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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15:22:2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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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政府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宿政发〔2007〕89号


  宿豫区、宿城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开发区、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宿迁市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七月二十三日



宿迁市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江苏省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办法(试行)》等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提高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水平,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工业项目用地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土地有形市场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以下简称公开出让) 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宿豫区、宿城区、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开发区、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区域范围内发生的工业用地公开出让行为。
  第四条 市政府授权市国土资源局审批工业用地公开出让方案。市发改、经贸、规划、环保等相关部门配合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各自辖区内工业用地公开出让具体方案的实施。
  第五条 每年十二月底前,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发改、经贸、规划、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储备计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等要求,编制下一年度工业用地公开出让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六条 各区政府(管委会)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工业用地公开出让计划,编制具体项目的工业用地公开出让方案。
  工业用地公开出让方案应当包括:
  (一)拟出让地块的基本情况,土地性质、坐落、面积及附图。
  (二)项目性质、产业准入条件、规划设计条件、环境保护要求、项目内容、用地规模、投资强度、出让年限、交地时间、开工竣工时间、出让底价等土地出让条件。
  (三)土地公开出让方式和操作办法等。
  第七条 市国土资源局审批工业用地公开出让方案后,有关区政府(管委会)应当按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江苏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办法》规定程序,组织实施工业用地公开出让工作。
  第八条 工业用地公开出让的中标人或者竞得人(以下简称中标人或者竞得人),在接到《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后15日内,与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同时交纳成交价款的15%作为定金。履约保证金、定金、土地出让金均由组织实施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收取。
  工业项目通过公开出让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可作为工业项目用地预审文件。
  第九条 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后,中标人或者竞得人依据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条件,编制工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并在本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工业项目审批、核准手续。
  环境保护、投资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的土地使用条件,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工业项目审批、核准手续。
  实行备案管理的工业项目,按照有关规定备案。
  第十条 自《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中标人或者竞得人未能在下列时限内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工业项目审批、核准文件的,土地出让合同自然终止,所支付的定金按50%予以退还。
  (一)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或者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审批、核准的工业项目,时限为12个月。情况特殊的,按有关部门意见另行确定。
  (二)由省环境保护厅负责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或者由省级投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核准的工业项目,时限为9个月。
  (三)由市、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或者由市、县级投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核准的工业项目,时限为6个月。
  遇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的,中标人或者竞得人应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由市国土资源局会有关部门商定。
  第十一条 中标人或者竞得人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付清全部土地出让金后,持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工业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交地手续、领取建设用地批准书。
  中标人或者竞得人应当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依法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第十二条 工业项目竣工后,市国土资源局参与规划部门组织的竣工项目验收,对项目用地情况进行复核验收。
  第十三条 工业项目租赁使用国有土地的,参照本实施办法进行。
  第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15日后施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开展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专项行动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开展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专项行动的通知

工商明电[2004]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几年来,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把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工作,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今年以来,传销和变相传销有所抬头,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工作所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有的地区出现在校学生聚集参与传销活动的新情况;有的不法组织打着种种旗号,发展人员、组织网络,从事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有的非重点地区也出现了传销人员聚集进行不法活动的情况。近日,对广东茂名、湖北武汉、江苏无锡及重庆等地出现的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国务院领导同志高度重视,明确指示:对传销和变相传销“一经发现,立即取缔”。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的批示精神,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决定,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至6月30日,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专项行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从讲政治、讲大局、讲稳定的高度,进一步增强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不断巩固打击成果。
  二、重点内容
  专项行动的重点是:继续深入开展打击传销工作,查禁各类传销和变相传销行为,查处传销和变相传销大要案件,坚决防止大规模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的反弹。以取缔聚集窝点为重点,严厉打击以“拉人头”为主的传销和变相传销欺诈活动;禁止利用互联网从事传销和变相传销;严肃查处国内企业以及境外传销企业入境从事传销和变相传销违法活动;严格依法惩处转型企业传销和违规培训活动。
  三、重点地区和对象
  专项行动的重点地区是:广西、广东、河北、河南、吉林、辽宁、山东、山西、江苏、四川、重庆、北京。其他地区也要同时部署,集中力量,集中时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声势浩大的专项打击行动。
  在行动中,对“武汉新田”、“深圳文斌”、“王牌88”、“美国远程教育”、“美国互联网基金”等一批传销和变相传销组织的违法活动,一经发现,坚决予以取缔。
  四、工作措施
  (一)坚持露头就打,继续保持高压态势。各地要从落实责任制和过错追究制入手,强化日常监管和完善市场巡查制度,健全预警机制和应急处置机制,逐步建立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的行政监管体系。进一步加强对城乡结合部和外来人口集中地区等案件易发、多发地区的监控,把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消灭在萌芽状态,决不让其形成气候。
  (二)突出重点,狠抓大要案件查处。对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反映较为突出的地区进行全面清查;对跨地域的传销活动,组织统一查处行动;对社会影响大、涉案地区广、严重危害社会稳定、破坏经济秩序的传销和变相传销大要案件和传销组织,会同公安等有关部门,联手进行查处;严惩传销和变相传销组织者,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从事传销和变相传销违法活动的企业坚决取缔。
  (三)强化对转型企业的监管力度。全面掌握转型企业在辖区内的经营情况,完善各项监管制度,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整顿规范转型企业。对违反规定从事传销、违规培训、跨区经营等违法活动的依法予以查处,抓住典型案例予以曝光,督促转型企业按照国家规定规范自己的经营行为。
  (四)加强宣传引导,强化社会监督。通过多种有效方式,大力宣传国家有关规定,公开揭露传销和变相传销的危害性、欺骗性,曝光典型案件,提高广大群众的识别能力和自觉抵制能力。加强与有关部门的配合,有针对性的做好大中专在校学生、青少年、妇女、农民、下岗人员等群体的工作,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工作,形成全社会携手抵制、共同打击的良好态势。
  专项行动期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将派出工作组对重点地区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工作情况进行检查督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要将开展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于4月15日前、专项打击行动的工作情况于7月10日前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00四年四月五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哈尔滨、长春、沈阳、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税务局:
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实施细则和有关政策规定尚未制定下达,为及时贯彻执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确保税款及时入库,经商得财政部同意,现将有关企业所得税的预缴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实施细则》和有关的政策规定下达之前,各地依然应组织企业所得税的预缴。企业所得税分月或分季预缴,由主管税务机关依纳税人全年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二、企业预缴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可暂以企业实现利润额为计算依据,待有关文件下达后,再据以进行调整。
三、企业所得税执行33%的比例税率。纳税人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0000元以下(含30000元)的,可减按18%税率征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0000元至100000元(含100000元)之间的,可减按27%的税率征税;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000元的,
一律按33%的比例税率征收。
四、按照“分税制”后预算管理的规定,中央企业所得税和金融、保险企业的所得税,入中央金库;地方企业的所得税,入地方金库。
五、企业所得税预缴的纳税申报表,在新表式未正式下发执行前、可暂用原纳税申报表。



1994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