镇(办事处)政府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已纳入各级规划的变电站建设用地和电力线路走廊进行规划控制,不得对规划选定的变电站站址和线路路径随意变动;确需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已预留的变电站、电力线路建设用地的,要征求供电部门意见,协商解决。

  (二)供电部门编制电力设施规划选址方案和电力线路规划路径方案应书面征求县(市、区)政府意见,并在一个月内反馈书面意见。对方案有异议的,县(市、区)政府应尽快统一协调选址方案和规划线路路径方案,并提出解决方案。涉及跨县(市、区)的电力设施规划选址和电力线路路径,县(市、区)无法协调的,由市政府协调,供电部门协助。

  规划选址方案和电力线路规划路径方案经政府同意后,供电部门应及时办理变电站址用地预审手续;市城乡规划与国土资源部门配合县(市、区)及早开展变电站征地、确定电力线路路径等工作。

  七、缩短电网建设项目办理时限

  (一)电网建设项目涉及行政审批的,各级各部门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审批期限内尽快对电网建设项目提出各自审批意见,以便电网建设项目能同步在各相关部门开展申请报批工作,不得额外附加以其他部门意见作为审批先决条件,切实提高行政效率。

  (二)在供电部门申报资料齐全的情况下,通过电网建设绿色通道须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部门审批手续(包括:国土、消防、规划、建设、水利、环保、林业、三防、防雷〈气象〉、人防、文物、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等相关部门),须报请国家或省批准的除外。

  八、简化电网项目开工手续

  (一)供电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在20个工作日内签署办理完电网建设项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手续。

  (二)对本市的电网建设项目,城乡规划与国土资源部门在办理用地审批过程中,可先办理项目选址意见书及市政设计条件,并在项目用地经依法批准、征地补偿工作全面完成的情况下,由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用地权属证明意见的前提下可办理相关工程规划报建手续。

  (三)对电网建设重点项目,供电部门完成招标投标工作后,建设主管部门在不违反规定的前提下可按照“应急建设工程”先行办理有关手续,其他相关部门也应为供电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积极创造条件。同时,供电部门应抓紧完善相关手续,各级各部门不得作为违法建筑查处。对资料不全但承诺在市建设主管部门规定时间内补齐的,市建设主管部门可先办理建设工程许可手续,待资料补齐后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九、简化环保审批手续

  (一)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备录》,500千伏及以上电网建设项目和330千伏以上位于敏感区的电网建设项目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其他的电网建设项目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二)对属于市环保部门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电网建设项目,应优先给予审批。

  (三)一级水源保护区问题。

  城乡规划和电力部门要严格控制输变电工程进入一级水源保护区,新建输电线路工程应尽量绕开一级水源保护区;确实需在一级水源保护区立塔建设的输变电工程应严格控制数量,采取有效的水土保持和环境保护措施,环保部门和水利部门在不影响饮用水安全的条件下应给予支持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城乡规划和国土资源部门应予以审批。

  十、加强电网设施和建设用地的保护

  (一)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控制和保护好已纳入城乡总体规划和电网建设计划的输电线路走廊及变电站站址等预留建设用地,以及现有电力设施保护区,防止在上述用地范围内出现擅自取土、填土、开挖、修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种植竹子和高杆树木等妨碍电网建设和影响电力设施安全运行的行为。在现有或拟建的变电站、输电线路等电力设施附近建设其他项目,城乡规划和建设部门在审批项目时应核查清楚报建项目是否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报建项目是否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或对电力设施是否有不良影响。城乡规划部门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前应征询供电部门意见,对电力设施影响严重的项目不予批建。

  (二)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植树造林时,应充分考虑输电线路保护区内电力设施的安全运行,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

  (三)线路沿线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管理,村(居)委会予以积极配合,不在输电线路保护区内的土地、林地上种植高杆植物或者承包给私人种植高杆植物;在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取土、打桩、钻探、开挖等活动时,建设者应遵守有关规定并与供电部门取得联系。

  (四)无正当理由,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妨碍供电部门正常的电力设施巡视、检修和施工。

  十一、积极做好电网建设正面宣传工作

  各级政府充分发挥报纸、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的作用,就电网建设项目的重要意义及群众关心的电磁辐射、低压配电线路沿墙架设等问题,及时宣传报道电网建设中涌现的先进单位和个人,积极做好正面宣传、报导工作。供电部门要通过印发宣传单、手册等各种方式,积极宣传正确用电知识,加强对社会和人民群众的正面教育和舆论引导,营造人人关心电网建设,人人支持电网建设的良好社会氛围。




  附件2



梅州市电网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办法



为保障和促进城市电网改造和完善农村电网工作的顺利实施,确保电力发展满足国家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需要,妥善解决征地、拆迁、青苗补偿问题,规范电力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广东省电力建设若干规定》(省政府令第103号)和《关于加快我省电网建设的若干意见》(粤府〔2007〕90号),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电力设施的新建、扩建、改建等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本市电力发展规划;电力建设项目用地应当符合本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发展规划和相关电力专项规划。
二、电力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等法律法规及当地政府的相关文件执行。
征地拆迁补偿费用由供电部门负责,征地拆迁工作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三、变电站(所)征地范围按城乡规划部门出具的征地图确定。

四、架空电力线路的杆、塔基础用地,在初步设计审批后,由设计单位按照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划对沿线的杆、塔基础用地红线图及其占地面积登记造册,经依法进行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手续后,由电力企业向沿线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架空输电线路的杆、塔基础用地办理永久性占用和补偿手续,不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不实行征地,不实行土地占用补偿。

五、征地补偿

征用土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建筑物及附着物的补偿费。电网建设征地、拆迁、青苗补偿方式为货币补偿。

对征地过程中涉及的合法建筑物、附着物及合理密度种植的青苗应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对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征收土地的各项补偿费用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给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交付土地。

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交付土地的,征地单位将各种款额直接汇入土地所有权单位帐户,并通知当事人限期交出土地,仍不按期交出土地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六、关于征地、拆迁、青苗补偿标准,按照相关附件中的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执行,具体如下:

(一)架空电力线路的杆、塔基础按照以下规定计算占用土地面积,只作一次性永久补偿。

塔以其基础外露部分外侧向外延伸1米所形成的四边形计算;
拉线杆、塔的主坑和拉线坑面积,按每坑2—3平方米计算;

用以保护杆、塔基础的围堰或者挡土墙以该杆、塔基础的围堰或者挡土墙的实际占用面积计算。

(二)有关建筑物、构筑物补偿,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以评估的价格为依据,协商确定补偿数额。如评估价低于《广东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实施办法》规定的补偿标准,则以《广东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实施办法》的标准作为补偿依据。

(三)有关违规抢种、抢建现象的处理。

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不得再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等高杆植物。新种植或者自然生长的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等高杆植物,影响到电力线路安全运行时,由供电部门予以清理、修剪,不再支付任何补偿费用。
  在电力线路建设期间,在已获批准的电网建设项目规划用地范围内,有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等高杆植物,供电部门按照政策规定支付补偿费用后予以清理、修剪;抢种抢播植物的,由各级政府有关部门、供电部门依法予以清理,并不予支付任何补偿费用。架空电力线路需要跨越房屋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需要拆迁的,在拆迁公告公布后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建筑物、构筑物的,均不予补偿。

(四)有关其它补偿问题。

因条件限制架空输电线路确需穿越已批宅基地、建设用地并影响土地使用性质的,电力设施单位应当对土地使用者进行补偿,补偿标准由电力设施建设单位与土地使用者协商解决。情况特殊难以协商解决的,报政府协调解决。

(五)电网建设征收土地涉及的被征地农民留用地问题。因电网建设大部分为线状工程,难以实施留用地安置。为此,电网工程征地涉及的留用地,可采取以货币形式,折价收回留用地的方式处理。收回留用地,按照被征地所在区域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市场价格补偿。

(六)有关组织实施问题,由供电部门会同电网建设项目所在地政府,对电网建设涉及土地、青苗、附着物等进行实地勘查,全面掌握,所需费用由供电部门按实支付。

(七)梅江区范围内的电网建设工程(包括变电站、变电所和架空电力线路走廊)的征地补偿和青苗补偿标准按附表1和附表2执行。其它各县(市)可根据有关政策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电网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附表:

1.梅江区电网建设工程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2.梅江区电网建设工程果树、竹木类补偿标准

3.梅州市征地补偿保护标准地区分类表
  

  附件3

梅州市加快电网工程建设激励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梅州电网建设进程,进一步完善电网基础设施,保障生产生活用电需要和安全可靠,促进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发展,根据《关于加快广东省电网建设的若干意见》(粤府〔2007〕90号)和《广东省加快输电网工程建设激励办法(试行)》(粤府办〔2008〕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电网公司下达给我市的电网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项目所在地(或所经过)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梅州供电局以及与电网工程建设相关的市职能部门。

第四条 对县(市、区)人民政府检查评定内容:加强组织领导及确保电网建设顺利推进措施落实情况;电网工程建设投资完成情况。检查评定标准(见附表):总分在95分以上(含95分)的为优秀;90分(含90分)~95分的为合格;9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第五条 对梅州供电局检查评定内容:电网工程建设进度完成情况。检查评定标准:在具备进场施工条件的前提下,按照投资完成情况计算得分,得分=实际完成投资额/计划投资额×100(因征地拆迁和青苗补偿导致无法按时开工的项目,其计划投资额不计算在内),总分在95分以上(含95分)的为优秀;90分(含90分)~95分的为合格;9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第六条 对与电网建设相关的市职能部门检查评定内容:按照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切实履行职责,为电网建设提供优质服务的情况。检查评定标准:在相关资料齐全的情况下,按规定时限完成项目审批手续的为合格;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限完成项目审批手续的为不合格。对有“吃、拿、卡、要”行为的,一经发现,定为不合格。

第七条 每年年初,市电网建设协调领导小组根据电网工程建设年度计划、农网建设和改造年度计划分解落实任务。

第八条 每年12月底,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梅州供电局应将电网工程建设年度计划完成情况上报市电网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梅州供电局应将电网建设相关的市职能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情况一并上报。

第九条 市电网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于次年的1月份组织有关部门对上一年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梅州供电局以及电网建设相关的市职能部门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评定,并将结果报市政府审定。

第十条 对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奖惩措施:评定为优秀的给予通报表扬,并对其电源项目、配电网投资额度的规划和计划安排上予以倾斜支持,并适当增加该地区的供电指标。评定为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并适当减少该地区配电网投资额度和供电指标,延缓该地区的配电网工程建设与改造进度,限制该地区的用电增容报装。受到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第十一条 对电网建设相关的市职能部门、梅州供电局的奖惩措施:评定为优秀的给予通报表扬;评定为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受到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关于进一步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

劳动部 建设部 公安部 监察部等


关于进一步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5〕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建设厅(建委)、公安厅(局)、监察厅(局)、
司法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和营业管理部、总工会、各银监局:
2004年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通过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共同努力,
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成效。今年,国务院将继续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
作为重要任务,列入了工作要点,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和全国纠风工作会议也都明确将进一
步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作为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进行了部署。为切实落实国务
院和中央纪委的要求,继续做好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高度重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各级工会要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继续解
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要意义,努力践行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
观,以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作为根本出发点,把继续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作为当前和今
后一个时期的重要工作来抓,通过制定相关政策,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解决拖欠农民工工
资问题。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快建立预防和解决拖欠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
2005年,要以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为重点,采取了有效措施防止新欠,建立预
防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同时着手治理中小劳动密集型加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使中小劳动密集型加工企业清欠工作取得初步成效。
二、认真调查掌握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关于印发〈2005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劳社部函〔2004〕261号)的要求,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做好对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的
调查摸底工作,建立相关统计制度,及时准确掌握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基本数据,并按要
求逐级上报。有关部门要配合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做好企业拖欠工资数据的相关统计工作,特
别要及时掌握当地建筑企业、中小劳动密集型加工企业的拖欠工资及清欠情况。
三、加强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
(一)进一步加强日常巡视检查。扩大日常巡视检查覆盖面,加强对使用农民工较多的
建筑、劳动密集型加工等企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及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用人
单位依法经营,规范劳动用工管理。对不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随意延长工作时间、
拖欠农民工工资等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严厉查处。
(二)进一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设置举报投诉信箱,加强
举报投诉接待力量,做好对举报投诉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对举报投诉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
的违法行为,做到发现一起,及时查处一起。
(三)继续抓好专项检查。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继续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
情况专项检查活动。重点检查使用农民工较多的建筑、劳动密集型加工等行业,严肃查处拖
欠农民工工资等违法行为,减少新的拖欠,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四、推进建立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
(一)建立完善企业工资支付制度。指导和督促企业认真贯彻执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结合企业特点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工资支付制
度,依法明确基本工资制度、岗位工资标准、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等,在科学的劳动定额基础
上,合理确定计件工资单价。要重点推动建筑企业依法建立规范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依
法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二)全面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制度。目前尚未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制度的地区,要在今年
底前全面建立起来,已经建立的要进一步完善。各地区可结合当地实际,采取全面监控和重
点监控相结合,将建筑企业以及其他行业中曾有拖欠克扣工资行为的企业作为重点监控对象,
要求其定期将工资支付情况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对存在拖欠克扣工资问题或欠薪苗头的企
业,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及时处理。
(三)积极建立工资支付保障制度。要充分认识建立工资支付保障制度的重大意义,创
造条件加快建立这项制度的步伐。有条件的地区要积极探索建立工资支付保障制度;暂不具
备条件的,可以先在农民工比较集中的行业开展试点。
(四)全面推行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制度。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建立
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制度的工作力度,及时总结经验,督促企业自觉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
规。要将企业工资支付情况作为评价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的主要依据之一,对违法企
业降低信用等级,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五)认真贯彻实施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各地区要继续加快企业工资分配立法进程,进
一步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要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及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认真开展对
企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保障农民工的最低劳动报酬权益。
(六)大力推动企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各地要充分发挥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的
作用,指导、推动企业特别是招用农民工较多的企业积极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从机制上保证
农民工工资增长的合法权益。要在小型企业和农民工比较集中的地区、行业,积极开展区域
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建立健全正常的工资增长和调整机制,使农民工共享企业改革发
展的成果。
五、加强对企业招用农民工的管理
(一)指导、推动企业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以招用农民工
比较集中的建筑、加工等行业为重点,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有力措施推进劳动合同制度的落实,
加强对企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情况的监督检查,指导、督促企业特别是建筑企业建立劳
动合同管理台帐,完善相关规章制度,严格履行劳动合同。省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行
业主管部门制定适合农民工的劳动合同范本,指导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签订工作,切实提高农
民工的劳动合同签订率。争取到今年底,建筑领域有资质劳务企业的农民工基本签订劳动合
同,其他企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明显提高。
(二)大力发展和规范劳务分包企业。建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扶持和促进劳务
分包企业建立和发展的政策措施,规范建设工程分包行为和建筑企业招用农民工行为,逐步
杜绝包工头现象。对违法分包建设工程、违法招用农民工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六、及时处理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劳动争议案件
(一)及时受理、快速处理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劳动争议案件。各地劳动争议仲裁机
构要严格在规定的时间内处理农民工因拖欠工资问题提起申诉的劳动争议案件。对适用简易
程序的争议,要采用简易程序处理,确保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的处理不拖拉、不延时,
并保证办案质量。要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通过调解的方式及时解决纠纷。
(二)减免仲裁费用。对于提起劳动仲裁的农民工,生活困难的免交仲裁费预收款。农
民工当事人败诉的,酌情减免仲裁费。有条件的地方,要免除农民工的劳动仲裁费用。各级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要积极争取地方财政加大对劳动仲裁经费的支持力度,确保劳动争议案件
处理工作的正常开展,减轻当事人特别是农民工的经济负担。
七、继续做好维护农民工劳动保障权益的普法宣传、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
各地区要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继续加强普法宣传工作,提高用人单位的法律意识和农
民工的依法维权能力。
(一)坚持输入地、输出地并重的原则,加强用人单位和农民工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各地要将对用人单位和农民工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采取各种形式,坚持
经常性的法制宣传教育。今年第四季度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以“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
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为主题的普法宣传活动。各地区要以维护农民工工资权益为宣传重点,
通过新闻报道、政策咨询等多种方式,强化社会各方面维护农民工工资权益的意识。
(二)逐步推广农民外出务工岗前行前法制培训。选择农村劳动力输出大省进行农民外
出务工行前法制培训试点,完善包括农民工工资权益在内的培训内容,探索经济实用的培训
方式和有效扩大参培对象的途径,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将农民外出务工行前法制培训向
其他地区推广。
(三)建立劳动保障权益告示牌制度。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建设等部门,要求辖
区内所有招用农民工较多的企业,尤其是建筑工地,以醒目的方式树立劳动保障权益告示牌,
将企业应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农民工工资应按月发放、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以及劳动保障
监察举报电话和地址等内容进行公开告示。
(四)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和监督作用。不仅要加强对守法用人单位的宣传和鼓励,对
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也要通过当地新闻媒体予以曝光,使违法者受到公众的谴责,
并教育和警示其他可能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用人单位。
(五)做好维护农民工劳动保障权益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引导和发动法律服务
人员,积极参与建设领域纠纷当事人之间的协商、调解、诉讼活动,保证符合条件的农民工
就近快捷地申请和获得法律援助。
八、建立相关部门工作协调机制,明确工作职责
各级劳动保障、建设、公安、监察、司法、工商、工会、人民银行、银监会等部门和单
位要进一步加大协调沟通力度,完善综合治理工作机制,严厉打击拖欠农民工工资等侵害劳
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各相关单位在职责范围内承担以下工作任务: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牵头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相关工作
计划和政策措施,会同有关部门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进行监督管理,建立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
工工资的机制和制度,通过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纠正和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采取有效措施杜绝建设工程非法
转包、分包现象,大力发展劳务分包企业,建立有序流动的劳务输入输出制度,严格执行建
筑业企业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继续完善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督促建筑企业严格执行《建设
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继续做好建设领域清理拖欠工程款工作,
建立预防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
各级监察机关按照《行政监察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不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清欠政策,
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肃追究责任。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支持、引导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机构,为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提
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负责推行法律援助制度,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农民工
提供法律援助,依法帮助农民工解决拖欠工资问题。配合劳动保障部门指导、督促拖欠农民
工工资的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还款协议,并由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建立完善、
便捷、高效的维权机制。
各级公安部门负责协助劳动保障部门严厉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以及欠薪逃匿的违法行
为,及时处理因拖欠工资引发的危害社会治安的行为。
人民银行、银监会各分支机构负责督促商业银行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探索建立工资预
留帐户等制度,不断改善金融服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做好对私营企业主的宣传教育工作,加强
用人单位诚信制度建设。
各级工会负责指导、帮助企业建立和完善工会组织,逐步提高工会组织为劳动者维权的
能力。指导农民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组织职工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加强对劳动
合同、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精神,会同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制订2005
年本地区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工作方案,包括工作目标、工作要求、工作措施等内容,
并确定厅、处级领导各一名作为负责人和联络员,在本通知下发后两周内报劳动保障部劳动
工资司。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建设部 公安部 监察部
司法部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全国总工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五年九月二日


汕头经济特区土地房产抵押登记管理办法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


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


《汕头经济特区土地房产抵押登记管理办法》已经2000年6月13日汕头市人民政府第十届二十三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代 市 长
二○○○年七月六日


汕头经济特区土地房产抵押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土地房产抵押登记管理,保障抵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以特区范围内依法可以抵押的土地房产进行抵押登记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抵押人,是指将其合法的土地房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提供给抵押权人,作为本人或第三人履行债务担保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本办法所称的抵押权人,是指接受土地房产抵押作为履行债务担保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第四条 房地产抵押必须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进行。
  第五条 市国土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是特区土地房产抵押的登记机关,依法审查抵押的土地房产的合法性和真实性,核发房地产他项权证,并依法限制抵押期限内土地房产权属的转移。
  第六条 下列土地房产可以抵押: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使用权且付清地价款的国有土地;
  (二)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且经国土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处分时应补交地价款数额的国有土地;
  (三)已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城市房屋及其占用的国有土地;
  (四)依法可以抵押的承包的集体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
(五)已登记的村镇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及其占用的集体土地;
(六)经土地房产交易管理机构交易确认的预购房地产。
以本条第(四)、(五)项规定的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和土地用途。
以本条第(六)项规定的房地产抵押的,只限于购房人为取得该预购房地产的购房资金而向银行申请的抵押贷款。
  第七条 下列土地房产不得设定抵押权:
  (一)权属来源不合法、权属不清或有争议的土地房产;
  (二)非私人所有的属于教育、医疗等公共福利性质的土地房产;
(三)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或以其他形式限制转移的土地房产;
(四)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对其已经预售的房地产;
  (五)自房屋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公告范围内的土地房产;
(六)代管人对其受委托权限未包括抵押内容的代管土地房产;
(七)其他依法不得转让、抵押的土地房产。
第八条 以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附着物应随之抵押。以房屋进行抵押时,其占用的土地使用权应随之抵押。
  第九条 以土地使用权设定的抵押期限,不得超过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第十条 以出租的土地房产抵押的,抵押人应将土地房产租赁情况告知抵押权人,并将抵押情况书面通知承租人。
以同一宗土地房产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的,在抵押登记前,抵押人应将抵押情况书面告知原有各抵押权人。
第十一条 用以抵押的土地房产的价值不得低于所担保的债权;已抵押土地房产的价值超过所担保的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行抵押。
第十二条 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事业单位法人以其经营管理的土地房产进行抵押的,应符合国有、集体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以土地房产设定抵押权时,应对抵押的土地房产进行估价。土地房产的估价, 由抵押当事人委托具有土地房产评估资质的机构评估,也可由抵押当事人自行协商确定。
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房产的评估价值,应报国土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处分时应补交地价款的数额。
第十四条 抵押合同在我国境外(含港澳地区)订立的,应当按有关规定办理公证或认证。抵押贷款合同在我国境内订立的,应当办理公证。
第十五条 抵押当事人应当于抵押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依法应当公证或认证的抵押合同,于公证或认证之日起30日)内向市国土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抵押合同自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 抵押当事人申请办理抵押登记,应按下列规定交验文件资料:
  (一)土地房产抵押合同(有签订主合同的,还须提交主合同)。
(二)抵押双方当事人或代理人的资格证明:
1、属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持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件。
2、属个人的持居民身份证或其他合法身份证件。
3、属代理人的还应当持授权委托证明。
(三)抵押土地房产的权属证件:
1、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持国有土地使用证。
2、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持集体土地使用证,有地上建筑物的,还须附建筑物权属证件。
3、属建成的房屋的,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共有权保持证及土地使用证,或持房地产权证。
4、属预购的房屋的,持经土地房产交易管理机构确认的房地产预售合同。
  (四)抵押土地房产估价的资料;
(五)抵押人有权设定抵押权的证明材料:
1、属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持国土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处分时应补交地价款数额的书面意见。
2、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持土地所有者同意抵押的证明。
3、属中外合作、合资和外商独资企业以及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的土地房产的,持经董事会决议或股东大会通过同意抵押的证明或其他有关证明。
4、属共同共有或不可分割的按份共有的土地房产的,持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
(六)登记机关认为需要交验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七条 申请抵押登记符合本办法规定、文件资料齐全的,市国土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受理,并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给予核准登记,发给《房地产他项权证》。属以预购房屋设定抵押权的,在其房屋购销合同上注记,并于房屋交付使用后核发《房地产他项权证》。
抵押登记的申请经审查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不予受理,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房地产他项权证》由抵押权人收存。
第十八条 已办理抵押登记的土地房产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交换、赠与、再抵押和继承。确需进行上述行为的,应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
第十九条 同一宗土地房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土地房产所得的价款按抵押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的比例清偿。
  第二十条 抵押合同发生变更时,当事人应当在合同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市国土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抵押变更登记。申请抵押变更登记时,应当提交身份证件、抵押权利证明和抵押变更合同。
第二十一条 抵押当事人需延期抵押的,应当自延期抵押事项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市国土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抵押登记。市国土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给予办理延期抵押登记。
第二十二条 抵押合同解除或终止时,抵押当事人应当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市国土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抵押登记。
申请注销抵押登记时,应当提交身份证件、抵押权利证明和以下资料:
(一)抵押所担保的债务已经履行或者债权人免除债务的,应当提交债权人出具的书面证明;
(二)抵押合同解除的,应当提交抵押解除证明资料;
(三)发生法律规定终止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的,应当提交有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 抵押登记、变更抵押登记、延期抵押登记、注销抵押登记的有关资料应当对公众开放查阅。
第二十四条 抵押人隐瞒土地房产存在共有、侵权、争议、被查封、被扣押等真实情况,或重复抵押的,市国土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撤销全部或部分登记。撤销登记决定书应当自作出之日起15日内送达当事人。
第二十五条 抵押人伪造有关证件、文件或故意持伪造的证件、文件骗取登记的,市国土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撤销登记,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抵押合同依法变更、解除或终止,以及延期抵押,抵押当事人不按本办法第二十、二十一、二十二条规定期限分别办理变更、延期抵押登记和注销抵押登记的,原抵押登记自上述期限届满的次日起视为自行注销。
第二十七条 抵押人擅自将抵押的土地房产转让、交换、出租、再抵押、赠与或以其他方式处分的,其处分行为无效,并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抵押当事人对市国土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