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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丈夫误将妻子与第三者所生子女作为生子女抚养的法律保护/蔡春玉

时间:2024-06-17 12:23:3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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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丈夫误将妻子与第三者所生子女作为
生子女予以抚养的法律保护

蔡春玉


生活中,丈夫误将妻子与他人同居或发生婚外性行为所生子女作为自己生子女予以抚养的例子已不鲜见,其中也有的因此而与第三者对簿公堂。本文拟就此现象的法律属性以及当事人如何寻求法律保护略抒浅见,以供探讨。
一、上文现象中的法律问题
不难发现此种现象中所包含的法律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种:丈夫与妻子的婚姻关系,妻子与他人的同居或发生婚外性行为进而生下子女的事实,妻子隐瞒真相致使丈夫对“子女”予以教育、监管的行为,丈夫和“子女”生父母间的不当得利法律关系。
1、在夫妻婚姻关系中,离婚时丈夫可依婚姻法向妻子提起“与他人婚外同居”而导致的精神损害赔偿之诉。在此诉中,该赔偿之法理在于妻子“与他人婚外同居”,而与是否生育子女及妻子不述实情而将孩子当作与丈夫所生而由丈夫(当然包括妻子自己)抚养而引起的纠纷性质不同。此处立法之旨在于惩罚挑战一夫一妻婚姻制度的违法者,以维护合法婚姻当事人合法权益。当然在此诉中仅指“与他人婚外同居”,而不包括发生婚外性行为行为。“同居”是一个具有居住意思且达到较稳定程度的居住状态。发生婚外性行为行为并无居住意思,故不属婚姻法所述之情形。
2、妻子与他人同居或发生婚外性行为而生下子女,则在双方与子女之间形成了非婚生父母子女关系。对此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准用婚生父母子女关系的法律规定。
3、妻子隐瞒与他人同居或发生婚外性行为怀孕之事实使得夫妻关系得以与妻子生下与他人同居或发生婚外性行为情孕之子女这一法律事实相结合,从而为丈夫设定了“亲权”。也可以说是妻子隐瞒事实而为丈夫设定了亲权的权利客体。为了认清妻子行为之本质,我们首先分析亲权概念及特征:
亲权是父母基于身份对于未成年子女的身心抚养、教育、监护和财产管理方面的权利。
其特征为:(1)亲权主体的特定性。亲权主体具有身份的特定性,其可通过生育、收养、婚姻(此指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而取得。
(2)亲权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性。亲权之内容不但表现为权利形态,而且具有义务的一面。如对子女抚养、财产管理、监护等既是权利又是义务。
(3)权利的专属性。因亲权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来,故此权利不得转让、继承和抛弃,除非有法定事由,皆为父母专有。
(4)亲权的绝对性、支配性。亲权是对世权,具有绝对性,权利的行使不必借助他人积极的作为。权利的行使具有支配性,即对未成年子女的行为可有一定的约束,如对子女姓名的决定权、对子女住所的决定权等,亲权主体并非一味依子女需求而简单地履行义务。
亲权作为身份权的一种,其具有基于人身的特定的心理和情感内容,因此对于侵害亲权的行为应当允许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之诉。我国现行法律目前尚无亲权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可以作为亲权保护的法律依据。
4、丈夫基于“亲权”付出了相应的物质和精神财富,此对子女之生父母构成了不当得利法律关系。对此,依不当得利构成要件结合本文所述现象不难得出结论,不再赘述。
至于与妻子同居或发生婚外性行为者对丈夫的亲权是否构成侵害呢?不可一概而论。笔者认为,这应从一般侵权构成要件入手物,针对个案进行认真分析,进而得出结论,因为该发生婚外性行为者对丈夫并无告知义务,此与作为妻子对丈夫有忠实义务不同。
二、亲权的法律保护
鉴于亲权的绝对性,侵害亲权以积极的作为而违反不作为义务为常态,常见的如使子女脱离父母,阻挠权利行使等。而本文开头所述现象属特殊侵权形态,其侵权行为构成为妻子与他人同居或发生婚外性行为而怀孕——妻子隐瞒怀孕真相欺骗丈夫——丈夫信以为真以为子女系自己所生——进而行使“亲权”(即履行“义务”)——丈夫亲权受到侵害。在该行为中,妻子具有与他人同居或发生婚外性行为而怀孕并隐瞒怀孕真相之故意或过失,有生下子女交由丈夫教养、监管的行为,此行为之实质是拟定了虚假的亲权客体,丈夫因对非自己所生子女行使亲权、履行义务,无论是从计划生育政策讲剥夺了丈夫生育子女的权利,还是从行使亲权致精神和财物的付出讲,丈夫在心理和情感上均受到了极大伤害,而此恰与妻子隐瞒真相虚拟丈夫亲权客体具有因果关系。在此分析过程中,不可偏离婚姻关系而单纯地分析是否符合侵权构成要件,否则将会得出错误结论。正如前文所述与妻子发生婚外性行为者是否构成对丈夫亲权的侵害,则应严格地进行个案分析。认定妻子侵权行为的过错时,应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健康已婚女性对两性及生育知识的理解能力为基点,推定其对怀孕是否为与丈夫所生具有判断能力。退一步讲,至少推知其对怀孕是与丈夫发生性行为所致持怀疑态度(因其经常和两个男人在同一时间段发生性行为),而无论上述何种情况下,妻子不向丈夫言明真相或真相疑问,具有隐瞒真相虚拟亲权客体的故意或过失。
对本文所述问题,除本文所述定性外,还有以下两种观点:其一,依婚姻法规定,允许丈夫提起精神损害赔偿之诉。理由为:应对婚姻法第46条所列情形做扩大解释,从而予以适用。此观点明显错误,此乃滥施同情心,曲解法律。其二,本文行为应以侵犯一般人格权定性,允许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理由为:妻子与他人同居或发生婚外性行为而怀孕,不告知丈夫实情,子女出生后仍继续隐瞒真相,致丈夫当作生子女而抚养,严重违反社会公序良俗,构成对丈夫一般人格权的侵犯。笔者认为,是否构成侵害人格权以是否致被害人人格评价降低以及人格利益是否受损为根本。本文所述现象,并不会导致对作为丈夫的人格权的评价降低,其人格利益也未受损,反而其受到了广泛的社会同情,其真正的精神损害来自对一个私生子的抚养和教育,且这个私生子竟是妻子与他人所生,对这样一个其本无亲权的对象行使了亲权。而丈夫此举与一般公众对此类事件的认知理念格格不入,与公序良俗严重不符,此才是其内心痛苦的根结。
通过上述分析可知,作为丈夫可提起以下诉讼主张:
1、请求妻子承担侵害亲权的赔偿责任,包括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
此诉,如在双方离婚过程中,则可与离婚之诉合并审理,也可在离婚后单独起诉。如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现,不得提起财产方面的赔偿请求,但可提起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等请求。因为夫妻关系尚存续,其财产为共同共有,如不离婚,则无分割共同财产之理由。对此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9条处理。
2、请求与妻子发生婚外性行为者即“子女”生父返还不当得利。
所谓不当得利,系指无法律规定或约定而取得财物,而他人因此受损的法律事件,基于此在受损人与得利人之间形成不当得利之债。本文所述情形中,作为丈夫一方其对发生婚外性行为者之子女并无法定和约定义务,因他的抚养而使发生婚外性行为者即子女之生父本该减少的财产而没有减少,从而构成不当得利。当然如有证据证明该发生婚外性行为者符合侵害亲权之要件,则亦可一并起诉之。
总之,为利于社会和谐,弘扬善良社会风俗,对此类不道德之行为应依法予以惩治,保护受害者合法利益。



关于印发嘉兴市乡镇工业功能区建设达标升级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嘉政办发〔2006〕23号


关于印发嘉兴市乡镇工业功能区建设达标升级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有关单位:
《嘉兴市乡镇工业功能区建设达标升级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二月十六日


嘉兴市乡镇工业功能区建设达标升级
考核办法(试行)

为增强和提升乡镇工业功能区的建设水平和承载能力,优化我市工业生产力布局,促进产业集聚,培育产业集群,加快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特制定嘉兴市乡镇工业功能区建设达标升级考核办法(试行)。
一、达标升级考核的对象和等级
达标升级考核的对象为全市范围内经县(市、区)级及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各类乡镇工业功能区。达标升级考核的结果按照得分从高到低分为三个等级,即嘉兴市特级、甲级、乙级乡镇工业功能区。
二、达标升级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定性指标:
1. 建设规划;
2. 产业定位;
3. 基础设施;
4. 管理服务;
5. 配套功能;
6. 发展提升;
7. 其他。
(二)定量指标:
1. 累计开发面积(指历年来累计已开发的总面积);
2. 基础设施累计投资额(指历年来累计投入的基础设施总额);
3. 进区企业累计生产性投资(指进区企业历年来累计的生产性投资总额);
4. 现价工业产值(指进区企业当年完成的现价工业总产值);
5. 利税总额(指当年进区企业实现的利税总额);
6. 主导产业集聚度(指主导产业产值与全区工业产值的比值,主导产业是指单个产值占全区工业产值比重达15%以上的一个或若干个产业);
7. 投资强度(指当年新增企业生产性投资额与当年新进区企业总用地面积的比值);
8. 容积率(指当年新进区企业总建筑面积与总用地面积的比值);
9. 进区企业家数;
10.从业人员(包括吸纳当地农民、居民就业人员)。
三、达标升级考核的入围条件
凡申报嘉兴市乡镇工业功能区建设达标升级考核的对象,均须符合以下定性指标的要求:
1. 有由具备资质的专业单位编制、并经县(市、区)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规划。
2. 有明确的产业定位,主导产业优势明显,产业集聚度较高。
3. 基础设施建设标准达到六通一平(即通路、通桥、通电、供水、排污、通信及土地平整)以上。
4. 有专职管理服务机构,并建立项目评估、基建施工、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办事程序、服务承诺等制度。
5. 建有培育中小企业和招商引资载体功能的创业中心(孵化器)或标准厂房等综合配套设施。
6. 制定并实施资源节约型、创新发展型、管理科学型的新型化、功能化、特色化、生态化乡镇工业功能区建设规划。进区项目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积极推进清洁生产和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努力发展循环经济。
7. 新进区项目全部符合产业政策;区内各生产经营单位没有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企业排污达到标准;新增项目投资强度和容积率严格按省“双控”指标执行。
在满足上述定性指标要求的前提下,确定不同等级的定量指标入围条件。
(一)嘉兴市特级乡镇工业功能区达标入围条件:
1. 累计开发面积3000亩以上;
2. 基础设施累计投资1.5亿元以上;
3. 进区企业累计生产性投资20亿元以上;
4. 全年累计工业总产值50亿元;
5. 全年实现利税总额1亿元以上;
6. 主导产业集聚度60%以上;
7. 当年新增项目投资密度平均达100万元/亩;
8. 当年新增项目容积率平均达0.9以上;
9. 进区企业120家以上;
10. 从业人员8000人以上,其中吸纳当地农民、居民就业6000人以上。
(二)嘉兴市甲级乡镇工业功能区达标入围条件:
1. 累计开发面积2000亩以上;
2. 基础设施累计投资6000万元以上;
3. 进区企业累计生产性投资10亿元以上;
4. 全年累计工业总产值30亿元以上;
5. 全年实现利税总额5000万元以上;
6. 主导产业集聚度50%以上;
7. 进区企业80家以上;
8. 从业人员6000人以上,其中吸纳当地农民、居民就业4000人以上。
(三)嘉兴市乙级乡镇工业功能区达标入围条件:
1. 累计开发面积1000亩以上;
2. 基础设施累计投资3000万元以上;
3. 进区企业累计生产性投资5亿元以上;
4. 全年累计工业总产值20亿元以上;
5. 进区企业40家以上;
6. 从业人员3000人以上,其中吸纳当地农民、居民就业2000人以上。
四、达标升级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乡镇工业功能区达标升级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二)由各乡镇工业功能区建设管理单位填报《嘉兴市乡镇工业功能区建设达标升级考核申报表》(见附件)。
(三)《嘉兴市乡镇工业功能区建设达标升级考核申报表》由县(市、区)经贸局审核,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市工业园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由市工业园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考核,并提出达标入围市特级、甲级、乙级乡镇工业功能区的建议名单,经市工业园区建设领导小组审定后,报请市政府批准公布。
五、达标升级考核的奖励措施
(一)从2006年起,乡镇工业功能区建设达标情况列为市对县(市、区)政府的工业经济发展目标考核内容,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二)对达标入围嘉兴市特级、甲级、乙级乡镇工业功能区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人民币3万元、2万元和1万元,奖励资金在市区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三)对市区范围内达标入围的嘉兴市特级、甲级、乙级乡镇工业功能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00万元、50万元和30万元(其中对进档达标升级的给予两档之间差额奖励),专项用于进一步开发建设和完善提升乡镇工业功能区,奖励资金在市区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六、其他
(一)各县(市、区)应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二)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原嘉兴市十强工业功能区考核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嘉兴市乡镇工业功能区建设达标升级考核申报表







附件:
嘉兴市乡镇工业功能区建设达标升级考核
申 报 表
单位:亩、人、万元、万元/亩、%、家
乡镇工业功能区名称 管理机构名称
负责人姓名 联系电话
E-MAIL 传真号码
累计开发面积 当年新增项目平均投资密度
基础设施累计投资 当年新增项目平均容积率
进区企业累计生产性投资 主导产业名称
工业总产值 主导产业集聚度
利税总额 进区企业家数
从业人数 农民、居民就业人数
县(市、区)经贸局意见   (盖章)200 年 月 日
县(市、区)人民政府意见   (盖章)200 年 月 日
市工业园区建设领导小组审核意见   (盖章)200 年 月 日
注:随表须附报,(1)乡镇工业功能区开发建设工作年度总结;(2)建设规划批准文件复印件及乡镇工业功能区总布图;(3)当年新增项目名称、投资额、建筑面积及用地情况清单;(4)乡镇工业功能区内部管理服务制度汇编。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罢免和补选人民代表程序的规定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罢免和补选人民代表程序的规定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


(1988年5月14日贵州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结合我省实践经验,对罢免和补选人民代表的程序,作如下规定:
关于罢免人民代表
一、选民和选举单位对自己选出的代表,发现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或者拒不履行代表职责、失去选民信任的,有权提出罢免的要求。
二、罢免代表案,由选民直接选出的代表,须由原选区选民十人以上联名,或者由政党、人民团体单独或者联合提出;由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代表,须由原选举单位的政党、人民团体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合提出,始能成立。
三、要求罢免人民代表,须呈报书面材料。要求罢免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直接向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也可以向所在地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请其转报该有关机关;要求罢免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出,
也可以向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
四、受理机关在接到选民或者选举单位提出要求罢免代表的书面材料后,按照规定的职权范围,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应即进行审理,及时组织调查,并听取被指控者的申辩;属于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应即转报,并协同组织调查;属于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应
通知该级机关有关人员,组织进行调查。
受理机关对选民或者选举单位提出的指控材料,须经查证属实,方可提交原选区或者原选举单位进行讨论。
五、为保护被指控的人民代表的民主权利,在选区或者选举单位讨论被指控者的问题时,应通知被指控者本人参加申诉意见;本人用书面申诉的应将其申诉印发或者向与会者宣读。
六、罢免代表,由选民直接选出的代表,须经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通过;由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代表,须经该级人民代表大会过半数的代表通过,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须经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罢免代表的决定一经通过,应通知被罢免者本人,并报送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关于补选人民代表
一、人民代表在任期内因故出缺或者调离本行政区域,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缺额由原选区或者原选举单位进行补选。
二、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未选足额的,由未选足额的原选区或者原选举单位进行补选。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三、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需要增加代表名额的,由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增加代表名额的报告,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始得增补。
四、补选、增补人民代表的候选人的提名,属于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由政党、人民团体或者选民十人以上联名向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名推荐;属于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代表,由政党、人民团体或者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向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名推荐
。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可以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也可以同应选代表名额相等。
五、补选、增补人民代表时,应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
补选、增补的代表候选人,须获得参加投票选举的选民或全体代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过半数赞成票始得当选。
六、补选、增补的人民代表当选后,应报该级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确认。



1988年5月14日