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论文 »

浅议村官经济职务犯罪多发的原因及预防对策/刘志中

时间:2024-07-08 02:56:1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17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浅议村官经济职务犯罪多发的原因及预防对策

刘志中 赖兴平


  处于最基层的村干部群体,“官”不大,却掌管着农村政务及村民生活的大事小情。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他们的作用举足轻重。然而,近年来,村干部违法犯罪频频发生,由此引发的百姓上访告状连续不断,“村官”虽小,但其腐败行为影响却极大,广大农民对此深恶痛绝。据统计,2006年至今年5月,我院立案查处的村干部涉嫌经济职务犯罪案件9件9人,其中贪污7件7人,受贿2件2人,约占我院所查办的经济犯罪案件的28%。从近年来我院查办的“村官”经济职务犯罪案件来看,“村官”犯罪呈高发态势,且不断发生窝串案,应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本文试图通过对村官职务犯罪的发案原因和特点作浅要分析,以求提出可行的防治对策。
一、村官职务犯罪的特点
(一)从人员主体表现看,犯罪主体多为村支书、村委主任和村会计。在我院立查的村官职务犯罪案件中,村支书、村委主任和村会计占90%,且这些人文化程度普遍不高,小学、初中文化6人,高中文化3人,全部是党员,但这些人在村里具有一定的威信,一般都能得到群众的信任。实际上这方面也是其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犯罪的思想基础,往往对群众具有很强的蒙蔽性。
(二)从犯罪类型看,主要表现为贪污集体上级拨付兑现的资金,包括移民补助款、退耕还林补助款、道路交通建设、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等。而且,由此引发群体性的窝串案增多,整个贪污过程往往涉及县、镇、村三级干部,他们手中的权力交叉在一起,编织成一张“铁三角”网。如2009年3月,我院通过查处原河东镇大嵩村村委书记、主任李某先在移民补偿、移民新村建设过程中贪污一案,循线深挖,立查了大嵩村村委副书记、副主任兼出纳陈某章利用同样手段进行贪污的事实,以及原河东镇水管所所长陈某良,在对大嵩村移民户进行登记上报及移民补偿款的发放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报移民户手段从中贪污移民房改补助款;原县水库移民办公室副主任马某良在任职期间,在下拨大嵩村移民新村基础建设款、移民补助款过程中收受他人贿赂的窝串案。
(三)从作案手法看,犯罪活动具有隐蔽性和多样性。有些村官犯罪并不是一朝一夕的,而是有一个从侥幸到大胆再到嚣张疯狂的过程。他们作案次数多、单笔数额小、时间跨度大,这样让外人很难知晓他们的犯罪行为。在作案手段上也具多样性,如我院查处的华城镇万子村侵吞移民补助款系列窝串案中,手段就包括了捏造假名单或重复报移民户;将非移民户列入移民户名单;假借各种名义套取补助款,如以上级要活动费、招待费为名等等。
(四)从侦破过程看,几乎所有的发案地都不同程度地存在财务混乱的情况。如有的村主要干部直接经手现金收支,经济手续不及时结交村财务人员,形成“摊摊帐”。财务管理混乱,为犯罪提供了方便,开了“绿灯”。有的甚至为了顺利实施职务犯罪,采取“浑水摸鱼”的方法,故意把帐做乱或不做帐,从中窃取、侵吞公款。
(五)从犯罪后果来看,引发村民集体上访多。由于村官直接与农民群众打交道,其违法犯罪行为不仅严重影响了党和政府在广大人民群众中的声誉,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而且直接侵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由此导致了基层干群关系紧张,干群矛盾十分突出,最容易激起民愤,引发群体性上访,严重危及社会稳定。据统计,我院每年受理举报农村基层干部经济职务犯罪的线索占了受理数的20%-25%,遇到村“两委”换届选举年,受理数更是达到30%。
二、村官职务犯罪的原因
诱使村官职务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从我院查处的案件来看,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 一)村官自身素质的限制。农村基层干部的思想素质、文化素质不高,加上法制观念淡薄,在理解和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上只停留在一知半解的层面上,加之日常又不注意自身的学习和素质的提高,开展工作凭借积累的经验,稍不注意,就出现违法违规的现象。特别在配合上级政府部门在移民新村建设等重点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一方面做了一些力所能及的正面工作,另一方面心存侥幸,想方设法,弄虚作假,套取国家项目资金中饱私囊,认为乘机“捞一把”心存侥幸,从而走上犯罪道路。另外,村级基层组织财务人员素质较低,大多数都是尚未经过财务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的培训而直接上岗的。他们对财务法规,缺乏足够的了解,也就无从谈起坚持原则,秉公理财。
(二)财务及监督机制的缺位。一是财务管理缺乏透明度,财务公开力度不够。有些村财务收支情况不公开,在思想上害怕群众知道多了不利于工作,应该让群众明白的事情却暗箱操作。有些村虽然定期将财务收支情况公开,但是公开的内容不具体,比较空洞,群众无法了解资金的用途、去向。二是财务制度不健全,没有建立起并实施整套的财务收支审批和经办制度。三是村干部之间的分工不明确。如有的村财务开支出现支书签批,村主任也签批的情况,造成管理混乱失控。还有的村会计出纳不分设,让一人兼任,钱帐不分,缺乏相互的制约,使财务管理出现漏洞;四是财务管理不规范,有的会计、出纳不坚持原则,接受白条入帐;五是监督机制落实不到位。村一级虽然实行了“村帐镇管”,但镇政府的监督也常是面上的工作,缺少监督实效。特别是对专项资金的收取、管理,票据的管理缺乏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和审计,易出现检查和审计的真空地带。
(三)村官权利与权力的失衡。村干部是国家权力的最底层,村干部的根还在农村,他们只拿很少的工资,就我县而言,大多数村干部的月工资在450元左右,这与他们艰辛工作所付出的工作量,是严重不相匹配的,而且他们的医疗、养老等后顾之忧也尚未得到解决,极易使他们产生“天天忙着为村里办事,耽误了自己挣钱”的失衡心理。但恰恰在农村,村干部权力过分集中,不少地方村里的大权还集中在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等个别人手中,大小事情一人说了算,因此,一方面管理着集体资产,承担着大量的基层事务,另一方面拿着微薄的工资,在控制不住贪欲时,就把手伸向集体财产,走向犯罪。
(四)上级对下拨专项资金的监管乏力。近年来,为进一步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国家采取了一系列支农惠农政策,减轻农民负担,改善农村条件和农民生活。在落实这些政策过程中,上级有关职能部门对一些如移民补助款等支农惠农的下拨专项资金的核发、管理与监督存在把关不严,监管不到位的现象,给村官犯罪提供了可乘之机。
三、预防村官职务犯罪的几点建议
(一)加强农村法制宣传教育。首先要强化组织学习,加强对农村干部的思想政治、法制、廉政和党性宗旨教育,加强对村干部的自我约束能力建设。镇党委政府要将村官的学习教育,作为党委的基础工作来抓,并要结合实际形成制度,常抓不懈,使他们能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自觉抵御各种利益的诱惑,经受住考验,使其成为党群关系的纽带和带领群众致富奔康的领头人。其次是建立良好的培训机制,可借助党校教育这块阵地,经常性开展以预防“村官”职务犯罪为主题的法制教育,增强村干部法制观念。再次纪检监察、检察、司法局等职能部门,要建立预防职务犯罪配合、协作机制,组建预防职务犯罪宣讲团,深入镇村开展有针对性的法制宣讲,结合典型案例以案析法,开展法律知识的培训和宣传活动,提高农村干部守法意识,使其自觉远离职务犯罪。
(二)严格村级财务管理。一是加强对村级财务人员管理,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确保财务活动规范化、制度化、合理化。二是明确职责,严格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并确定审批额度。大额支出一律必经班子全体会议或村民理财小组决定,规范收支入账凭据,杜绝白条入账现象。在支出中,村委会或者村民理财小组要集体审查,逐项审计,不合理的决算项目,一律不予支付。三是切实把村务公开落到实处,严防走过场,保障农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四是完善村级财务管理制度。要进一步健全完善“村帐镇管”制度,镇一级党委政府要指导帮助村级建立规范的财务帐目,并加强对村帐的监管。
(三)严把村干部选拔任用关。村干部是村组织的“核心”,责任大,担子重,也是各项工作的实施者,更是党员群众的“主心骨”。在选拔任用农村干部时,必须选拔、配备好农村干部的候选人。要严格按照组织程序,把政治素养强、清正廉洁、公道能干、党和群众真正拥护的选到领导班子中来,真正体现民意。在换届选举中,要加强《选举法》的宣传力度,使广大人民群众明白自己的权利,维护好切身利益,选好当家人。检察机关还可以适时介入到农村干部选举中去,进行法律监督,打击非法选举,使村干部真正成为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代表,更好地为新农村经济发展服务。建议实行任职回避制度,并推行村干部任前签约、离任审计等管理制度,增强村干部责任意识。对与村主要负责人有近亲属以及其他不利于工作开展的“关系户”实行任职回避,对那些群众反映强烈,问题突出的村干部,该调整的及时调整,该撤换的坚决撤换,确保村干部队伍的纯洁性。
(四)把改善村干部待遇与预防职务犯罪结合起来。建议将村级干部的工资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建立统一的职务津贴机制,适当提高提高村级干部的工资水平。要结合中央的惠农政策,逐步解决他们的医疗养老后顾之忧,减少部分村干部因生活困难造成心理失衡而犯罪,使他们不必通过违法犯罪来谋求“灰色收入”,充分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励他们带头艰苦创业,通过创业来获得更高的正当收入,从而起到预防职务犯罪的作用。要进一步发挥镇村职务犯罪预防网络作用,促使广大群众加大对干部的监督,同时也让农村基层干部自身加强反腐,共同做好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预防工作。
(五)加强对上级拨款的监管力度。要进一步加强对政府拨付专款的监督力度。事前应将拨付专款的情况、专款的用途等向群众公告;事中要深入农村征求群众意见或设置举报箱,接受群众监督;事后要组织回访和进行专门审计,确保专款专用。同时上级机关要定期不定期地组织纪检监察、检察、农业、林业、国土、水利等部门人员组成联合工作组,深入农村听取群众意见。审计、财政部门也要强化对政府扶贫资金、项目的监管,并把审查把关环节前移,做到无问题早做防范,有问题早做处理。
(六)打防结合,增强预防实效。检察机关要认真办理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案件,尤其对农民反映强烈,造成重大影响的案件,要重点办、优先办,以查办的实际效果震慑犯罪分子,切实保护农民的利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在打击的同时,要不断研究新农村建设中职务犯罪的新动向、新特点,积极探索预防村干部职务犯罪的有效途径。同时要延伸检察职能,在镇按片区设立检察工作联系点,承担线索受理、职务犯罪预防、涉检访处理、青少年维权等工作职责,如我院今年结合五华县实际,在安流镇、华城镇、县城工业区设立派驻检察室,为村民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受到了当地党委和群众的欢迎。



五华县人民检察院 刘志中 赖兴平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印发《特定区域进口自用物资后续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印发《特定区域进口自用物资后续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6年12月1日,


江苏、广东、海南、上海、深圳、厦门省(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上海、南京、九龙、拱北、汕头、厦门、海口海关,财政部驻江苏、广东、海南、上海、深圳、厦门省(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对特定区域进口自用物资实行后续监督管理,是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发〔1995〕34号及国函〔1995〕135号文件指示精神的一项重要措施,是加强税收征管,完善、规范和统一进口税收管理的重要步骤,也是进口税收改革的重要内容。各特定区域有关部门应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加强协调,紧密合作,共同做好这项工作。
现将《特定区域进口自用物资后续监管暂行办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具体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上报。

附件:特定区域进口自用物资后续监管暂行办法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国发〔1995〕34号、国函〔1995〕135号文件指示精神,加强税收征管,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五部门联合发布的《特定区域自用物资进口税收返还管理办法》(财预字〔1996〕7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特制定特定区域进口自用物资后续监管暂行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深圳、珠海、汕头、海南、厦门5个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苏州工业园区(以下简称特定区域)内享受进口自用物资税收返还政策的企业、事业、机关、团体等单位(以下简称有关单位)。
二、本办法所称特定区域进口自用物资适用于《管理办法》第三条“关于自用物资进口税收返还范围”的规定。
三、特定区域海关要在每月终了20日内向所在地财政部门、国家税务局提供分经营单位进口自用物资实纳进口关税和进口增值税汇总统计数据(格式见《管理办法》附件二)。
四、特定区域的国家税务局征税机关对盖有“特定区域进口自用物资税款专用章”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款,不得作为进项税额抵扣。
五、特定区域的国家税务局、海关和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督专员办事机构负责监督自用物资的使用。特定区域的国家税务局牵头负责本地区进口自用物资的后续监管工作。有关地区国家税务局主管进出口税收管理的部门,应加强力量,指定专人负责,主动与特定区域有关部门协调配合。所在地海关、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应积极合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这项工作。
六、特定区域各有关单位每年度需向所在地国家税务局书面报告本单位自用物资的进口、储存、使用情况,同时抄送所在地海关、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所在地国家税务局,或者会同海关、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在本办法规定的监督期限内,对有关单位进行检查,并核对相关帐册和实物。有关单位应积极配合,提供方便。
七、特定区域进口自用物资监管期限为5年。
八、国家税务总局将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根据实际情况通知有关地区国家税务局、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海关,对特定区域自用物资进行重点检查,检查结果要上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
九、特定区域进口自用物资仅限于本地区本单位生产、建设自用。
对违反本规定者,特定区域的国家税务局要会同财政部门追回已退税款,及时、足额上缴国库,并按税收法规进行处罚,同时取消其进口自用物资的资格。
对涉嫌违反规定者,特定区域的国家税务局可通知所在地财政部门在未核实之前暂不返还已征税款;已退还的,可采取保全措施。
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各特定区域的国家税务局要会同所在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和海关,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备案。
十一、本办法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十二、本办法自1996年4月1日起执行。


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号:乌政办[2008]219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
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乌鲁木齐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6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
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七月十七日
乌鲁木齐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
申报评定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 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精神,为加强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建立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规范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和评定工作,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
  非物质文化遗产分为两类:
  (一)传统的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以及与之相关的器具、实物、手工制品等。
  (二)文化空间,即定期举行传统文化活动或集中展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场所,兼具空间性和时间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包括:
  (一)口头传统,包括作为文化载体的语言,如神话、传说、故事、歌谣等民间文学(口头文学);
  (二)传统表演艺术,包括传统音乐、舞蹈、美术、戏曲、曲艺、杂技等;
  (三)传统民俗活动、礼仪、节庆;
  (四)有关自然界、宇宙和社会的民间传说知识和实践,包括天文、地理、历法、气象、农业、生态环境、养生医疗等;
  (五)传统手工艺术和技能,包括制造、建筑、织染、印刷等;
  (六)与上述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
  第三条 建立乌鲁木齐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目的是:
  (一)推动各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保护与传承、利用;
  (二)加强各族人民对中华文化整体性和历史延续性的认同,提高对优秀民族传统文化的保护意识;
  (三)尊重和彰显各民族、群体或个体对中华文化的历史贡献,展示中国人文传统的丰富、多样性;
  (四)鼓励各族群众、企事业单位、文化教育、科研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积极参与乌鲁木齐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五)增进国内外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宝贵价值的认识,促进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在国内外的交流与合作。
  第四条 乌鲁木齐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申报评定工作由乌鲁木齐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程领导小组(以下简称保护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与各有关部门、单位和社会组织相互配合、协调工作。
  第五条 乌鲁木齐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申报项目,应是具有突出价值的民间传统文化表现形式或文化空间;或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具有典型意义;或在历史、艺术、民族学、民俗学、社会学、人类学、语言学及文学等方面具有重要价值。具体评审标准如下:
  (一)具有展现中华民族传统文化和民族民间文化创造力、文化传承性的突出价值;
  (二)扎根于相关社区的文化传统,世代相传,具有鲜明的地方特色;
  (三)具有促进中华民族文化认同、增强社会凝聚力、增进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作用,是文化交流的重要纽带;
  (四)出色运用传统民间工艺技能和经验,体现高超的技艺水平;
  (五)具有见证中华民族活的文化传统的独特价值;
  (六)对维系优秀民族文化传承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因社会变革或缺乏保护措施而面临消失的危险。
  第六条 申报项目单位须提出切实可行的 5-10 年保护计划,并承诺采取相应的具体措施,切实加以保护。
  (一)建档:通过搜集、记录、分类、编目等方式,为申报项目建立完整档案;
  (二)保存: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手段,对保护对象进行真实、全面、系统记录,并积极搜集有关实物资料,选定有关机构妥善保存并合理利用;
  (三)传承:通过社会教育和学校教育等途径,使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后继有人,能够继续作为活的文化传统在有关乡村、社区尤其是青少年当中得到继承和发扬;
  (四)传播:利用节日活动、展览、观摩、培训、专业性研讨等形式,通过大众传媒和互联网宣传,加深公众对该项遗产的了解和认识,促进社会共享;
  (五)保护:采取切实可行的具体措施,以保证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智力成果得到保存、传承和发展,保护该项遗产的传承人(团体)对其世代相传的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所享有的权益,要防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误解、歪曲或滥用。
  第七条 各区(县)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申报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项目进行汇总、筛选,经同级人民政府核定后,向乌鲁木齐市保护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市属单位可直接向乌鲁木齐市保护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
  第八条 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可向所在区(县)文化管理部门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项目申请,并由受理的区(县)文化管理部门逐级上报。申报主体为非申报项目传承人(团体)的,申报主体应获得申报项目传承人(团体)授权。
  第九条 申报市级非物质文化代表作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报告:对申报项目名称、申报者、申报目的和意义进行说明;
  (二)项目申报书:对申报项目的历史、现状、价值和濒危状况等进行说明;
  (三)保护计划:对未来十年的保护目标、措施、步骤和管理机制等进行说明;
  (四)其他有助于说明申报项目的必要材料。
  第十条 传承于不同地区并为不同社区、群体所共享的同类项目,可联合申报;联合申报须提交相关各方同意联合申报的协议书。
  第十一条 乌鲁木齐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中心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合格的申报材料提交乌鲁木齐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专家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根据本办法规定进行评审,并向乌鲁木齐市保护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乌鲁木齐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推荐名单。
  第十二条 评审工作应坚持科学、民主、公正的原则。
  第十三条 乌鲁木齐市保护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媒体对乌鲁木齐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推荐项目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期为 15 天。
  第十四条 乌鲁木齐市保护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评审意见和公示结果,研究确定入选《乌鲁木齐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名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十五条 对列入乌鲁木齐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项目,申报主体必须履行其保护计划中的各项承诺,按年度向乌鲁木齐市保护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实施情况报告。
  第十六条 乌鲁木齐市保护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对列入乌鲁木齐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项目进行定期评估、检查和监督。对严格执行保护工作计划、工作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