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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人民法院实施司法救助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张弘默

时间:2024-07-07 09:04:1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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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试析人民法院实施司法救助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张弘默

 人民法院通过缓、减、免收诉讼费的方式对当事人实施司法救助,在及时救助贫困当事人、解决人民群众告状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司法救助制度的不完善,在具体司法实践中也反映出一些问题:
  一是当事人提供经济确有困难的证明存在困难。首先,我国法律对司法救助制度仅有原则规定,在司法实践中虽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作为依据,但是当事人应提交什么证据才能证明“经济确有困难”, 什么组织、单位出具的证明才具有法律效力,《规定》中没有明确,导致法院对当事人的实际经济状况难以准确认定;其次,外地当事人及偏远农村的当事人回到当地开具证明存在客观困难。
  二是司法救助的范围和内容过于狭窄。1、实施司法救助的案由狭窄,《规定》对司法救助的范围以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及追索抚育费、赡养费、扶养费“三费”案件为主,使得其他案件贫困当事人无法依法得到救助。2、司法救助的对象狭窄,弱势群体一般为低收入者、老弱病残者,且占较大比例,但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不属于低收入群体但在诉讼前陷入困难者及诉讼中无能力保护自己合法权利者是否可以进行司法救济。3、司法救助的内容狭窄,除对当事人减免诉讼费用外,法律尚无规定其他救济措施,如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方面,不能充分保障当事人真正获得方便快捷的司法救济。目前政府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法律援助制度,其与司法救助制度相互独立,导致很多获得司法救助的当事人不能得到法律援助,虽然这些当事人因减免诉讼费用进入了诉讼程序,但由于法律知识少,诉讼能力差,常常是免费打官司、高价请律师,如果无钱请律师而对方当事人有代理律师,其弱势地位就更加明显。
  三是法院独立承担司法救助工作难以保障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以笔者所在的佳木斯市东风区法院为例,近年来为当事人减缓免的费用持续上升,每年多达数十万元,但由于贫困群体数量较大,法院显得力不从心。当事人常常免费打官司、高价请律师。由于鉴定等职能已走上市场,有的当事人难以支出较为昂贵的鉴定费用。国务院《人民法院诉讼费交纳办法》实施后,基层法院的收费标准大幅降低,司法救助工作缺乏经费保障,影响了司法救助的能力和效果。法院现行财政制度虽为收支两条线,但在实际运行中,审判经费投入仍和诉讼费用的收取密切相关。由于司法救助经费没有列入财政拨款,加之法院经费短缺,日渐增多的司法救助对象与法院办公经费的难以保障之间矛盾突出。
  针对以上问题,笔者提出以下对策建议:
  一是制定规范的司法救助程序。法院同时作为救助法规制定者和实施者不利于司法救助的长远发展,笔者建议由全国人大制定《司法救助法》,详细规定司法救助的条件、范围、形式、程序、经费等,并做好与刑诉法、民诉法等法律体系的衔接,确立司法救助制度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应有地位。为了便于实践适用及法院做好解释工作,立法中应尽量简化司法救助程序,并对办理经济困难证明的职能部门和办理程序及减、缓、免交诉讼费等三种情况的条件加以明确规定。
  二是设立专项的司法救助基金。建议尽快建立纳入社会救助体系的司法救助基金,该体系应由党委牵头、政府出资、法院承办。首先救助基金应独立核算。以各级财政解决为主,接受各界捐赠为辅,单独设立帐目核算。救助基金只针对当事人,原则上“救急不救困”,实行一次性救助。在救助功能上与一般的社会救助和社会保障区别开,即只是临时承担救助功能,在法院发放救助金后,执行到位的款项会优先补入司法救助基金。其次是明确救助范围和标准。建议将司法救助基金与执行救助基金相结合,将未获赔偿的刑事附带民事受害人、被执行人无力履行且生活困难的申请执行人、无力支付各种诉讼、鉴定费用的当事人,都列为基金救济对象。救助金额以基本达到救急为标准,不以当事人实际损失为标准。再次是申领程序必须严格。严格执行当事人申请、法院初核、财政主管部门复核、法院执行的步骤进行,基金使用达到公开、透明、高效。
  三是实行联动的司法救助机制。鉴于困难当事人在现行司法救助制度中无法在诉讼中获得必要法律服务,建议将司法救助制度和法律援助制度有效衔接,扩大司法救助制度内容,改善弱势群体进入诉讼后的不利地位。同时,人民法院应积极争取党委、人大、政府等关心和支持,联合司法、民政、基层政府、人民调解组织等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将弱势群体案件纳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从源头上消除弱势群体“诉讼难”问题。
  四是提高司法救助的工作效能。实践中要加强对司法救助工作内涵的理解。审理实施司法救助的案件要注意在司法公正的前提下,尽可能为弱势群体创造条件,保证其及时、低成本地诉讼。如:协助需要律师代理的贫困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依职权调取当事人无力取证的证据以查明事实;强化诉讼调解提高诉讼效率和效果;在多个申请执行人的执行案件中,优先兑付弱势群体执行款;建立弱势群体维权通道等。同时,要适当扩大司法救助对象的范围,将虽不属于低收入群体,但诉讼中出现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和确有经济困难的单位列入救助范围,为贫困当事人提供快捷有效的司法服务和帮助。

印发肇庆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肇府办〔2008〕107号


印发肇庆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肇庆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实施细则》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五日







肇庆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实施细则

  

  为加强各级党委、政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处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牢牢把握正确舆论导向,主动、有效引导舆论,维护人心安定和社会稳定,最大程度避免、缩小和消除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负面影响,为妥善处置突发公共事件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肇庆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发生在我市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较大突发事件(Ⅲ级响应)的新闻发布工作。

  特别重大突发事件、重大突发事件分别按《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I级响应)、《广东省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II级响应)执行。

  一、信息报告

  发生突发事件后,事发地县(市、区)或有关单位,除第一时间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外,应同时将信息及时准确地报告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确保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在应急预案启动前,尽快制定该事件新闻发布的原则、要求、采取的措施,等等。

  二、成立专责小组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市按照突发事件的实际情况以及发展趋势,启动相应的分级应急预案,成立相关事件处置指挥机构。新闻处理工作专责小组(以下简称专责小组)作为事件处置指挥机构的重要工作部门同时成立,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和事件处置指挥机构具体部署下同时开展工作。

  (一)专责小组组成。专责小组成员由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和事发地党委、政府派员组成。组长由市委宣传部分管新闻或外宣工作的副部长担任。副组长由直接负责事件处置的市主管部门负责人,市政府新闻办、市政府应急办负责人、事发地县(市、区)委分管意识形态工作的副书记或宣传部部长担任。成员包括:市纪委、市委办、市府办、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外事侨务局、市台办、市政府新闻办、市政府应急办、与突发事件有关的单位、事发地县(市、区)党委政府主管部门、西江日报、市广播电视台、《今日肇庆》网站负责人。

  (二)专责小组的职责

  制定新闻发布方案,拟定新闻发布内容,负责新闻发布;负责组织实施事件现场新闻采访管制;向本市媒体提出报道要求,管理采访事件的记者;向省委宣传部、省委外宣办(省政府新闻办)等部门提供对外宣传口径,必要时提请其协调省内外媒体的报道;收集、跟踪舆情,及时向事件处置指挥机构报告并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有针对性地解疑释惑,澄清事实,批驳谣言,引导舆论;组织新闻发布会,必要时设立新闻中心,为事件现场采访的记者提供采访和发稿等服务;落实事件处置指挥机构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专责小组各成员单位工作任务

  1、市纪委负责突发公共事件中违纪违法问题新闻报道的审核工作。

  2、市委办、市府办负责专责小组与参与处置事件各部门之间的协调工作,向市委、市政府领导请示汇报等相关工作,必要时向省委、省政府汇报。

  3、市委宣传部负责提出对内新闻发布、报道工作意见,组织指导该项工作,协调解决工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负责向境内媒体发出新闻通稿;收集、跟踪境内舆情,并及时向事件处置指挥机构报告、向有关部门或机构通报情况,组织舆论引导;协调、指导在事件现场采访的内地记者的管理;负责向省委宣传部汇报请示的相关工作。

  4、负责事件处置或具有应急管理职能的市主管部门指定专人负责突发事件有关新闻发布事项的工作;主动配合新闻宣传部门的工作,及时提供事件有关信息;拟定新闻发布内容的初稿或新闻通稿;参与新闻发布并回答记者提问;视情况接受新闻媒体采访。

  5、市公安局负责协助宣传等相关部门实施对现场采访记者的管理,对非法采访依法处理;互联网的监控、管理及网上舆论引导工作。

  6、市外事侨务局负责国外记者采访申请的受理及协助现场管理工作;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向国外媒体发出新闻通稿。

  7、市政府新闻办负责提出对外新闻发布、报道工作意见,组织指导对外新闻发布、报道;向港澳媒体发出新闻通稿;收集跟踪境外舆情;及时向事件处置指挥机构报告、向有关单位通报相关情况,及时组织和协调有关方面开展对外解疑释惑、澄清事实、批驳谣言的工作;港澳记者采访申请的受理及现场管理;互联网的宣传管理;向省政府新闻办汇报请示等相关工作。

  8、市台办负责台湾地区记者采访申请的受理及现场管理工作;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向台湾地区媒体发出新闻通稿;对涉台事件新闻稿的审核。

  9、事发地县(市、区)负责第一时间向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报送突发事件信息;提供事件相关情况的材料;现场采访记者的接待管理;视情况设立新闻中心。

  10、西江日报、市广播电视台、《今日肇庆》网站:负责及时准确报道专责小组发布的信息;收集上报社会舆情、落实对本单位记者的管理,必要时,采写内参和采录现场影像资料等。

  三、新闻发布

  新闻发布由新闻发言人(原则上为负责事件处置的市主管部门的负责人或发言人)通过新闻发布会、吹风会、发放新闻稿、应约接受记者采访、口头或书面回答记者提问等多种形式进行,或由新闻宣传主管部门指定媒体刊发通稿。优先安排、接受中央、省级、市级主要新闻媒体的采访。具体工作要求:

  (一)及时准确。建立健全重大突发事件新闻快速反应机制,争取发布时效,确保信息准确。情况较为复杂的突发事件,在事态尚未清楚、可能引起公众猜测和恐慌的情况下,应在第一时间发布已认定的简要信息,并根据事态发展和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再作后续发布。

  (二)把握适度。突发事件信息的发布要适时、适度,要有助于公众对事件的正确了解,争取广大群众的理解和支持,有助于动员和组织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配合事件的处置,消除和化解公众的恐慌情绪,维护人心安定和社会稳定。

  (三)突出重点。坚持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牢牢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争取先入为主的效果,打好主动仗。除及时发布事件造成的伤亡、损失和影响等信息外,应着重组织报道各地妥善处置事件的情况,有关单位已采取的积极有效应急措施;报道社会公众理性面对危机、克服困难、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的情况,有针对性地宣传普及有关方面的知识。

  (四)分类处理。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原则上应尽快组织新闻发布。重大政治性事件、重大群体性事件、重大刑事案件等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原则上不作公开报道。确需公开报道的,须报请上级有关单位批准后指定媒体刊播。

  四、记者的采访与管理

  专责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及时受理记者采访申请,向记者提供事件有关信息。必要时,迅速设立临时新闻中心,提供电话、传真、上网以及电视信号传输等服务。

  可公开报道的突发事件,在确保事件处置和人身安全的前提下,可安排记者到事件现场采访。对经批准到现场采访的记者,要加强组织管理,尽可能提供方便条件。必要时,由主要处置单位在现场依法设置警戒区,并在警戒区外设置记者采访区域,将记者劝阻在警戒区外。现场记者接待管理工作,由专责小组负责组织,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市公安局、市外事侨务局、台办与主要处置单位共同落实具体管理工作。对未经批准到现场采访的记者,由上述单位按职能及相关规定及时处置,并提请当地公安机关依法作出带离、询问、收缴销毁相关图文资料、责令具结悔过、给予行政处罚等处理。

  五、舆情跟踪和通报

  专责小组收集和整理境内外舆情,汇编舆情简报,上报市委、市政府和有关事件处置指挥机构,并通报有关单位。同时,迅速开展有效的网上舆论管理和引导工作,及时封堵和删除网上有害信息。对境外媒体有关歪曲报道和别有用心的人借机造谣攻击、诽谤煽动,要及时通过适当方式和途径,做好辟谣、驳斥、澄清工作,以正视听。

  六、后期处置

  (一)善后工作。应急处置结束后,专责小组可根据需要,保留部分工作人员负责善后工作的有关新闻发布事项。

  (二)总结评估。突发事件处置完毕后,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应组织有关单位及专家对事件发生、应急处置等过程中境内外新闻媒体的报道情况进行全面总结与评估,并上报市委、市政府。同时,针对事件处置过程中新闻发布等工作的成功经验、存在问题,进一步修改完善有关实施细则和工作方案。并向市政府提出有关意见和建议。

  (三)责任与奖惩。对参与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和新闻报道等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按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严肃追究责任。

  七、应急保障

  (一)通信与信息保障。通信管理部门应建立通信网络系统,确保应急期间专责小组与事件处置指挥机构之间、专责小组内部各成员之间和专责小组与媒体之间的信息畅通。明确参与应急工作的市新闻宣传主管部门和有关新闻机构负责突发事件新闻报道人员的通信方式,并指定联络人。

  (二)资金与人员保障。财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为新闻发布工作提供必要的财力支持。负有处置工作职责的相关单位负责突发事件新闻事项的机构和人员应相对固定。

  (三)宣传与培训保障。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要会同有关单位公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信息、接警电话和单位,做好相关应急法律法规以及预防、避险、避灾、防病、自救、互救等常识的宣传。负责应急处置工作的相关单位要根据实际需要定期或不定期举办培训班,并利用突发事件新闻发布的具体案例,对有关领导干部、新闻管理和新闻机构的有关人员进行培训。

  八、附则

  (一)各县(市、区)以及市有关单位要根据本细则,结合工作职责,制订具体的工作预案。

  (二)本细则由市府办、市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三)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地域管辖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地域管辖问题的通知

1987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


全国地方各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
解放军军事法院、各大单位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各海事法院:
我院法(经)发〔1985〕3号《关于开展专利审判工作的几个问题的通知》对专利纠纷案件的管辖做了规定,现对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问题补充规定如下:
(一)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了生产经营目的而制造、使用、销售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产品以及制造、销售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由该产品制造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制造地不明时,由该产品的使用地或者销售地的人民法院受理。
(二)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了生产经营目的而使用专利方法的,由该专利方法使用者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三)未经专利权人授权而许可或者委托他人实施专利的,由许可方或委托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被许可方或受委托方实施了专利,从而双方构成共同侵权,则由被许可方或受委托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四)专利权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而许可他人实施专利的,由许可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被许可方实施了专利,从而双方构成共同侵权,则由被许可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五)专利权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而转让超过其应有份额的专利权的,由转让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受让方明知对方越权转让而仍然接受,从而双方构成共同侵权,则可由受让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六)假冒他人专利尚未构成犯罪,但给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害的,由假冒行为地或损害结果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有困难,可由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按上列各项确定地域管辖时,仍应按照我院《关于开展专利审判工作的几个问题的通知》中关于案件指定管辖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