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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区域输电价格审核暂行规定

时间:2024-06-17 20:10:1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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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区域输电价格审核暂行规定

电监会办公厅


跨区域输电价格审核暂行规定

电监价财[2007]1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跨区域输电价格审核行为,引导电网合理投资,促进跨区域电能交易和跨区域电网协调发展,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电力监管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电价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3]62号)、《关于明确发展改革委与电监会有关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5]1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电价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514号)及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跨区域输电价格是指区域电网之间联网的输电价格和跨区域专项输电工程的输电价格。
第三条 跨区域输电价格按照“合理成本、合理盈利、依法计税、公平负担”的原则审核。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及其所属各区域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以及参与跨区域送受电的发电企业、省级电网经营企业。

第二章 审核依据及内容

第五条 国家电监会对跨区域联网工程、输电工程审核准许收入。准许收入由准许成本、准许收益和税金构成。准许成本依据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成本监审办法或规定审核;准许收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电价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514号)审核;税金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政策审核。
第六条 专项输电工程实行两部制输电价格。输电容量电价以专项输电工程的设计输电容量和输电容量分摊的准许收入为基础审核;输电电量电价以专项输电工程的长期电量和输电电量分摊的准许收入为基础审核。
专项输电工程输电价,由该工程的使用方支付;当两个及以上用户共用专项输电工程输电的,按各方使用输电容量的比例分摊准许收入。
第七条 没有长期电量交易的联网工程,联网价实行单一制容量电价,由联网双方支付。价格水平以准许收入和联网容量为基础审核。
具有长期电量交易的联网工程,联网价实行两部制电价。联网和输电功能分摊准许收入的比例,根据联网和输电对联网工程容量使用情况确定。联网容量电价以联网功能分摊的准许收入和联网容量为基础审核,由联网双方支付;联网电量电价以输电功能分摊的准许收入和长期电量为基础审核,由受电电网支付。
第八条 跨区域输电线路的输电损耗率由国家电监会核定标准并公布,并明确输电线路计量点。
第九条 当影响输电价格的主要因素发生较大变化时,其输电价格应进行重新审核。

第三章 审核程序

第十条 跨区域输电价格制定或调整,由经营跨区域输电资产的电力企业提出申请,报国家电监会,同时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电监会也可要求电力企业上报跨区域输电价格调整的意见。
第十一条 电力企业提出或按国家电监会要求上报跨区域输电定价或调价申请报告。内容包括:
(一)工程的性质、功能及概况;
(二)申请跨区域输电定价或调价的依据和原因;
(三)申请的跨区域输电价格水平、结构和计算方法,同时说明准许成本、准许收益和税金的计算依据、参数、计算方法和有关情况等;
(四)其它需要说明的材料。
申请资料内容不完整的,电力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电监会的要求补充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国家电监会应当对电力企业提出的跨区域输电定价或调价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形成跨区域输电价格审核意见。
第十三条 国家电监会在审核过程中,采取座谈会或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充分听取有关政府部门和有关市场交易主体的意见。
第十四条 国家电监会将跨区域输电定价或调价审核意见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进行核准。
第十五条 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后的跨区域输电价格,由国家电监会批复执行,并向市场交易主体公告。
第十六条 国家电监会在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核准方案的同时,可测算跨区域输电交易各环节价格对销售电价的影响,并提出调整销售电价的建议。
第十七条 国家电监会定期对跨区域输电价格和输电损耗率进行校核,每三年调整一次。根据电力企业的申请,也可提前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 电力监管机构依据《电力监管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对跨区域输电价格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负伤致残抚恤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负伤致残抚恤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民政部



为统一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评残政策,进一步做好这些人员的伤残评定和抚恤工作,现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各地区、各部门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负伤致残,均可按本通知给予评残和抚恤。
二、评残条件:参照《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见附件二)执行。
三、评残程序:工作人员因公负伤后,应给予积极治疗。对负伤致残者,在医疗终结后,凭指定的县以上的医院的检查证明,由所在单位按评残条件评定伤残等级,填写“××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评残审批表”,按隶属关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中央直属单位报中央主
管部门)批准,发给“××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伤残抚恤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评残审批表”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伤残抚恤证”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印刷。
四、伤残保健金(即原在职残废抚恤金)的发放和列支:伤残保健金由所在单位按批准的伤残等级和规定的伤残保健金标准(见附件一),于每年1月、7月分两次发给,每次发给全年保健金的一半。发给的伤残保健金在各单位事业费的“其他费用”目列支。
五、伤残人员在本部门(指发证部门,下同)内事业单位之间调 动工作时,原单位应将伤残抚恤卡片转给调入单位,伤残人员凭伤残抚恤证在调入单位领取伤残保健金;从事业单位调到本部门非事业单位的或离退休的,伤残保健金由原单位发给。伤残人员调出本部门的,其伤残保健
金仍由原单位发给。
六、因公致残人员治疗终结后,应及时办理评残手续。3年后申请补办评残手续的,有档案记载和确切证明,残情符合二等乙级以上者,可予以办理评残,三等的不再补办。
七、本规定自1989年7月1日起执行。过去一些事业单位已按规定评残发证的继续有效。符合本通知规定而未予评残抚恤的因公伤残人员,可按本通知规定进行评残,伤残保健金从批准之月起发给,以前的不补发。对于调动人员,由致残时所在单位负责评残、报批和发给伤残保健
金。
八、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致残抚恤问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各地区的具体情况确定。
附件: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伤残保健金标准表
二、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
三、参考表式(略)
附件一: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伤残保健金标准表
(从1989年7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
━━━━━━━━━┯━━━━━┯━━━━━━━━━━━━━━━━━━━━━━
伤 残 等 级 │ 标 准 │ 备 注
─────────┼─────┼──────────────────────
特 等 │ 216 │
─────────┼─────┤表列伤残保健金标准为全年应
一 等 │ 184 │领数。
─────────┼─────┤
二 等 甲 级 │ 140 │
─────────┼─────┤
二 等 乙 级 │ 122 │
─────────┼─────┤
三 等 甲 级 │ 98 │
─────────┼─────┤
三 等 乙 级 │ 82 │
━━━━━━━━━┷━━━━━┷━━━━━━━━━━━━━━━━━━━━━━
附件二:

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 (1989年4月15日民政部公布)
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负伤致残,依其丧失劳动能力及影响生活能力的程度,评定伤残等级分为4等6级:
(一)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劳动能力完全丧失,日常生活需要专人照顾的,为特等:
1.3肢以上部分失去(自腕、踝关节以上)或3肢完全丧失功能;
2.两肢完全失去,不能安装假肢;
3.脊髓或脊神经受伤致两上肢完全瘫痪,或两下肢完全瘫痪且伴有大小便失禁;
4.髋、膝、肩、肘关节中4个以上强直,功能完全丧失;
5.具有一等两种残情或具有一等的和二等甲级的各一种残情;
6.患有国家规定的职业病,相当上列残情的。
(二)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劳动能力基本丧失,日常生活大部分活动需要人扶助的,为一等:
1.两肢部分失去(自腕、踝关节以上)或伤后髋、膝、肩、肘关节中3个强直,功能完全丧失;
2.一肢完全失去,不能安装假肢;
3.脊髓或脊神经受伤致两上肢基本瘫痪或两下肢完全瘫痪;
4.颅脑损伤致一侧上、下肢完全瘫痪;
5.两手全掌完全丧失或挛缩畸形经矫形仍完全失去功能;
6.两足各失去二分之一以上兼有一侧踝关节功能障碍;
7.颅脑损伤致成痴呆;
8.双目失明;
9.咀嚼和语言机能完全丧失;
10.肝脏切除三分之二或胰腺全切除;
11.心脏损伤致主动脉返流,二尖瓣腱索断裂;
12.胃全切除且小肠或结肠切除五分之一;
13.一侧肺全切除兼有对侧肺功能明显障碍;
14.三期矽肺或二期矽肺合并肺结核;
15.具有二等甲级两种残情或具有二等甲级和二等乙级的各一种残情;
16.其他部位受伤或患有国家规定的职业病,相当上列残情的。
(三)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劳动能力大部丧失,日常生活活动受到较大影响,为二等甲级:
1.一肢部分失去(自腕、踝关节以上)或功能完全丧失;两足各失去二分之一;
2.髋、膝、肩、肘关节中两个强直,功能完全丧失;
3.两手拇指全失兼有其他3指以上各失去两节以上(或3指伤后失去功能);
4.脊椎3个以上(不含骶尾椎)损伤致强直、畸形,功能重大障碍;
5.颅脑损伤致经常(每月两次以上)发生癫痫;
6.两耳全聋(电测听检查语音频率平均值均在90分贝以上)且语言机能完全丧失;
7.咀嚼机能完全丧失,或舌缺损三分之二以上;
8.双目裸眼视力均在0.06以下,且不能矫正;
9.大便或小便失禁,或伤后行永久性肠或膀胱造瘘;
10.伤后双侧睾丸失去或外生殖器缺损;
11.一侧肺全切除或两侧肺各切除一叶;
12.胸廓改形术后严重影响呼吸功能或肋骨切除六条以上;
13.一侧肾切除兼有对侧肾轻度损伤;
14.胃全切除或小肠或结肠切除三分之一以上;
15.肝脏切除二分之一以上,或胰腺切除三分之二以上,或膀胱全切除;
16.二期矽肺或一期矽肺合并肺结核;
17.具有二等乙级两种残情;
18.其他部位受伤或患有国家规定的职业病,相当上列残情的。
(四)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劳动能力丧失近半,日常生活活动有一定困难的,为二等乙级:
1.髋、膝、肩、肘关节中一个强直且功能完全丧失,或腕、踝关节两个以上强直且功能重大障碍;
2.两手拇指全失,或一手拇指全失兼有同侧食指全失,或一手拇指全失兼有其他3指以上各失去两节以上;
3.两足足趾全失或一足失去二分之一以上;
4.脊椎两个以上(不含骶尾椎)损伤致强直、畸形且功能重大障碍;
5.语言功能完全丧失;
6.颌骨损伤,牙齿脱落二分之一以上,不能安装假牙;颌骨缺损二分之一或颞颌关节损伤致张口及咀嚼困难;
7.一目失明,另一目裸眼视力在0.3以下;或双目裸眼视力均在0.1以下,且不能矫正;
8.肺切除一叶且有较重并发症;
9.胃大部切除,或胃、肠、肝、膀胱某一脏器多处受伤经行修补术或部分切除且有较重并发症;
10.一侧肾摘除;
11.烧伤后遗留瘢痕占全身面积30%以上;
12.一期矽肺;
13.其他部位受伤或患有国家规定的职业病,相当上列残情的。
(五)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劳动能力和日常生活活动受到一定影响的,为三等甲级:
1.一目失明,或双目裸眼视力均在0.2以下,且不能矫正;
2.鼻子脱落,或双鼻孔闭锁不能修复;
3.两耳全聋(电测听检查语音频率平均值均在90分贝以上);
4.一手拇指全失,或一手拇指末节和同手食指失去两节以上,或一手拇指末节和其他二指以上各失去两节以上;拇指以外的其他三指以上全失;
5.两足拇趾全失或一足拇趾全失兼有其他足趾失去两个以上;拇趾以外的其他足趾失去五个以上,或五个以上跖趾关节强直;
6.脊椎一个椎体压缩性骨折(压缩二分之一以上),并伴有功能障碍;
7.长骨骨折畸形愈合或大关节(腕、踝关节以上)伤后畸形,致影响功能且不能矫正;
8.脾脏摘除;
9.面部烧伤后遗留瘢痕占面部三分之二以上;
10.其他部位受伤或患有国家规定的职业病,相当上列残情的。
(六)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劳动能力和日常生活活动稍有不便的,为三等乙级:
1.语言不清;
2.一耳全聋,或两耳听觉有很大障碍(电测听语音频率平均值均在50分贝以上);双侧耳廓全脱落或一侧耳廓全脱兼有一侧耳廓损伤;
3.双目裸眼视力均在0.3以下且不能矫正,或一目裸眼视力在0.1以下,且不能矫正;
4.一手拇指失去末节或其他二指以上各失去一节以上,或其他一指全失;
5.一足拇趾全失,或其他足趾失去两个以上;
6.一侧睾丸摘除;
7.其他部位受伤,相当上列残情的。



1989年8月9日

关于认真做好2004年春节黄金周旅游各项工作的通知

全国假日旅游部际协调会议


关于认真做好2004年春节黄金周旅游各项工作的通知

  12月17日,全国假日旅游部际协调会议发出通知,要求各地认真做好2004年春节黄金周旅游各项工作。通知全文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2004年春节黄金周即将到来。为确保节日期间的社会稳定和旅游健康安全秩序,实现“健康、安全、秩序、质量四统一”,让全国人民度过一个欢乐祥和、丰富多彩、安全有序的春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春节黄金周旅游工作的重要意义,及早召开本地区假日旅游协调机构工作会议,部署有关工作。
  春节是我国人民合家团聚的传统节日,是大学生放假回乡和民工返乡的高峰。各级假日旅游协调机构、有关部门和旅游接待单位,要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继续发扬不怕疲劳和连续作战的工作作风,克服松劲情绪,完善春节黄金周的总体工作方案,努力实现“健康、安全、秩序、质量四统一”的目标。
  各级假日旅游协调机构接此通知后,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及早召开本地区假日旅游协调机构工作会议,继续贯彻“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落实责任、加强协调”的方针,全面启动今年春节旅游黄金周的各项准备工作。2004年1月10日前,各级假日旅游协调机构和有关接待单位的准备工作要全部就绪。
  二、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落实非典防控措施,深入扎实地开展旅游安全大检查,强化旅游安全管理,消除旅游安全隐患。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要求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的各项政策措施,强化安全生产监管,坚决遏制重大安全事故频发的势头。“安全是旅游的生命线”,春节黄金周更须切实抓好旅游安全,切实杜绝各类旅游安全事故的发生。各级假日旅游协调机构及其成员单位和各接待单位,要牢固树立这一指导思想,并贯穿于春节黄金周旅游工作的始终。
  必须切实抓好非典防控工作。各级假日旅游协调机构的成员单位,要督导本系统各接待单位进一步完善和落实非典防控预案,一旦发现问题,立即启动,在最快的时间和最小的范围内予以控制,并及时履行报告制度。在认真落实非典防控措施的同时,各地假日旅游协调机构及成员单位要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进一步增强安全意识和观念,切实抓好春节黄金周期间的各项安全防范与安全管理。2004年1月12日前,各地假日旅游协调机构要组织各类接待单位认真扎实地开展一次全面的旅游安全大检查。对汽车、游船、轮渡、缆车、雪橇、雪爬犁等游客运载工具,对滑雪、滑冰、冬泳、攀岩、蹦极、探险、漂流、射击等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旅游项目和大型游艺机、滑雪滑冰器械等装备,对容易发生火灾、食物中毒以及群死群伤事故的大众娱乐场所、餐馆摊点、烟花爆竹施放区等设施和场所,要进行重点检查,切实排除各种安全隐患。对春节黄金周期间的各种集会、庆贺活动,要坚持“谁主办谁负责安全”的原则。各景区、饭店和餐馆等旅游接待单位要特别做好供水、供电、供暖、卫生检疫工作,严防火灾、盗窃、爆炸和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
  道路交通事故一直是黄金周旅游安全事故的主体。各地要继续将抓好旅游交通设施的技术性能检查以及对驾驶员的安全教育放在首要位置。各级假日旅游协调机构要组织当地交通部门和公安机关,在2004年1月12日前集中进行一次旅游客运大检查,严查非法从事旅游客运的行为,严肃查处带“病”运营、超载运营、超时运营等危及游客安全的行为。旅行社在租用车辆时,必须选择信誉好的车队、技术性能合格的车辆和责任心强、技术过硬的驾驶员,签订有关合同,明确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和处理赔偿办法。要强化对驾驶员和旅行社陪同人员的安全防范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约束司机的违章驾驶、疲劳驾驶等行为。对于容易发生旅游行车事故的危险路段,要设立警示牌,及时清除路面冰雪和其他障碍,必要时要采取一些非常规措施,确保旅游行车安全。同时,各级假日旅游协调机构应督促当地的航空、铁路、水运等管理部门和经营企业,进一步强化安全意识,确保春节黄金周旅游客运万无一失。
  各旅游城市和旅游景区要严密防范和严厉打击境内外各种敌对势力的破坏活动,特别要密切注视、有效防范恐怖暴力案件的发生。要制定黄金周期间紧急救援工作预案。有关人员要24小时值班;发生重大旅游安全事故后,要及时妥善处理,并按报告制度及时上报有关方面和全国假日办。
  三、进一步整治和维护好春节黄金周旅游市场秩序,努力提高旅游服务质量。
  整治和维护旅游市场秩序,是确保春节黄金周旅游健康有序运行的关键,也是促进旅游业恢复与振兴的重要保障。随着旅游市场的逐步恢复,一些扰乱旅游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有可能重新抬头。各级假日旅游协调机构要以整治旅游市场秩序、净化春节黄金周旅游市场为内容,组织当地旅游、工商、公安、物价、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在春节黄金周前和黄金周期间开展联合行动,全面整治旅游市场秩序。
  要坚决打击非法经营旅行社业务,整治旅游客运秩序,大力净化旅游景区(点)的游览环境;要严厉打击旅游购物欺诈行为,依法打击非法从事导游活动,规范旅行社经营和导游服务行为;要重点查处“黑社”、“黑店”、“黑车”和“黑导”等无证经营行为和私拿回扣、索要小费、强迫购物等不正之风,打击非法“陪游”、“伴游”等丑恶现象;严厉打击在机场、火车站、汽车站、城市广场等游客集散地争夺地盘、拉抢游客和敲诈勒索等欺行霸市行为;要督导各旅行社抓好迎接黄金周的各项工作,重申不准组团社和接待社之间因合同纠纷而扣留“人质”、特别是扣留旅游者的纪律,对顶风违纪者坚决严惩。
  各级假日旅游协调机构要认真抓好春节黄金周期间受理和处理旅游投诉的工作。2004年1月12日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重点旅游城市和重点景区的假日旅游协调机构要向社会公布旅游投诉电话。
  四、认真做好假日旅游统计预报和宣传报道工作,保障各项具体工作环节的衔接和通畅,保证各级假日旅游协调机构正常高效运转。
  列入全国假日旅游春节黄金周统计预报系统的重点旅游城市和重点旅游景区,要继续按照国家统计局、国家旅游局联合制定的黄金周统计制度和全国假日办《关于开展2004年春节黄金周预报统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要求,及时、准确地向全国假日办报送有关统计信息,并向当地有关媒体发送有关信息,确保工作有条不紊、信息准确无误。
  要进一步重视抓好春节黄金周旅游的新闻宣传工作。各地假日旅游协调机构要与有关新闻媒体积极合作,加强引导性为主的宣传报导。要结合“2004百姓生活游”主题,推出一批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符合健康安全卫生要求的节庆活动和旅游产品,通过做好对本地春节黄金周旅游的组织准备、健康安全保障工作、旅游新产品、旅游市场秩序、旅游接待单位的服务质量等方面的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提高本地区旅游的知名度和吸引力,并以此推动我国旅游恢复振兴势头的进一步发展。
  春节黄金周期间,各级假日办必须做到:责任具体落实到人,坚持24小时值班;对外公布的投诉电话,要保证24小时有人受理;各级假日办与组成单位之间的通讯联络要保持畅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列入全国假日旅游统计预报系统的各重点旅游城市、旅游景区假日办与全国假日办的通讯联络要保持畅通,确保黄金周期间出现的各种问题能够及时有效地得到解决。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列入全国假日旅游统计预报系统的各重点旅游城市、旅游景区假日办将贯彻本《通知》的情况,以及春节黄金周期间的值班电话、值班负责人及联系人员姓名、职务及联系方式,各级假日办(或当地旅游局质监所)的旅游投诉电话及负责人、联系人姓名、职务,于2004年1月12日前一并传真报全国假日办综合服务中心(即国家旅游局办公室,电话:010-65201010 65122847,传真:010-65201055)。
  特此通知。

 
                      全国假日旅游部际协调会议
                      二○○三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