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熵与环境权/李飞

时间:2024-07-26 05:42:4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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熵与环境权
[摘要]环境权的产生,是在全球性环境问题的背景下产生和出现的。环境权的提出,是环境伦理发展的结果,是人类世界观系统化的结果。作者引入热力学中的熵的概念,借以论证环境权的性质,并总结了关于环境权问题理论界的几种观点,最终说明环境权是一种系统权,其本质是系统权利和要素权利的平衡,是一种义务性权利。
[关键字]环境法,环境权,熵
[作者情况] 李飞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政法委员会 030600 lolchina@163.com



“我们不要过分陶醉于我们对自然的胜利,对于每一次这样的胜利,自然都报复了我们”①----恩格斯①

引论:环境问题与环境权
自从人类开始有意识地在自然界定居生活以来,以人类居住地为中心的环境退化即宣告开始。所谓环境问题是指“因自然变化或人类活动而引起的环境破坏和环境质量变化,以及由此给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带来的不利影响”②。环境问题作为人与自然界对抗的产物,自人类产生的那一天就开始出现,可以说,环境问题的产生“可以说明是必然的”。在原始社会时期,由于人类刚刚从森林中走出,人类对于自然的影响和干预还极为微弱,人类对于自然的活动也仅仅以动物性的活动为主,在此阶段,人类对于自然的作用还尚未超出自然的调节能力,也当然不会产生诸如今天的严重的问题,但火的使用,使人类第一次掌握了一种自然资源,由此,人与自然的关系迈进了一个新的阶段,甚至可以说:“人类掌握了对火的使用……是环境变化的罪魁祸首”③。经过两次社会大变革,人类进入了农牧社会时期,此时,人类已经结庐而居,开始开垦荒地,杀伐森林,放养牲畜,对于环境的态度也由消极的适应转化为有限的开发,随着社会生产力的进一步提高,人口持续增加,生产工具的不断革新,逐步产生了小范围的环境问题,过度开垦导致森林破坏,草原退化,水土流失,同时随着城市的出现,环境污染出现了萌芽。但此时由于人口数量,城市规模还非常有限,对于小范围内的环境问题,人类可以通过迁徙来解决问题,故而没有得到人类的重视。伴随着蒸汽机的发明,人类由农耕文明开始向工业文明过渡,机器生产代替了手工织造,生产力水平快速提高,科学技术的大发展,使人类对自然的影响向更深层次发展;人类开始对自然进行掠夺式的开发,大规模的垦伐,化学工业的出现,使自然环境受到严重破坏;世界范围内的城市化和工业化,让环境污染迅速超过了自然系统的自净速度,环境问题上升为局部性问题,八大公害事件正是其最集中的体现。由于局部地区环境的恶化,自然环境进入了全球性全面恶化阶段,全球气候变暖,臭氧层破坏,酸雨,厄尔尼诺现象等一系列全球性环境问题的出现,使得环境问题超越了专家学者的视阈,超越了一国的边界,成为全世界每一个人不得不关注的严重问题。
而环境权,就是在环境全球恶化的背景下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一项新的权利。对于环境权,蔡守秋教授认为“是环境法律关系主体就其赖以生存发展的环境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也有学者认为,“环境权的性质是人权,是一种自得权,是以自负义务的履行为实现手段的保有或维护适应人类生存繁衍的自然环境的人类权利”④
关于究竟什么是环境权,环境权到底是一种怎么样的权利,环境权是不是一项独立的权利,在此姑且不论,但我想从另外一个角度,谈谈我对环境权问题的一些看法。
一、 熵与环境系统
1. 什么是熵
熵(Entropy,希腊文中字义为发展演化)是德国物理学家克劳修斯(R.clsuslus)1854年首先提出的一个热力学状态函数。克劳修斯将熵这个概念引入热力学,用来阐明热力学第二定律。1877年,奥地利物理学家玻耳兹曼提出了玻耳兹曼关系式,建立了熵与系统微观性质的联系,赋予了熵统计学的意义。玻尔兹曼(Boltzmann.L)从分子运动论的角度对熵的含义进行了扩展,认为熵是分子运动混乱程度(无序度)大小的一种测度,是系统无序程度的描述。玻尔兹曼同时给出了熵的计算公式:熵(S)与系统无序度Ω间有如下关系:
S= KlnΩ
在该公式中中K即玻尔兹曼常数,ln为自然对数。⑤
由此看来,在一个系统中熵的大小与系统无序度成正比关系,也就是说,系统熵越大则无序度越大;系统无序度越小,则系统的熵值越小。
同时还提出了所谓熵增原理:隔离系统中一切自发过程都是向着熵值增加的方向进行,达到平衡时熵值最大。⑥也就是说,孤立系统总是向着熵值增大,即有序度差的方向发展。对于任何一个开放的系统来说,它与环境系统间都存在着能量和物质的交换。因此,“其熵的变化不仅要考虑系统内部的熵增加,同时还要考虑系统与外界的熵流通。”⑦ 因此对于任何一个系统,其熵值S由两部分组成即:S= 外熵变+内熵变 外熵变是指系统与外界交换物质和能量所引起的熵变,也称为熵流;内熵变为系统内部的不可逆过程引起的熵变,也称熵产生。
2. 熵与环境问题
根据热力学第一定律的表述,能量既不会消灭,也不会被创造,能量只能从一种状态转化为另一种状态,由一种形式转化为另一种形式。整个世界的能量是守衡的,换句话说, “太阳底下是没有新鲜的东西” 。单纯的认为能量的守衡而不考虑能量在转化中的损耗,只会导致人们片面的认为自然资源是能被永恒利用的,正因为能量的总量是不变的。但是在现实中却往往与之相反,人类对资源的利用只能导致总量的减少而不会保持不变。这是因为在能量的转化过程中, 能量会产生不可避免的损失,即当从“‘有效的’或‘自由的’能量”变成“‘无效的’或‘封闭的’能量”,我们会因此“得到一定的惩罚”⑧我们损失了能在将来用于做某种功的一定能量,而这个惩罚,就是熵。例如,在燃烧的过程中,在我们获得的热量并不完全相当于燃料本身的能量,这是因为燃料本身的能量一部分转化成了气体,一部分转化为热量,还有一部分转化为了其他的形式。虽然燃烧过程中能量并没有消失,但同一燃料再也无法来做同样的功了。因此污染的本质,其实就是无效能量的增加,是熵的增加。而对于环境破坏来说,其实质是
二环境权理论
环境权理论的提出,与其所依赖的法律价值是密不可分的,从某种意义上说,正是由于法律价值的发展变化,才导致了环境权的产生。环境法律价值或者说环境伦理,其产生的根本原应在于(1)自然科学的新发展导致系统世界观的形成。20世纪以来,随着相对论,量子力学,系统整体实在理论,混沌理论,宇宙全息统一论的提出和发展,人类对世界的认识,已经由孤立的局部的关联,向着整个宇宙系统联系的方向发展。(2)全球性的环境危机给环境伦理的出现提供了现实的需要。关于环境伦理,或者说是价值观,目前学术界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1)泛人道主义 泛人道主义的观点认为惟有人类才有资格获得道德地位,反对把权利概念扩展到动物,但肯定了把权利扩展到后代。这种理论,其实质是“人类中心主义论”对环境污染日益严重情况的一种反映,“保护环境与资源的本质是为了人类更好的生存”“以保证资源可以被更长久的利用”以最终实现经济利益的最大化。 (2)动物权利论 动物权利论又叫感知主义,该理论的观点是把道德范围扩展到动物,但对道德地位的承认不得超出感知生命这一部分,即除花草树木以外的人和动物才是道德的主体。(3)生机主义 生机主义的观点认为“所有生物具有平等的内在的价值”即该观点把所有生命看作是道德主题,包括人,动植物和一切有生命的物体。(4)生态中心主义 这种理论体现在环境法上,就是要求“法律承认自然的权利,确立自然的法律地位”
由于环境伦理的差异,基于环境伦理的环境权,也当然有几种不同的观点。在我国理论界主要有以下两种不同的观点。
1. 环境权是一项基本的,独立的人权,环境权是可分的,包括公民环境权,国家环境权和法人环境权。此种观点,是目前环境法学界的主要观点,但反对此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将公民环境权与国家环境权并驾齐驱本身就是一种典型的不完善”。并认为一方面该观点从理论上无法解决一些环境现实问题,如“对濒危动物的保护不是由公民的环境使用权发起的,仰赖这种使用权保护环境在生物多样性方面就会出现盲区,同样,臭氧层空洞,全球气候变暖都不在环境使用权的关怀范围之内。另一方面认为,某些学者倡导的环境权“公权私化”不但不能解决好环境问题,而且回导致环境恶化,因为“从历史上看,在权利从粉张扬之后,人类遇到了严重的环境危机”
2. 环境权是整个人类对整个环境的权利,环境权是不可分的;环境权的实现不是靠主张权利来实现,而是“靠环境义务的履行来实现,靠义务主体对义务的主动履行来实现”不管是怎样的国内外立法,“都应当致力解决环境义务的分担和履行问题”
二、 熵与环境权
在熵理论中,熵的概念的提出者克劳修斯从热力学研究的角度出发将熵定义为:
ds=
其中T是绝对温度,dQ为系统在其所经历的过程中吸收的热量。⑨借鉴熵的计算公式到法学领域,笔者认为,法学中的“熵”存在下列关系:
ds=
下面就这一关系分别论述:
人类社会是自然系统的一部分,由于一开始在对于自然的态度上是以人类中心主义为主要理论,因此此时的人类活动都是在不考虑自然环境的基础上进行的,这样必然导致作为要素的人类权利的无限扩大;同时相对于自然环境来说,自人类开始产生的那一天起,自然的“权利”就开始不断萎缩。根据上面的关系,自然权利的减少和人类权利的递增,必然导致整个系统熵值的增大,如此以来,环境问题便产生了。关于环境自我调节能力的考虑,其实质其实是一种负熵的增加。由于整个地球在运动过程中与外部宇宙环境(主要是太阳)发生着物质和能量的交换,因而对于输入地球环境系统的能量,从熵理论看来,其实是一种负熵,即增加了系统的有序性而降低了无序性。由于S=S内+S外,人类活动导致整个地球内熵值的增加,而由于负熵的进入,对于系统总熵值减慢了其增加的速度,因而产生了系统的自我调节能力,所以换句话说,环境问题的产生,是系统内部熵的增加速度大于负熵进入系统的速度。
对于动物权利论的观点,从系统的观点看来,动物权利论的本质是通过对动物个体生存的报务来保护各种动物在系统内的地位不受干涉,以维持在系统中的平衡而不至于退出系统,遭到灭绝。所以,对于单个的动物来讲,其并不享有所谓“环境权”而对于由该单个生物组成的整个种群来看,则有在系统中维持平衡的权利。
对于单个的人来说,个体权利是整个社会权利的组成部分,由于个体总是要求其权利的不断增加,所以为了维持整个系统熵的平衡,就需要社会权利的增加,或者说是权力的增加。因此,国家权利也要迎合个人权利的需要,要不断的变化发展,以维持系统熵以最小值出现。但如果无限增大社会权利而减小个体权利,纵然可以使得系统熵增加的速度减小,但又必然使整个系统向封闭的方向发展,最终导致系统的死亡和崩溃。因此,个体权利与社会权利必须相互对应,协调发展在平衡中求得进步,因而对于把环境权划分为个人环境权,国家环境权,法人环境权,是具有相当的意义。
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看,要素权利不仅包含着当代要素之间的平衡,而且也包含着纵向代际之间的平衡,由于本代的无序发展必然导致系统熵的增加,而红带对于前代所产生的熵,必然会付出比以前更多的功来鉴赏,而这样又导致更多熵的产生,最终使得整个系统熵的更大尺度的增加。
从环境权的属性来看,环境权必然是一种义务性为主的权利,这是因为从内容上看,环境权最具体的表现就是保证有足够的饮水,纯净的空气等,以实现健康生存。而从权利的实现来看,无非是使熵值增加速度减缓,最终实现与负熵进入速度的平衡,这一方面需要社会权利的适度增加,另一方面又需要个体权利的适度减少,而权利的减少则意味着义务的增加,因而从系统的观点来看,环境权是一种义务为主的权利,所以对影响环境的所有主题普遍设定义务,并要他们履行义务是实现环境权,也是实现对环境有效保护的唯一出路。
经过上述分析,我们的出如下结论:
环境权是一种系统权,既包括整个系统的权利,又包含系统各要素的权利,其权利实质在于维护各要素在系统中的平衡,使得系统熵以最小的值出现,以保证整个系统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资料:
① 1.恩格斯著《自然辩证法》《马克思恩格斯全集》20卷 人民出版社P519
② 吕忠梅著,《环境资源法学》 中国法制出版社
③ 汪劲著,《中国环境法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 P3
④ 人大复印资料《经济法学 劳动法学》2004年2月 田其云等 《我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新进展》P77
⑤ 韩渊丰著,区域地理理论与方法[M].陕西师范大学出版社 第三节
⑥ 物理化学------天津大学版”第四版教材
⑦ 同⑤
⑧ 《熵:一种新的世界观》(上海译文出版社1987年版)。吕明、袁舟译

柳州市企业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制试行办法

广西省柳州市人民政府


柳州市人民政府

柳政发[1997]142号


柳州市企业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制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有资产管理,落实国有资产经营责任,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提高国有资产的经营效益,根据柳州市委、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资产管理的暂行规定》[柳发(199044号]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市属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

第三条 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的各种形式投资以及投资收益形成的,或者依法认定取得的国家所有者权益(即国有净资产),具体包括资本金、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等。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是指企业在考核期间,期末国家所有者权益等于或者大于期初国家所有者权益。

第四条 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制,是落实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对企业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的一种资产管理与经营的方式。

第五条 实行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制,应当对企业进行清产核资,核实国有资本金及国有资产占用量。

第二章 固有资产经营责任制的形式和内容

第六条 企业实行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制,应由国有资产运营机构(以下简称运营机构)与企业法定代表人签订国有资产经营责任书;未纳入运营机构管理的,由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或其委托的部门与企业法定代表人签订国有资产经营责任书。
市国资委与运营机构法定代表人签订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责任书。

第七条 国有资产经营责任书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签约双方的名称和法定代表人姓名;
(二)经营责任期限;
(三)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指标;
(四)实行风险抵押的,其资产经营者应缴纳的风险金数额和风险金返还或抵扣办法;
(五)国有资产经营者的报酬方式;
(六)对国有资产经营者的奖惩办法及物质奖励或处罚的具体数额或比例;
(七)国有资产经营责任书的调整、变更和终止;
(八)违约责任;
(九)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责任书还应载明授权方和被授权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八条 运营机构与下属企业法定代表人签订的国有资产经营责任书应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三章 企业及固有资产经营者

第九条 企业依法享受法人财产权的各项权利,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履行资产经营责任书规定的各项权利和义务;
(二)维护国家作为国有资产所有者的权益;
(三)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遵守职业道德,依法经营;
(五)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制,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第十条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即国有资产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对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承担经营责任,承担履行国有资产经营责任书规定的各项权利和义务的责任。

第十一条 经营者的责任期为三至五年。公司制企业经营者的责任期应与公司董事会任期一致。

第十二条 经营者应交纳风险抵押金。抵押金按企业国有净资产的2.5%计算,下限为2万元,上限为15万元。抵押金可以是现金或有价证券,也可以用经营者的财物作抵押,但现金比例不能低于30%。

第十三条 经营者的工资报酬有条件的可实行年薪制。

第十四条 企业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目标或完成年度考核指标的,在按照国家规定的企业工资总额调控办法提取的工资总额内,自主确定本企业职工增加工资或奖励水平。

第十五条 市国资委或运营机构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法定程序委派和推荐企业经营者。

第四章 考核及奖惩

第十六条 对企业及经营者的考核,以国有资产经营责任书为基础,采取审计与评价的办法进行。

第十七条 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制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为主要考核指标。具体指标为: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期末国家所有者权益÷期初国家所有者权益)×100%
亏损企业暂用减亏额作为考核指标。
在责任期内,企业应收帐款余额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以及三年以上的应收帐款,应控制在基期或者合理的水平,作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辅助考核内容。

第十八条 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由市国资委或运营机构以下列因素为依据合理核定:
(一)企业前三年平均水平;
(二)行业的平均水平或平均先进水平;
(三)企业近期经营水平或发展预测水平。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暂不考虑货币时间价值和物价变动因素的影响。

第十九条 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考核值按下列程序确定:由企业提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测算申报方案和有关说明材料,在国有资产经营(授权经营)责任书签订前二个月报送运营机构或市国资委,经审查确定后纳入国有资产经营责任书。

第二十条 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以经营者的责任期为考核期,同时进行年度考核。以企业年度考 核结果为确定经营者年薪水平或奖惩的依据,并作责任期考核的重要内容。责任期考核可与最后一个年度 考核合并进行。

第二十一条 考核年度及责任期终了,经营者应及时向运营机构或市国资委提交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的总结分析报告和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总结分析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考核期扣除不可比的影响因素后,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的完成情况及因素分析;
(二)不可比的影响因素的调整情况;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和问题;
(四)进一步做好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工作的措施、意见。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第二十二条中所称不可比的影响因素主要是指在考核期内:
(一)因国家对企业的各种投资增加的资本金或资本公积金;
(二)由于国家对企业实行先征税后返还办法增加的资本金或资本公积金;
(三)企业按国家规定进行资产重估,评估增加或减少的资本公积金;
(四)企业按国家规定进行清产核资增加或减少的所有者权益;
(五)企业接受捐赠增加的资本公积金。
(六)政府有关部门确认的其他增加或者减少所有者权益的因素。

第二十三条 运营机构或市国资委对经营者的总结分析报告进行审查后,提出有关批复意见。

第二十四条 企业完成或超额完成核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按市政府有关规定对企业及经营者进行奖励或按本办法兑现年薪收入。

第二十五条 企业及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国资委或运营机构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经营者按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免除(解聘)其职务,或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国有资产经营责任书规定的;
(二)连续二年未完成国有资产经营责任书规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以各种名义侵占、转移企业财产的;
(四)擅自转移企业产权的;
(五)私分国有资产的;
(六)未按照规定进行产权登记、资产评估以及不如实填报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责任期满经审计离任后,在下-个年度内,如发现企业存在的问题与其有关,市国资委或运营机构应及时依法追究其应承担的责任并追究审计机构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运营机构可依据本办法制订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八年元月一日起试行。

(1997年12月9日)


吉林市非机动车暂行管理办法

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


吉林市非机动车暂行管理办法
吉林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非机动车管理,维护正常交通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机动车是指自行车、人力三轮车、手推车、畜力车、残疾人专用车(含残疾人专用机动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的非机动车管理。
第四条 各级公安机关是本辖区非机动车的管理部门,按分工负责本辖区非机动车的管理工作。
城管、工商等有关部门应配合抓好非机动车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都应宣传教育本单位职工、学生、军人遵守交通法规。
任何单位,个人都有遵守交通法规,服从管理的义务和劝阻,举报交通违章行为的权力。

第二章 车 辆
第六条 购新自行车、手推车、前驱动人力三轮车、残疾人专用车的,必须持本人身份证明和发货票到指定的公安机关领取号牌、行驶证后,方可行驶。
购旧自行车、手推车、前驱动人力三轮车、残疾人专用车的,须持本人身份证明和交易手续到指定的公安机关办理更名手续。
第七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准生产、装配、买卖后驱动人力三轮车。
凡生产、装配、销售前驱动人力三轮车的,必须向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再按有关规定办理生产、经营审批手续。
凡因生产、运输需要使用前驱动人力三轮车的,必须事先向指定的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购置。
原已使用的后驱动人力三轮车,须在公安机关限定的时间内改装成前驱动人力三轮车。
第八条 自行车、手推车、人力三轮车、残疾人专用车必须定期参加年检,并按物价部门的规定缴纳检验费,年检合格后方准行驶。
第九条 自行车、人力三轮车及残疾人专用车的车闸和畜力车的制动装置必须保持有效,车辆号牌须安装在指定位置。
第十条 自行车、人力三轮车不准安装机械动力装置。

第三章 驾驶人
第十一条 非机动车驾驶人应随身携带车辆行驶证。
第十二条 醉酒者不准驾驶车辆。
第十三条 未满十二岁的儿童不准在道路上骑自行车、人力三轮车。
第十四条 丧失正常驾驶能力的人不准驾驶车辆(残疾人专用车除外)。
第十五条 残疾人专用车不准附载他人,非残疾人不准驾驶残疾人专用车。
第十六条 未满十六岁的人不准在道路上赶畜力车。

第四章 行 驶
第十七条 驾驶非机动车必须遵守交通指挥信号,服从交通警察指挥。遇有停止信号、手势时,除右转弯车辆伸手示意可通行外,其它车辆必须停在停止线以后。
第十八条 在设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非机动车必须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不得逆向行驶;在划有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分道线的道路上,必须在右侧分道线内行驶;在没有分道线的道路上,自行车在道路右边石(路肩)一点五米以内行驶,人力三轮车在二点二米以内行驶,畜力车在二
点六米以内行驶。
第十九条 人力三轮车、手推车、经过批准入城的畜力车早七时至八时禁止在城区行驶;准行时间内必须按指定路线行驶。
第二十条 未经批准畜力车不准进入城区。
城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雇用畜力车运输物品。
经批准进入城区的畜力车行经繁华路段、交叉路口、铁路道口、人行横道、弯路、窄路、窄桥、陡坡、隧道或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不准超车,并须下车牵引牲畜。
第二十一条 自行车、人力三轮车驾驶人在行驶中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转弯前须减速慢行、向后了望、伸手示意,不准突然猛拐;
(二)超越前车时,不准妨碍被超车的行驶;
(三)通过陡坡、横穿四条以上机动车道或途中车闸失效时,须下车推行,下车前须伸手上下摆动示意,不准妨碍后面车辆行驶;
(四)不准双手离把、攀扶其它车辆,手中不准持物;
(五)不准牵引车辆或被其他车辆牵引;
(六)不准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曲折行驶;
(七)城区骑自行车不准带人,托带学令前儿童只限一人;
(八)驾驶人力三轮车不准并行。

第五章 停放、装载
第二十二条 凡新建、改建商场、市场、机关办公楼、住宅小区等建筑物的,必须预留非机动车停放场地,并同时设计、建设与主体设施规模相匹配的非机动车停车场或存车棚。
新建、改建商场、市场、机关办公楼、住宅小区的设计规划,没按规定预留非机动车停车场或存车棚场地的,规划部门不予审批。
非机动车管理部门应参与规划部门组织的规划审批和工程管理部门组织的峻工验收。
第二十三条 主要街路两侧单位负责管理本单位门前车辆停放秩序。并须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设置车辆停放架,指定人员负责车辆停放管理。
第二十四条 非机动车必须停放在停车场或街路两侧停车架上。
第二十五条 非机动车载物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自行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一点五米,宽度左右不准超出车把十五厘米,长度前端不准超出车轮,后端不准超出车身三十厘米,重量不准超过五十公斤。
(二)人力三轮车、手推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二米,宽度左右各不准超出车身十厘米,长度前后共不准超出车身一米。重量不准超过五百公斤。
(三)畜力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二点五米,宽度左右各不准超出车身十厘米,长度前端不准超出车辕,后端不准超出车身一米,载重量不准超过二千公斤。
(四)两车不准共载一物。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由公安机关或会同有关部门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三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处五元以下罚款。拒绝缴纳罚款的,扣留其车辆,并由其缴纳车
辆保管费。情节严重的,参加公安机关组织的学习班,并给所在单位发违章通知书。
(二)违反第七条第三款规定,生产、装配、出卖后驱动人力三轮车的,没收其全部非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购买后驱动人力三轮车的,不予办理行驶牌证。
(三)违反第七条第四款规定,未按期改装后驱动人力三轮车的,年检时不予换发牌证。
(四)对违反第二十条二款规定,雇用非机动车运输物品的,每次处五百至一千元的罚款。
(五)对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要求建设非机动车停车场的,责令其就近设置相应规模的非机动车停车场,拒不设置的,处以设置相应规模停车场费用二至三倍的罚款。
(六)违反第二十三条规定,未按要求设置非机动车停放架的,处二百元至五百元的罚款;未指定专人负责的除责令限期指定人员负责外,并处五十元以下罚款。
职工、学生、军人骑自行车违章超过千分之三十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部队,由公安机关挂交通安全不合格牌匾。
第二十七条 五十元以下的罚款,由公安交通管理人员当场处罚,并开据统一的罚没收据;五十元以上的罚款,由区以上公安交通部门作出决定并执行;没收非法所得的,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作出决定并执行。
罚款全部上缴同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八条 公安交通管理人员必须模范遵守本办法,对以权谋私、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枉法裁决的,由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当事者对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做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在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出复议决定,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
,由处罚部门或复议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城区”指城市建成区。
“主要街路”指吉林大街、中兴街、船营街、珲春街、湘潭街、江南大街、天津街、南京街、顺城街、汉阳街、重庆路、松江路、桃源路、遵义路、长春路、光华路、中康路。
第三十一条 各县(市)城镇非机动车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公安局组织实施。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二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1992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