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扶持出口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外经贸局、财政局关于《南京市扶持出口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5〕9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外经贸局、市财政局拟定的《南京市扶持出口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九月二日
南京市扶持出口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市外经贸局 市财政局 2005年8月)
为了进一步优化外贸结构,鼓励和引导我市出口企业创立出口品牌、开拓多元市场和培育核心竞争力,加快实现出口贸易以质取胜、走质量效益型的可持续发展道路,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扶持对象
在本市注册登记,且出口统计和纳税均在本市、具有进出口经营权、上年度始连续两年海关统计出口额均在100万美元以上的市属内资企业。
二、扶持范围和标准
1、扶持时间范围:在当年度实际发生的扶持范围内的所列项目。
2、鼓励实施市场多元化,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1)参加市政府或市外经贸部门组团的境外出口产品展销会(博览会)的企业,给予标准摊位费50%的资助。每个标摊所获资助最高不超过20000元。
(2)在广交会取得品牌展区摊位的企业,每个标摊给予5000元的资助。对参加市政府或市外经贸部门组团的境内重要展销会(博览会)的企业,予以适当资助。
(3)对企业为开拓新市场而投保出口信用险的保费给予资助。具体按市外经贸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市属企业出口信用保险扶持发展资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宁外经财基(2004)237号、宁财企(2004)699号)文件执行。
3、实施出口品牌战略,增强我市产品的出口竞争力
(1)到境外注册商标,并取得商标证书的企业,每件商标给予注册费的50%的资助。每个企业资助最高不超过20000元。
(2)获得商务部授予的“中国名牌出口商品”称号的企业,每个品牌给予20000元的奖励。获得江苏省授予的“江苏出口名牌”称号的企业,每个品牌给予5000元的奖励。
(3)开展ISO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标准认证、ISO14000系列环境管理体系标准认证和CE、FDA、UL、COS等的产品认证,并取得认证证书的企业,给予50%以内的认证费资助,每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000元。
4、支持企业做好“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工作,积极应对国际贸易磨擦对于参加国际贸易争端应诉工作的企业,根据应诉标的及有关费用支出每案例给予10000至30000元的资助。
5、加强南京出口形象宣传、外贸业务培训,提高综合竞争力安排专项资金,在国内外著名展会会场进行南京城市形象的整体广告宣传,组织出口企业WTO知识和国际贸易实务培训,由市外经贸局负责组织实施。
三、扶持资金的申报和审批程序
1、资金申报。符合资金扶持条件的企业年底前如实填写《南京市扶持出口资金使用申报表》(见附表)及相关材料报市外经贸局、市财政局。
2、资金审批。各单位的申报材料由市外经贸局、市财政局共同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市财政局将当年核批的资金划拨至市外经贸局具体实施,专款专用。
四、附则
1、本办法规定的扶持政策如与其他政策重复的,由市外经贸局、财政局根据具体情况另行研处。
2、本试行办法从2005年1月1日起实行。有关事宜由市外经贸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南京市扶持出口资金使用申报表(参展)
企业名称
企业地址 邮 编
法人代表 注册资金 企业性质
联 系 人 电 话 传 真
进出口企业代码 企业海关代码
上年度出口额 (万美元) 前年度出口额 (万美元)
项 目 名 称
项目执行计划时间
境外摊位数量 展 位 费
申请支持摊位费50%的金额合计(大写人民币):
广交会品牌展区摊位
申请支持项目的金额合计(大写人民币):
是否向其它机构申请
市外经贸局意见 市财政局意见
审核: 审核: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填 报 人: 开户银行:
户 名: 银行账号:
备 注: 附件1、市政府组展文件及市外经贸局关于组团参加展览资格的批复文件;
附件2、摊位清单及参展费用发票或组展单位收费明细复印件。
南京市扶持出口资金使用申报表(各类认证)
企业名称
企业地址 邮 编
法人代表 注册资金 企业性质
联 系 人 电 话 传 真
进出口企业代码 企业海关代码
上年度出口额 (万美元) 前年度出口额 (万美元)
项 目 名 称
项目执行计划时间
各 类 认 证 质量认证 □ 环保认证 □ 产品认证 □
认 证 机 构
申请支持项目50%的金额合计(大写人民币):
是否向其它机构申请
市外经贸局意见 市财政局意见
审核: 审核: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填 报 人: 开户银行:
户 名: 银行账号:
备 注: 附件1、认证证书复印件;
附件2、产品认证的检验检测报告复印件;
附件3、相关认证费用发票复印件;
附件4、认证机构必须是在中国境内注册,并经中国进出口企业质量认证机构认可委员会(CNAB)或中国质量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CNACR)认可的机构。
南京市扶持出口资金使用申报表(境外注册商标)
企业名称
企业地址 邮 编
法人代表 注册资金 企业性质
联 系 人 电 话 传 真
进出口企业代码 企业海关代码
上年度出口额 (万美元) 前年度出口额 (万美元)
境外注册商标名称
注 册 时 间
境 外 注 册 机 构
注 册 数 量 注册费/个
申请支持项目50%的金额合计(大写人民币):
是否向其它机构申请
市外经贸局意见 市财政局意见
审核: 审核: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填 报 人: 开户银行:
户 名: 银行账号:
备 注: 附件1、商标注册证书复印件;
附件2、注册费用发票复印件。
南京市扶持出口资金使用申报表(名牌)
企业名称
企业地址 邮 编
法人代表 注册资金 企业性质
联 系 人 电 话 传 真
进出口企业代码 企业海关代码
上年度出口额 (万美元) 前年度出口额 (万美元)
企业所获名牌出口商品名称
名牌获准时间
商务部 数 量 申请金额
江苏省 数 量 申请金额
申请支持项目的金额合计(大写人民币):
是否向其它机构申请
市外经贸局意见 市财政局意见
审核: 审核: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填 报 人: 开户银行:
户 名: 银行账号:
备 注: 附件1、名牌授予文件复印件。
南京市扶持出口资金使用申报表(反倾销)
企业名称
企业地址 邮 编
法人代表 注册资金 企业性质
联 系 人 电 话 传 真
进出口企业代码 企业海关代码
上年度出口额 (万美元) 前年度出口额 (万美元)
参加国际贸易争端应诉案件名称
应 诉 时 间 案件数量
应 诉 方 式 单独 参与
应 诉 费 用
是否向其它机构申请
市外经贸局意见 市财政局意见
审核: 审核: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填 报 人: 开户银行:
户 名: 银行账号:
备 注: 附件1、应诉费用发票复印件;
附件2、参加应诉的相关资料;
南京市扶持出口资金使用申报表(培训)
项 目 名 称
培 训 规 模
培 训 内 容 1
2
3
授课人职称/职务及课时 1
2
3
市外经贸局意见 市财政局意见
审核: 审核: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填 报 人: 开户银行:
户 名: 银行账号:
备 注: 附件1、培训费用发票复印件;
附件2、参加培训的相关资料;
财政部、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的具体规定的通知(已失效)
财政部 审计署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的具体规定的通知
1995年5月4日,财政部、审计署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5〕29号文转发财政部、审计署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的意见》的精神,现将《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的具体规定》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的具体规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批转的《财政部、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的意见》(国办发〔1995〕29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现对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这次清理检查,从5月份开始,到8月底结束。主要清理检查国有企业(包括各类公司)、集体企业、联营企业、企业集团、事业和行政单位、社会团体及各种协会、学会,在1993年以来私设“小金库”各项资金的收、支数额,以及1992年底“小金库”资金滚存余额。
二、凡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侵占、截留国家和单位收入,未列入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帐内或未纳入预算管理,私存私放的各项资金,均属“小金库”,都要清理检查。主要包括:
(一)各项生产经营收入。包括销售收入、营业收入、出租收入、出售残次品和边角废料收入、处理报废固定资产变价收入、逾期押金收入、销售不动产收入、发售股票申请表售表收入、股票发行费收入等。
(二)各项服务和劳务收入。包括加工、维修、运输和代理业务收入、服务业收入、广告收入、出版发行收入、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收入等。
(三)各项价外费用。包括价外收取的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补贴、违约金、手续费、包装费、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及其他形式的价外收费。
(四)各种集资、摊派、赞助、捐赠等收入。
(五)股票、债券等投资收益。
(六)各种形式的回扣和佣金。
(七)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八)各项罚没收入。
(九)各类协会、学会的会费收入等。
(十)其他应列入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帐内或应交存财政专户的收入。
(十一)通过虚列支出、资金返还等方式将资金转到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帐外的。
三、这次清理检查“小金库”采取自清自查和重点清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一)5月初到6月10日为自清自查期。凡列入清理检查范围的企业和单位,都要按照《意见》的要求,由主要领导亲自负责,结合实际提出具体措施,认真搞好自清自查,不走过场,不留死角,并按规定填报《“小金库”自清自查报告表》。
(二)6月10日到8月底为重点清查与总结整改期。在企业和单位自清自查的基础上,各地应从财政、审计、银行、税务、主管部门及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抽调人员组成重点清查组,选择一批企业和单位进行重点清查:
1.有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的单位。要结合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办发〔1993〕19号文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对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的规定》的通知、财政部(94)财预字第37号文、(94)财预字第65号文、财预字〔1995〕27号文的情况,进行全面重点清查;
2.1994年度大检查中发现有“小金库”问题线索的单位,以及人民群众举报有“小金库”问题的单位,都要列作重点认真进行清查;
3.以各种名目滥发钱物问题严重的单位,也要有选择地进行重点清查;
4.各地区、各部门认为需要清查的单位,也要派人进行重点清查。
四、这次清理检查,主要清查1993年以来“小金库”资金发生数和1992年底“小金库”资金滚存余额。对清理检查出的“小金库”资金,要严格按照“自查从宽,被查从严”的原则进行处理:
(一)企业和实行自收自支及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自清自查出的“小金库”资金,均应列入本单位1995年收入帐内,按税法的有关规定单独计算交纳流转税和所得税。
有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的单位,以及实行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自清自查出的“小金库”资金,如数列入本单位财会部门收入帐内,全额上交财政,或如数扣减财政拨款。
(二)重点清理检查出的“小金库”资金,除应按规定调整帐目、补交各税或全额上交财政或如数扣减财政拨款外,还要处以相当于查出“小金库”资金数额1-2倍的罚款。
(三)企业和实行自收自支及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无论是自清自查还是重点清查出的“小金库”资金,扣除按税法规定补交流转税后的余额部分,列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重点清查中被处以的罚款,列入“营业外支出”科目,一律不得抵减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有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的单位,以及实行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在重点清查中被处以的罚款,如数扣减财政拨款。
(四)清理检查出“小金库”资金已支用数中用于职工奖励、补贴、津贴和发放实物的部分,应如数计入个人所得额,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五)清理检查出“小金库”资金应补交的税款和收缴的罚款,要严格按照现行财政体制,专项缴入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不得混作正常缴库。其中应缴入中央财政的税款和收缴的罚款,由企业和单位直接汇交财政部在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开设的大检查过渡存款户。
(六)对私设“小金库”行为情节严重、必须追究单位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党纪、政纪责任的,交由纪检、监察部门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七)各部门组织力量对其所属单位进行的清理检查,视同部门自清自查。
(八)在清理检查“小金库”中发现的其他违反财经法规的问题,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五、各地区、各部门要广泛发动人民群众举报,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要注意保护举报人,凡对举报人打击报复的,由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处理。凡根据举报线索清理检查出已交财政的“小金库”资金,应给予举报人适当奖励,奖励金额一般为查出已交财政“小金库”资金数额的3%,最高不超过2万元。奖励资金来源,从收缴的“小金库”资金中列支。
六、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对这次清理检查“小金库”工作的领导,切实做好思想发动、舆论宣传和政策解释工作,在调查了解掌握情况的基础上,精心确定重点清查单位,周密部署清查;对于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私设“小金库”典型案件要公开曝光,以推动清理检查的深入进行。
七、这次清理检查工作,在各级党委和人民政府直接领导下进行。各地区、各部门要把这项工作作为反腐倡廉的一项重要措施列入议事日程。各级财政、审计部门和银行要积极参加,共同完成清理检查“小金库”任务,并请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大力支持和密切配合。有关清理检查的具体工作,由各级大检查办公室负责组织落实。
八、这次清理检查结束后,各级财政部门和大检查办公室一方面要帮助企业和单位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增强自我约束机制;另一方面要进一步深化财税改革,加强财政法制建设,建立和完善财政监督体系,强化财政监督,防止“小金库”现象的产生和蔓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